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迟送考研泡汤 曾庆朝红彦文革 《法制日报》2000年10月28日 近日,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 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 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 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 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 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元月2日收到邮 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 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 天,陈健的考硏资格已被了取消。由于2000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 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昂贵的学费,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 的陈健造成了巨大精神打击,致使陈健一度抑郁不语,茶饭不思,继而头发大面积脱落 后经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 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 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 零1天!陈合中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 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2000年5月10日,忍无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 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桐柏县 法院当即受理了这起河南省首例大学生因考硏准考证被迟延投递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 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 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对 此,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 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 法》。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 关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 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 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 件人。本案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 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由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予以 赔偿。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桐柏 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 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 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 款予以解决。据此,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l条、第12l 条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准考证迟送考研泡汤 曾庆朝 红彦 文革 《法制日报》 2000 年 10 月 28 日 近日,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 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 陈健赔偿精神损失 8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健,男,23 岁,桐柏县人。 1995 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 1999 年 10 月报考了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 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 2000 年元月 2 日收到邮 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 2000 年 2 月 3 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 考研日期是 2000 年 1 月 22 日、23 日、24 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 10 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了取消。由于 2000 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一 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昂贵的学费,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 的陈健造成了巨大精神打击,致使陈健一度抑郁不语,茶饭不思,继而头发大面积脱落。 后经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 发出的时间是 1999 年 12 月 30 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 是 2000 年 1 月 2 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 1 个月 零 1 天! 陈合中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 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 2000 年 5 月 10 日,忍无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 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备考误考费共计 3 万元。桐柏县 法院当即受理了这起河南省首例大学生因考研准考证被迟延投递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案。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 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 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 对 此,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 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 法》。 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 关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应适用特别法。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 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 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 件人。本案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 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由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予以 赔偿。 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桐柏 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 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 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 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 款予以解决。据此,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1 条、第 121 条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