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AA诉MP3.COM案 一、案例内容: 2000年1月,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与所属会员,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五大唱 片公司向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联名递交诉状,起诉MP3.Com公司,指控该公司制造了 多达4.5万张CD的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目录,并声明其中一部分的拷贝权属于自己的会 员,MP3提供的新服务(InstantListening(即时收听)与Beam-it(播送)使顾客可 以获得该协会CD的拷贝,侵犯了版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按每张CD750至15000美 元赔偿给原告,因此此案的赔偿额可能高达60亿美元,一时间颇引人注目。 就在MP3.com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对国会议员展开游说,准备全力应战欲在法庭上奉 陪到底时,另一起音乐版权官司又放到了MP3.com的案头上。音乐出版商HarryFoxAgency 在纽约地方法庭提出上诉,称MP3.com公司的My.MP3.com网站未经其允许,将音乐非法 复制到服务器上,并请求法院向MP3公司索赔15万美元的损失。这次诉讼与1月份的美 国唱片业协会(RIAA)对它的起诉极为相似。MP3公司的CEO说:“我们只允许那些买 了CD的人才享受我们的服务,我们的技术也是用来在保护音乐艺术家的合法利益的。” 并称,如该诉讼被法庭立案,则将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利益。 拉可夫法官于2000年4月28日裁决MP3.com网站上的8万首曲目违反版权法。 MP3公司接着与唱片业大多数巨头如华纳兄弟公司、索尼音乐公司、贝特尔斯曼音乐公司及 百代音乐公司在庭外取得和解。环球音乐集团不肯和解,法庭9月6日判决环球每张CD 可获得2.5万美元的赔偿,MP3.com需支付的罚金可能因此达到2.5亿美元。但到了 2000年11月14日,MP3.com与环球公司又达成了和解协议,MP3.com将支付环球公司 五千三百四十万美元的赔偿金。 二、案例评析: (1)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通常,我们可将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享有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 MP3音乐的传播、制造人及MP3的使用人之间就MP3在下载、传输、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 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对由MP3引发的各类法律矛盾纠纷,如从 法理上进行客观界定的话,可以从梳理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入手,此即:主体:权利 主体系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其中包括MP3音乐或歌曲的原创作者、经授权获许制作、 发行音乐制品的唱片公司以及行使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权限的机构或民间行业团体:义务主 体系提供MP3下载、搜索或点播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如生产、销售MP3随身听)的工商 企业,其中包括在线服务商、软件服务商、外围设备提供商等,收听或以其他方法使用P3 的消费者也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
RIAA 诉 MP3.COM 案 一、案例内容: 2000 年 1 月,美国唱片业协会 (RIAA)与所属会员,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五大唱 片公司向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联名递交诉状,起诉 MP3.com 公司,指控该公司制造了 多达 4.5 万张 CD 的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目录,并声明其中一部分的拷贝权属于自己的会 员, MP3 提供的新服务(InstantListening( 即时收听 ) 与 Beam-it( 播送 )) 使顾客可 以获得该协会 CD 的拷贝,侵犯了版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按每张 CD750 至 15000 美 元赔偿给原告,因此此案的赔偿额可能高达 60 亿美元,一时间颇引人注目。 就在 MP3.com 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对国会议员展开游说,准备全力应战欲在法庭上奉 陪到底时,另一起音乐版权官司又放到了 MP3.com 的案头上。音乐出版商 HarryFoxAgency 在纽约地方法庭提出上诉,称 MP3.com 公司的 My.MP3.com 网站未经其允许,将音乐非法 复制到服务器上,并请求法院向 MP3 公司索赔 15 万美元的损失。这次诉讼与 1 月份的美 国唱片业协会 (RIAA) 对它的起诉极为相似。 MP3 公司的 CEO 说: “ 我们只允许那些买 了 CD 的人才享受我们的服务,我们的技术也是用来在保护音乐艺术家的合法利益的。 ” 并称,如该诉讼被法庭立案,则将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利益。 拉可夫法官于 2000 年 4 月 28 日裁决 MP3.com 网站上的 8 万首曲目违反版权法。 MP3 公司接着与唱片业大多数巨头如华纳兄弟公司、索尼音乐公司、贝特尔斯曼音乐公司及 百代音乐公司在庭外取得和解。环球音乐集团不肯和解,法庭 9 月 6 日判决环球每张 CD 可获得 2.5 万美元的赔偿, MP3.com 需支付的罚金可能因此达到 2.5 亿美元。但到了 2000 年 11 月 14 日, MP3.com 与环球公司又达成了和解协议,MP3.com 将支付环球公司 五千三百四十万美元的赔偿金。 二、案例评析: (1)关于 MP3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通常,我们可将 MP3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享有 MP3 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 MP3 音乐的传播、制造人及 MP3 的使用人之间就 MP3 在下载、传输、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 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对由 MP3 引发的各类法律矛盾纠纷,如从 法理上进行客观界定的话,可以从梳理 MP3 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入手,此即:主体:权利 主体系 MP3 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其中包括 MP3 音乐或歌曲的原创作者、经授权获许制作、 发行音乐制品的唱片公司以及行使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权限的机构或民间行业团体;义务主 体系提供 MP3 下载、搜索或点播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如生产、销售 MP3 随身听)的工商 企业,其中包括在线服务商、软件服务商、外围设备提供商等,收听或以其他方法使用 MP3 的消费者也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

