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大学生诉高校名誉侵权案一一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事件 本案摘要:2002年10月30日,就读于重庆邮电学院的一对男女学生, 由于两人在暑假期间发生性关系,使女方怀孕,校方知晓后,学校以"品行恶劣, 道德败坏"为由将其二人开除。二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罚不服,并且认为两人发生 性行为属于个人的隐私,学校无权进行干涉,并且,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 坏″将其开除,并公开处理决定的行为是侵犯他们名誉权的行为,遂以"定性错误、 于法无据"为由,将重庆邮电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消做出的勒令退学的行 政处分决定,并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0万元。 怀孕女生案作出裁定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发布时间:2003-01-3110:36:23 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一审已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 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西南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据报道,去年10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 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 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静、张军起诉西南某学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一案,不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且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驳回原告 的起诉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对于本案的裁定,一些专家认 为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然,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是不是连说理的地方也没了?而有的专 家学者则指出,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重庆两大学生诉高校名誉侵权案——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事件 本案摘要: 2002 年 10 月 30 日,就读于重庆邮电学院的一对男女学生, 由于两人在暑假期间发生性关系,使女方怀孕,校方知晓后,学校以“品行恶劣, 道德败坏”为由将其二人开除。二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罚不服,并且认为两人发生 性行为属于个人的隐私,学校无权进行干涉,并且,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 坏”将其开除,并公开处理决定的行为是侵犯他们名誉权的行为,遂以“定性错误、 于法无据”为由,将重庆邮电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消做出的勒令退学的行 政处分决定,并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100 万元。 怀孕女生案作出裁定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发布时间:2003-01-31 10:36:23 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一审已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 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西南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据报道,去年 10 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 10 月 9 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 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 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静、张军起诉西南某学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一案,不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且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驳回原告 的起诉。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对于本案的裁定,一些专家认 为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然,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是不是连说理的地方也没了?而有的专 家学者则指出,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