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家庭关系案例解析 案例1:甲某(男)与乙某(女)于两年前结婚。婚后不久,他们购买了辆旧卡车共同 从事个体运输。两年后的一天,两人因运输上的事发生争执,当晚,甲某就开车出去。第二 天甲某来与乙某商量,就以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丙某,丙某问甲某:“乙某有没有同意?” 甲某拍着胸脯说:“我们家的大事向来由我作主,你还不知道”。丙某付了车钱,两人办理了 汽车买卖过户手续。同时,乙某也因儿子生病住院,来不及告诉甲某就将家中的两头大肥猪 便宜卖掉,得款交住院费押金。 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1)甲是否有权卖车给丙?乙某可不可以卖掉家中的两头大肥猪? (2)乙某能否向丙某要回卡车? (3)乙某能否向甲某请求补偿? 解析: (1)甲某无权卖车给丙。卖车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其处 理应该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某未经过乙某同意,擅自卖车,属于无权处理。而乙某可以卖 掉家中的两头大肥猪。因为,乙某的儿子生病住院交押金,因治病需要,属于因日常生活需 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某来不及告诉甲某,属于有权处理。 (2)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卡车。本案丙某与甲某没有恶意串通买车,属于善意第三人。 所以,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被甲出售的旧卡车。 (3)乙某有权向甲某请求补偿。因为甲某卖车行为属于擅自处理家庭的重大财产,甲 某未与乙某协商自作王张将共同财产卡车卖给丙。因此,擅自出售卡车行为对乙某造成的财 产损失责任应由甲某承担。 案例2: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 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 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 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 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 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 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
1 第五章 家庭关系案例解析 案例 1:甲某(男)与乙某(女)于两年前结婚。婚后不久,他们购买了辆旧卡车共同 从事个体运输。两年后的一天,两人因运输上的事发生争执,当晚,甲某就开车出去。第二 天甲某来与乙某商量,就以 5 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丙某,丙某问甲某:“乙某有没有同意?” 甲某拍着胸脯说:“我们家的大事向来由我作主,你还不知道”。丙某付了车钱,两人办理了 汽车买卖过户手续。同时,乙某也因儿子生病住院,来不及告诉甲某就将家中的两头大肥猪 便宜卖掉,得款交住院费押金。 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1)甲是否有权卖车给丙?乙某可不可以卖掉家中的两头大肥猪? (2)乙某能否向丙某要回卡车? (3)乙某能否向甲某请求补偿? 解析: (1)甲某无权卖车给丙。卖车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其处 理应该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某未经过乙某同意,擅自卖车,属于无权处理。而乙某可以卖 掉家中的两头大肥猪。因为,乙某的儿子生病住院交押金,因治病需要,属于因日常生活需 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某来不及告诉甲某,属于有权处理。 (2)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卡车。本案丙某与甲某没有恶意串通买车,属于善意第三人。 所以,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被甲出售的旧卡车。 (3)乙某有权向甲某请求补偿。因为甲某卖车行为属于擅自处理家庭的重大财产,甲 某未与乙某协商自作王张将共同财产卡车卖给丙。因此,擅自出售卡车行为对乙某造成的财 产损失责任应由甲某承担。 案例 2:王冠中于 1955 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 年,夫妻俩收养一名 8 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 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 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 1999 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 23 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 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 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 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 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 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 4000 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 3000 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

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己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 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解析: (1)赵晓艳与王冠中是继女和继父的关系,而王冠中与刘莹结婚时,赵晓艳已经成年 并且能够独立生活。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因此赵晓艳不负赡养扶助继父的义务,但是这里应该提到赵晓艳自己个人意见,本 题目中她并未明确表态,有可能她自己愿意扶助继父。但同时,赵晓艳与刘莹存在着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赵晓艳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2)而王强与王冠中是养孙子和养祖父的关系,就我国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与养父母间权利和义务问题,未设明文,我们认为,根据收养法理论和广大群众的习惯, 应当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 能够满足自己个人生活后有多余给予老人帮助因此,王强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案例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 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 月,其母因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 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 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解析: (1)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因为:第一,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了14年,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 关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是许某抚养长大的,其 收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 2
2 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 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解析: (1)赵晓艳与王冠中是继女和继父的关系,而王冠中与刘莹结婚时,赵晓艳已经成年 并且能够独立生活。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因此赵晓艳不负赡养扶助继父的义务,但是这里应该提到赵晓艳自己个人意见,本 题目中她并未明确表态,有可能她自己愿意扶助继父。但同时,赵晓艳与刘莹存在着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赵晓艳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2)而王强与王冠中是养孙子和养祖父的关系,就我国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与养父母间权利和义务问题,未设明文,我们认为,根据收养法理论和广大群众的习惯, 应当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 4000 元。 能够满足自己个人生活后有多余给予老人帮助因此,王强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案例 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 1980 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 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 1994 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 800 余元。1996 年 3 月,其母因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 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 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 100 元赡养费。在调解 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解析: (1)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因为:第一,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了 14 年,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 关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是许某抚养长大的,其 收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