客体:对于可经MP3格式转换的C①等音乐歌曲的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所享有的音乐 著作权,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内容:权利人对义务人有权依法主张因传播或使用自己享有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时可能 产生的各项权益,并要求义务人承担应尽的某些义务,如合法有偿使用等。同时对侵害自身 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享有诉诸法律解决的诉讼权利。 引起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果援引法理中常用的 事件或行为加以解释的话,能否将与MP3有关的技术创新事项,如MP3数字音乐格式下载 搜索软件、MP3随身听等新技术的发明、运用视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而将提供MP3下载服务等商业活动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按照以上分析,涉及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说,是可以加以明晰梳理 的。但是,由于我们面对的法律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数字化的网络空间中的,或者说是 在网络数字新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即使在拥有较完备的因特网法律规则的美国, MP3的法律纷争也无法依现有的法律制度给出一个公正而合理的评判。所以,对MP3 的是非评析,还得还原到数字空间的因特网世界来作一立体解析。 (2)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难点分析 究其实,在美国本土爆发的这次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对抗帝盟公司(Diamond)、 和MP3.com公司的两大“法律战役”中,双方对峙的矛盾焦点就在于:象MP3这样的 新技术、新产品其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互连网上盛行的“资源共享”的理念与游戏规 则是否应向现行的法律制度低头让步,因为他们的存在和大行其是己经损害了广大音乐著作 权人的诸多合法权益。对于MP3下载等服务,其侵权性质的界定、其侵权事实的判明、其侵 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等一连串问题,将经由法律渠道得到最终验明。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 MP3音乐著作权之争纷中出现的法律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推敲研究。 MP3案的焦点就在于是否是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按原告RIAA的观点,MP3.COM 未经音乐出版社业者的同意,建立此音乐作品资料库,侵害了其录音制作权。但MP3.COM 主张,消费者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将自己所拥有的原版C①或其他音乐出版品复制供自己在 任何时间欣赏,虽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这是法律上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而MP3.COM所提 供的“Instant Listening”与“Beam-it”两项功能,是提供消费者作为私人储存音乐 资料库的手段,也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是MP3.COM代行了收藏者的合理使用权利。 另外MP3.COM还有一个观点就是援引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s.Universal City Studio,,Inc.判例的“时间转换(Time Shift)”观点。主张自己的服务可以 让己经购买正版CD的使用者“不需要携带CD光碟,就能欣赏他们所拥有的CD音 乐”。也就是说,MP3.COM提供的是虚拟存储柜服务,具有“空间转换”(SpaceShift) 的功能,完全类似于时间转换,故也应当算合理使用
客体:对于可经 MP3 格式转换的 CD 等音乐歌曲的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所享有的音乐 著作权,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内容:权利人对义务人有权依法主张因传播或使用自己享有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时可能 产生的各项权益,并要求义务人承担应尽的某些义务,如合法有偿使用等。同时对侵害自身 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享有诉诸法律解决的诉讼权利。 引起 MP3 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果援引法理中常用的 事件或行为加以解释的话,能否将与 MP3 有关的技术创新事项,如 MP3 数字音乐格式下载 搜索软件、 MP3 随身听等新技术的发明、运用视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 事件 ” , 而将提供 MP3 下载服务等商业活动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 “ 行为 ” 。 按照以上分析,涉及 MP3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说,是可以加以明晰梳理 的。但是,由于我们面对的法律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数字化的网络空间中的,或者说是 在网络数字新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即使在拥有较完备的因特网法律规则的美国, MP3 的法律纷争也无法依现有的法律制度给出一个公正而合理的评判。所以,对 MP3 的是非评析,还得还原到数字空间的因特网世界来作一立体解析。 ( 2 )关于 MP3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难点分析 究其实,在美国本土爆发的这次美国唱片工业协会( RIAA )对抗帝盟公司( Diamond )、 和 MP3.com 公司的两大 “ 法律战役 ” 中,双方对峙的矛盾焦点就在于:象 MP3 这样的 新技术、新产品其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互连网上盛行的 “ 资源共享 ”的理念与游戏规 则是否应向现行的法律制度低头让步,因为他们的存在和大行其是已经损害了广大音乐著作 权人的诸多合法权益。对于 MP3 下载等服务,其侵权性质的界定、其侵权事实的判明、其侵 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等一连串问题,将经由法律渠道得到最终验明。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 MP3 音乐著作权之争纷中出现的法律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推敲研究。 MP3 案的焦点就在于是否是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按原告 RIAA 的观点, MP3.COM 未经音乐出版社业者的同意,建立此音乐作品资料库,侵害了其录音制作权。但 MP3.COM 主张,消费者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将自己所拥有的原版 CD 或其他音乐出版品复制供自己在 任何时间欣赏,虽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这是法律上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而 MP3.COM 所提 供的 “Instant Listening” 与 “Beam-it”两项功能,是提供消费者作为私人储存音乐 资料库的手段,也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是 MP3.COM 代行了收藏者的合理使用权利。 另外 MP3.COM 还有一个观点就是援引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s.Universal City Studio, Inc. 判例的 “ 时间转换( Time Shift ) ”观点。 主张自己的服务可以 让已经购买正版 CD 的使用者 “ 不需要携带 CD 光碟,就能欣赏他们所拥有的 CD 音 乐 ”。也就是说,MP3.COM 提供的是虚拟存储柜服务,具有“ 空间转换 ”( SpaceShift ) 的功能,完全类似于时间转换,故也应当算合理使用

