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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教学案例:第7章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偿命是对富人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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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翁雇凶杀人偿命是对富人的一次普法 来源:光明网2006-03-2808:3959 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袁宝璟、袁 宝琦、袁宝森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3月18日《扬子晚报》)。 罪刑法定,依法判决,就个案而言,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判死刑量刑判决有无司法 瑕疵,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敢妄加评说。在我看来,这一案件之所以能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其看点不外乎四个:其一,袁宝璟是中国首个被判处死刑的亿万富翁:其二,雇杀对象曾为 刑侦大队专案队长:其三,死刑曾出现一度被叫停的悬念:其四,有媒体曝出死刑被暂缓执 行是由于袁捐出了500亿人民币资产。在当下富裕阶层“老子有的是钱”、“没有钱摆不平 的事”甚至动辄“花钱做了他(她)”叫嚣并未完全销声匿迹、“天理、国法、人情”还有 相当残余市场,雇凶杀人案件已是旧闻的背景下,我以为,此案尘埃落定不啻于是对富人的 一次普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 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 袁宝福,最终由袁宝福、袁宝森共同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 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 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亿万富翁雇凶杀人与 穷光蛋杀人一样适用“杀人偿命”法理,这是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 个法律常识。 2005年10月14日,本该被执行死刑的袁宝璟出人意料地活了下来—一死刑被暂 缓执行。10月26日,有媒体曝出袁宝璟没死是由于他捐出了价值近500亿人民币的个人资 产。一时间,坊间盛传揣测不断,客观上产生了“有钱得生,无钱得死”的传播效果,混洧 了视听。真相并非如此,2005年10月31日,辽阳市中院的一名法官语气肯定地说,“捐 了500亿,死刑才被叫停,是无稽之谈,法律就是法律,怎么可能说改就改呢?”该人士还 进一步分析,按照暂缓执行死刑的司法解释,唯一的理由只能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可见,法治社会没有以钱偿命,杀人 偿命天经地义。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二个法律常识是:“沈万三打 死人钱偿命”在中国此路不通 由于本案中被害人身份特殊,曾引发人们诸多误解,想当然附会其中的因果关系。 曾有媒体报道,2003年10月4日,曾任公安局刑警大队专案队长的汪兴被枪杀,因为被害 人身份特殊,案发后,辽宁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兵强将迅速成立了“10.4”专案 组。事实上,汪虽曾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但1992年就下海经商。可见,亿万富翁雇凶杀 人被执行死刑与“杀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八杆子打不到一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来没 有特殊公民,杀害的是刑警队长也好,是普通百性亦罢,一命抵一命,谁也没有豁免权。亿 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三个法律常识是: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与普通百性 性命一样值钱,杀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与杀死普通百性一样要上断头台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偿命是对富人的一次普法 来源:光明网 2006-03-28 08:39:59 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袁宝璟、袁 宝琦、袁宝森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3 月 18 日《扬子晚报》)。 罪刑法定,依法判决,就个案而言,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判死刑量刑判决有无司法 瑕疵,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敢妄加评说。在我看来,这一案件之所以能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其看点不外乎四个:其一,袁宝璟是中国首个被判处死刑的亿万富翁;其二,雇杀对象曾为 刑侦大队专案队长;其三,死刑曾出现一度被叫停的悬念;其四,有媒体曝出死刑被暂缓执 行是由于袁捐出了 500 亿人民币资产。在当下富裕阶层“老子有的是钱”、“没有钱摆不平 的事”甚至动辄“花钱做了他(她)”叫嚣并未完全销声匿迹、“天理、国法、人情”还有 相当残余市场,雇凶杀人案件已是旧闻的背景下,我以为,此案尘埃落定不啻于是对富人的 一次普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 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 袁宝福,最终由袁宝福、袁宝森共同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 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 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亿万富翁雇凶杀人与 穷光蛋杀人一样适用“杀人偿命”法理,这是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 一个法律常识。 2005 年 10 月 14 日,本该被执行死刑的袁宝璟出人意料地活了下来——死刑被暂 缓执行。10 月 26 日,有媒体曝出袁宝璟没死是由于他捐出了价值近 500 亿人民币的个人资 产。一时间,坊间盛传揣测不断,客观上产生了“有钱得生,无钱得死”的传播效果,混洧 了视听。真相并非如此,2005 年 10 月 31 日,辽阳市中院的一名法官语气肯定地说,“捐 了 500 亿,死刑才被叫停,是无稽之谈,法律就是法律,怎么可能说改就改呢?”该人士还 进一步分析,按照暂缓执行死刑的司法解释,唯一的理由只能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可见,法治社会没有以钱偿命,杀人 偿命天经地义。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二个法律常识是:“沈万三打 死人钱偿命”在中国此路不通。 由于本案中被害人身份特殊,曾引发人们诸多误解,想当然附会其中的因果关系。 曾有媒体报道,2003 年 10 月 4 日,曾任公安局刑警大队专案队长的汪兴被枪杀,因为被害 人身份特殊,案发后,辽宁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兵强将迅速成立了“10.4”专案 组。事实上,汪虽曾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但 1992 年就下海经商。可见,亿万富翁雇凶杀 人被执行死刑与“杀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八杆子打不到一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来没 有特殊公民,杀害的是刑警队长也好,是普通百性亦罢,一命抵一命,谁也没有豁免权。亿 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三个法律常识是: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与普通百性 性命一样值钱,杀死刑警大队专案队长与杀死普通百性一样要上断头台

袁宝璟在证券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他曾是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 大奖”得主;他曾使自己的资产在4年里成万倍增长,19996年达30多亿;他捐资1000万 元设立了全中国级别最高的奖学金……然而,法律不承认良心,在法律面前,一切功劳、才 能、荣耀都不得不忽略不计。功不抵过,荣不雪耻,能不抵罪,这是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 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四个法律常识

袁宝璟在证券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他曾是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 大奖”得主;他曾使自己的资产在 4 年里成万倍增长,19996 年达 30 多亿;他捐资 1000 万 元设立了全中国级别最高的奖学金……然而,法律不承认良心,在法律面前,一切功劳、才 能、荣耀都不得不忽略不计。功不抵过,荣不雪耻,能不抵罪,这是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被执 行死刑给富人普及的第四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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