第三,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 因此,王成具有赡养义务。 (2)法院在处理时,应认定王成与许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依法判决王成每月 付给许某赡养费。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实际情况。 案例4:李某夫妇出国进行为期2年的访问学者活动,将他们的6岁孩子苗苗托给孩子 的大姨照料。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仍由李某夫妇负担,并且每月额外给大姨 1000元以表感激之情。有一天,苗苗在同学张某家玩火,引起火灾,造成张某家经济损失 近2万元。 问:大姨对苗苗有监护的责任吗?张某家2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谁承担呢? 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夫妇属于孩子苗苗的亲权人、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人,他们应当承担 由苗苗造成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大姨与苗苗属于寄养关系,也就是临时的委托代理监护关 系,作为大姨妈没有尽到照顾、管理苗苗的责任,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对此承担张某家2 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连带责任。 案例5:2000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第二年李某生有一个女儿王蒲。两年后.这对夫妻 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己达70余万元。勤劳致富以后的王某不再满足于一夫一妻制的生活,于 是在外面买了新房子并开始有了外遇。2005年1月,王某的情妇张某为王某生了一个儿子, 取名王海。于是,王某往返周旋于李某、张某两个女人和孩子之间。2005年6月,王某不 慎触电身亡。发丧期间,情妇张某也抱着儿子来哭,事后,她又要求为儿子王海分割其父亲 的遗产,遭到李某拒绝。 问:(1)张某所生之子王海有无继承权?张某能否分得王某的遗产? 解析: 张某所生之子王海有继承权。因为王某和张某的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他们 二人所生的孩子王海系非婚生子。我国《婚烟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指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的一切权 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又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
3 第三,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 因此,王成具有赡养义务。 (2)法院在处理时,应认定王成与许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依法判决王成每月 付给许某赡养费。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实际情况。 案例 4:李某夫妇出国进行为期 2 年的访问学者活动,将他们的 6 岁孩子苗苗托给孩子 的大姨照料。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仍由李某夫妇负担,并且每月额外给大姨 1000 元以表感激之情。有一天,苗苗在同学张某家玩火,引起火灾,造成张某家经济损失 近 2 万元。 问:大姨对苗苗有监护的责任吗?张某家 2 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谁承担呢? 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夫妇属于孩子苗苗的亲权人、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人,他们应当承担 由苗苗造成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大姨与苗苗属于寄养关系,也就是临时的委托代理监护关 系,作为大姨妈没有尽到照顾、管理苗苗的责任,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对此承担张某家 2 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连带责任。 案例 5:2000 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第二年李某生有一个女儿王蒲。两年后.这对夫妻 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己达 70 余万元。勤劳致富以后的王某不再满足于一夫一妻制的生活,于 是在外面买了新房子并开始有了外遇。2005 年 1 月,王某的情妇张某为王某生了一个儿子, 取名王海。于是,王某往返周旋于李某、张某两个女人和孩子之间。2005 年 6 月,王某不 慎触电身亡。发丧期间,情妇张某也抱着儿子来哭,事后,她又要求为儿子王海分割其父亲 的遗产,遭到李某拒绝。 问:(1)张某所生之子王海有无继承权?张某能否分得王某的遗产? 解析: 张某所生之子王海有继承权。因为王某和张某的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他们 二人所生的孩子王海系非婚生子。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指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的一切权 利。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又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

以确认张某所生之子王海与李某所生之女王潇一样,都是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 拒绝王海参加分割王某遗产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从王某、 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死者王某的二分之一作为其遗产,再按照《继承法>由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某的父母早己去世,所以其继承人应当包括:妻子李某及其 婚生女儿王潇、非婚生子王海:此外,由于女友张某对王某生前给过较多扶助,她可从作为 酌分遗产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4
4 以确认张某所生之子王海与李某所生之女王潇一样,都是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 拒绝王海参加分割王某遗产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从王某、 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死者王某的二分之一作为其遗产,再按照《继承法>由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某的父母早已去世,所以其继承人应当包括:妻子李某及其 婚生女儿王潇、非婚生子王海;此外,由于女友张某对王某生前给过较多扶助,她可从作为 酌分遗产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