但MP3.COM案的法官认为,关于合理使用的权利是否可以由其他赢利机构代行,美国 法院己经有否定意见的判例。在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vs.Michigan Document一 案中,法院认为“非盈利的教育事业或其教学人员的在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权利,不得 由赢利性的经营复印的机构代为行之。”因此,具有赢利性的MP3.COM不得代替消费者行 使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而否定被告MP3.COM的意见。法官还认为,MP3.COM在事实上所 提供的并不是使用者将其正版CD存在该网站的“虚拟存储柜”之中,而是MP3.COM未 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复制的行为,更不支持MP3.COM的“空间转移”的观点,因此法 官认定以上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 这一带有世界性的问题将为今后各国著作权的修法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与启示。 ①新技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盗版与侵权始终是困扰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拦路虎。科技进步这把双刃剑在推动音乐 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盗版、侵权开拓了 “大有作为”的活动空间。从盒带、CD的灌录技术到现在的MP3下载技术,可以 说,技术进步本身应是无罪的。如果一味以盗版侵权猖獗为由而封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这 应是人类的一大悲哀。 对于数字音乐技术的发明应用,以案说法,可以做这样的具体分析: MP3是一种数字音乐压缩存储格式,在法律上它只代表着一种能引起音乐著作权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据,即中性化的事件。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权的意思导向,只 有在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发生合法或非法的行为模式选择。至于MP3.com希 望通过网站的设立促使MP3合法化,其含义己超出了对MP3这项新技术的性质判定,因为 这牵涉到在线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②MP3及相关技术的应用是否构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由于MP3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设计,其最终用途在于通过搜寻、下载MP3音乐来实现 在线或离线的音乐收听使用。现在,几乎所有的商业网站都开通了MP3下载服务。但问题 的关键在于,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未经授权”的此类服务理应构成对音乐著作权 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在“明知”的前提下,商业性的互连网站点为其用户提供这种下载 服务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情形。同样,消费者的此种下载行为也构成了对享有音乐著 作权的作品的非法使用。 三、案例讨论 1.如何看待MP3法律争讼对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2.电子商务环境下著作权问题具有哪些特点?
但 MP3.COM 案的法官认为,关于合理使用的权利是否可以由其他赢利机构代行,美国 法院已经有否定意见的判例。在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vs. Michigan Document 一 案中,法院认为 “非盈利的教育事业或其教学人员的在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权利,不得 由赢利性的经营复印的机构代为行之。 ”因此,具有赢利性的 MP3.COM 不得代替消费者行 使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而否定被告 MP3.COM 的意见。法官还认为, MP3.COM 在事实上所 提供的并不是使用者将其正版 CD 存在该网站的 “ 虚拟存储柜 ”之中,而是 MP3.COM 未 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复制的行为,更不支持 MP3.COM 的 “ 空间转移 ”的观点,因此法 官认定以上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 这一带有世界性的问题将为今后各国著作权的修法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与启示。 ① 新技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盗版与侵权始终是困扰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拦路虎。科技进步这把双刃剑在推动音乐 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盗版、侵权开拓了 “ 大有作为 ” 的活动空间。从盒带、 CD 的灌录技术到现在的 MP3 下载技术,可以 说,技术进步本身应是无罪的。如果一味以盗版侵权猖獗为由而封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这 应是人类的一大悲哀。 对于数字音乐技术的发明应用,以案说法,可以做这样的具体分析: MP3 是一种数字音乐压缩存储格式,在法律上它只代表着一种能引起音乐著作权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据,即中性化的事件。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权的意思导向,只 有在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发生合法或非法的行为模式选择。至于 MP3.com 希 望通过网站的设立促使 MP3 合法化,其含义已超出了对 MP3 这项新技术的性质判定,因为 这牵涉到在线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② MP3 及相关技术的应用是否构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由于 MP3 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设计,其最终用途在于通过搜寻、下载 MP3 音乐来实现 在线或离线的音乐收听使用。现在,几乎所有的商业网站都开通了 MP3 下载服务。但问题 的关键在于,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 “ 未经授权 ”的此类服务理应构成对音乐著作权 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在 “ 明知 ” 的前提下,商业性的互连网站点为其用户提供这种下载 服务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情形。同样,消费者的此种下载行为也构成了对享有音乐著 作权的作品的非法使用。 三、案例讨论 1.如何看待 MP3 法律争讼对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2.电子商务环境下著作权问题具有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