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官员”状告媒体 案情经过: 2001年7月5日,就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案,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中国证监会败诉。 随后,工人日报下属的《新报》记者余勇、《中华工商时报社》记 者王义伟在分别采访了海南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和董事长卫凯征之后, 发表了《到美国打官司》、《凯立又爆惊人内幕》的后续文章。在两文 中,廖斌和卫凯征披露了海南凯立公司试图在美国纳斯达克买壳上市未果,并遭欺骗的事情, 骗人的主角之一后来竞成了中国证监会的高官。而《凯立又爆惊人内幕》一文矛头直指朱利 民,“本报记者经过对《新报》文章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新报》文章中所称的参与诈 骗凯立的证监会高官,名叫朱利民。” 两篇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华企业咨询公司及其原副总经理、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办公室主任朱利民认为有关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工人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社以及海南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 董事长卫凯征。 争议问题: 《工人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对中国证监会有关问题的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思考互动: 媒体有没有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权利?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我国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当舆论监督,但不得侵害法人和公 民的名誉权。于2005年8月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工人日报社、廖斌、 卫凯征在《工人日报》上向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 院审查):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廖斌、卫凯征在《中华工 商时报》上向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道款(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三、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工人日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廖斌、卫凯征赔偿原告中华 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一万七千元:四、驳回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
“证监会官员”状告媒体 案情经过: 2001 年 7 月 5 日,就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案,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中国证监会败诉。 随后,工人日报下属的《新报》记者余勇、《中华工商时报社》记 者王义伟在分别采访了海南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和董事长卫凯征之后, 发表了《到美国打官司》、《凯立又爆惊人内幕》的后续文章。在两文 中,廖斌和卫凯征披露了海南凯立公司试图在美国纳斯达克买壳上市未果,并遭欺骗的事情, 骗人的主角之一后来竟成了中国证监会的高官。而《凯立又爆惊人内幕》一文矛头直指朱利 民,“本报记者经过对《新报》文章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新报》文章中所称的参与诈 骗凯立的证监会高官,名叫朱利民。” 两篇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华企业咨询公司及其原副总经理、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办公室主任朱利民认为有关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工人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社以及海南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 董事长卫凯征。 争议问题: 《工人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对中国证监会有关问题的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思考互动: 媒体有没有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权利?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我国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当舆论监督,但不得侵害法人和公 民的名誉权。于 2005 年 8 月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工人日报社、廖斌、 卫凯征在《工人日报》上向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 院审查);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廖斌、卫凯征在《中华工 商时报》上向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三、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工人日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廖斌、卫凯征赔偿原告中华 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一万七千元;四、驳回原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

判决后,工人日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卫凯征和廖斌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新闻报道具有传播泛围广、对社会公众影响力大的特点,故新闻媒 体在进行新闻报道,以及公民在向新闻媒体发表言论时,均应审慎负责地对事实作出判断, 避免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作结论,特别是作出带有贬损性和否定性的结论,更不得因此侵害 其他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分析 要回答媒体有没有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权利的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行 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 国家机关体系之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 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则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 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 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 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 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 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 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 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 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一一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 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 况等
判决后,工人日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卫凯征和廖斌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新闻报道具有传播泛围广、对社会公众影响力大的特点,故新闻媒 体在进行新闻报道,以及公民在向新闻媒体发表言论时,均应审慎负责地对事实作出判断, 避免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作结论,特别是作出带有贬损性和否定性的结论,更不得因此侵害 其他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分析 要回答媒体有没有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权利的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行 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 国家机关体系之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 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则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 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 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 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 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 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 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 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 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 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 况等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对行政法制监督最为重要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它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效力最高。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 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实施: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督促政府 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 情况报告,监督政府经济工作: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和询问,及时了解和检查政府工作 情况,纠正违法失职行政行为: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 切联系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对政府机关行使人事监督权,依据法定职权和程 序罢免不称职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政府组成人员。 (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司法手段 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 先,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内容有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而实现其对行政法制监督之职能。还有检察机关作为 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诉讼等活动进行监督,间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同时,检察机 关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实施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劳改、劳 教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主 要有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 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们可以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两 个方面来分析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内容。 第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包括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 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与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对行政法制监督最为重要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它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效力最高。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 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实施;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督促政府 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 情况报告,监督政府经济工作;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和询问,及时了解和检查政府工作 情况,纠正违法失职行政行为;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 切联系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对政府机关行使人事监督权,依据法定职权和程 序罢免不称职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政府组成人员。 (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司法手段 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 先,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内容有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而实现其对行政法制监督之职能。还有检察机关作为 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诉讼等活动进行监督,间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同时,检察机 关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实施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劳改、劳 教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主 要有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 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们可以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两 个方面来分析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内容。 第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包括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 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与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审计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内容包括对政府机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活 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依法处理、处罚行政机关财政收支违法行为或提请有权 机关处理行政机关的违法财政收支行为。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 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团体、 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他们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 务员进行法制监督的内容有: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起诉,进而促使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揭露和曝光行政违法行为,为 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 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处理的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有利于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实 现有效的监督这个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从严控制媒体行为构成侵犯 政府官员名誉权的标准
第二,审计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内容包括对政府机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活 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依法处理、处罚行政机关财政收支违法行为或提请有权 机关处理行政机关的违法财政收支行为。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 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团体、 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他们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 务员进行法制监督的内容有: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起诉,进而促使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揭露和曝光行政违法行为,为 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 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处理的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有利于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实 现有效的监督这个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从严控制媒体行为构成侵犯 政府官员名誉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