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案例二侵犯专有技术 案情简介: GPS&A公司是美国一家集成电路板生产商,其于1980年开发了一种新的集成电路 板。生产该集成电路板的秘密在制造集成电路板的设备上。GPS&A公司在该种设备的设 计制造、操作程序和生产控制方面有一系列技术秘密。. 案例详情: GPS&A公司是美国一家集成电路板生产商,其于1980年开发了一种新的集成电路 板。生产该集成电路板的秘密在制造集成电路板的设备上。GPS&A公司在该种设备的设 计制造、操作程序和生产控制方面有一系列技术秘密。 JBY公司通过不法方法获得了该技术秘密,仿造出机器,生产集成电路板并投入市场, 致使GPS&A公司市场销售额急剧下降。 经过调查,GPS&A公司向法院起诉JBY公司,告JBY公司非法获得并使用GP S&A公司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集成电路板并销售。要求法庭判令JBY公司停止使用该 技术,并赔偿其给GPS&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JBY公司抗辩指出:GPS&A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不复杂,从事该行业的人通过简单 的观察即能掌握该技术,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法庭经调查查明:GPS&A公司所制造并使用的设备及其操作工艺大部分属于机械、 物理性质,同行业的人很容易掌握。鉴于此,GPS&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保 密措施,包括: 1.只有一个入口可以进入生产设备所在场地,门口挂有“不得擅入”的牌子。 2.在下班以后,关闭生产设备所在场地。 3.外人入厂,不能接触到该秘密。保安人员要注意其入厂后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4.通知原材料供应商,有义务保守有关信息之秘密。 5.限制操作手册发放范围,限于工作必须了解的人员。 6.配备了专门保安人员。据此,法庭应发布了诉前禁令,责令JBY公司暂停生产集 成电路板。后判决JBY公司赔偿GPS&A公司损失。 案例问题: 法庭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本案思路:
第五章案例二 侵犯专有技术 案情简介: GPS&A公司是美国一家集成电路板生产商,其于 1980 年开发了一种新的集成电路 板。生产该集成电路板的秘密在制造集成电路板的设备上。GPS&A公司在该种设备的设 计制造、操作程序和生产控制方面有一系列技术秘密。... 案例详情: GPS&A公司是美国一家集成电路板生产商,其于 1980 年开发了一种新的集成电路 板。生产该集成电路板的秘密在制造集成电路板的设备上。GPS&A公司在该种设备的设 计制造、操作程序和生产控制方面有一系列技术秘密。 JBY公司通过不法方法获得了该技术秘密,仿造出机器,生产集成电路板并投入市场, 致使GPS&A公司市场销售额急剧下降。 经过调查,GPS&A公司向法院起诉JBY公司,告JBY公司非法获得并使用GP S&A公司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集成电路板并销售。要求法庭判令JBY公司停止使用该 技术,并赔偿其给GPS&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JBY公司抗辩指出:GPS&A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不复杂,从事该行业的人通过简单 的观察即能掌握该技术,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法庭经调查查明:GPS&A公司所制造并使用的设备及其操作工艺大部分属于机械、 物理性质,同行业的人很容易掌握。鉴于此,GPS&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保 密措施,包括: 1.只有一个入口可以进入生产设备所在场地,门口挂有“不得擅入”的牌子。 2.在下班以后,关闭生产设备所在场地。 3.外人入厂,不能接触到该秘密。保安人员要注意其入厂后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4.通知原材料供应商,有义务保守有关信息之秘密。 5.限制操作手册发放范围,限于工作必须了解的人员。 6.配备了专门保安人员。据此,法庭应发布了诉前禁令,责令JBY公司暂停生产集 成电路板。后判决JBY公司赔偿GPS&A公司损失。 案例问题: 法庭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本案思路:

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法庭的判决合理。 参考理论分析: 各国对专有技术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决窍(know一how)、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简单介绍一下专有技术: (1)专有技术概述。 ①专有技术之概念。 对于专有技术,或曰商业秘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②专有技术之特点: A.广泛性。 B.秘密性。 C.保密性。 D.实用性。 E.价值性。 F.可转让性。 G.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 H.同时拥有性。 I.非专利性。 此外,取得专利权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专利维持费等等。 尽管申请专利有诸多不利,但当专有技术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相互之间仅依合同的 保密条款,难免使专有技术的保密成为不可能,而且雇员也有泄露的可能。因此,一部分专 有技术所有人可能申请专利,使专有技术转化为专利,以获得专利法保护。 专有技术不申请专利则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并不等于不受其它法律保护。从国际技术 转让实践来看,单纯的专有技术许可占到30%,附有专有技术的专利许可占到60%,专有 技术的重要性使各国认识到,必须通过专利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护经常遭到专有技术许可合 同受让方、企业雇员、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侵害的专有技术所有人的利益。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的,这几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
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法庭的判决合理。 参考理论分析: 各国对专有技术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决窍(know-how)、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简单介绍一下专有技术: (1)专有技术概述。 ①专有技术之概念。 对于专有技术,或曰商业秘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②专有技术之特点: A.广泛性。 B.秘密性。 C.保密性。 D.实用性。 E.价值性。 F.可转让性。 G.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 H.同时拥有性。 I.非专利性。 此外,取得专利权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专利维持费等等。 尽管申请专利有诸多不利,但当专有技术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相互之间仅依合同的 保密条款,难免使专有技术的保密成为不可能,而且雇员也有泄露的可能。因此,一部分专 有技术所有人可能申请专利,使专有技术转化为专利,以获得专利法保护。 专有技术不申请专利则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并不等于不受其它法律保护。从国际技术 转让实践来看,单纯的专有技术许可占到 30%,附有专有技术的专利许可占到 60%,专有 技术的重要性使各国认识到,必须通过专利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护经常遭到专有技术许可合 同受让方、企业雇员、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侵害的专有技术所有人的利益。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的,这几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

条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2)专有技术保护形式。 各国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 ②通过合同法保护。 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④通过刑事法律保护。 本案法庭的判决合理。GPS&A公司拥有的技术秘密具有主观保密性、客观秘密性和 价值性等几个特点,构成商业秘密,享有法律的保护。 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均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 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以此作为是否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 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它们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 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是 在特定情势下己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权阻止其合法控制的 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实商业做法方式泄露给他人、被他人获得或使用, 只要该信息:(1)是保密的,即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精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 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通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2)因为保密而具有商 业价值:并且(3)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一般而言,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做法:如违反合同,违背信任和违 约的意向,并包括第三方获得未公开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严重疏忽尚未能知道这种获得 是通过这些做法实现的。 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4、“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 术或工艺等,其: (1)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
条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2)专有技术保护形式。 各国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 ②通过合同法保护。 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④通过刑事法律保护。 本案法庭的判决合理。GPS&A公司拥有的技术秘密具有主观保密性、客观秘密性和 价值性等几个特点,构成商业秘密,享有法律的保护。 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均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 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以此作为是否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 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它们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 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是 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39 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权阻止其合法控制的 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实商业做法方式泄露给他人、被他人获得或使用, 只要该信息:(1)是保密的,即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精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 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通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2)因为保密而具有商 业价值;并且(3)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一般而言,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做法:如违反合同,违背信任和违 约的意向,并包括第三方获得未公开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严重疏忽尚未能知道这种获得 是通过这些做法实现的。 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4、“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 术或工艺等,其: ⑴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

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 (2)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三十九条 1.在有效防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所规定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过程中,各成员应根据第2款规定对未公开信息和根据第3款规定对提交给政府或政 府机构的数据提供保护。 2.自然人和法人应有权阻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实 商业作法①的方式泄露给他人、被他人获得或使用,只要该信息: ()是保密的,即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精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 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通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 (b)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 (c)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3.各成员如要求提交需相当努力才可获取的未公开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销 售使用了新型化学成份而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条件,应对该类数据提供保护,以防止 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此外,各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免遭公开,除非为保护公众的需要, 或除非己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 ⑵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三十九条 1.在有效防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所规定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过程中,各成员应根据第2款规定对未公开信息和根据第3款规定对提交给政府或政 府机构的数据提供保护。 2.自然人和法人应有权阻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实 商业作法①的方式泄露给他人、被他人获得或使用,只要该信息: (a)是保密的,即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精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 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通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 (b)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 (c)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3.各成员如要求提交需相当努力才可获取的未公开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销 售使用了新型化学成份而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条件,应对该类数据提供保护,以防止 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此外,各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免遭公开,除非为保护公众的需要, 或除非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A国及B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2002年,B国某跨国公司将自己生产的“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出口到A国。到 2003年,“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已经占据A国进口全部同类饮料的70%。. 案例详情: A国及B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2002年,B国某跨国公司将自己生产的“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出口到A国。到 2003年,“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己经占据A国进口全部同类饮料的70%。 2004年,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进口的易 拉罐装饮料征收附加税。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根据关贸总协定,自己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 A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例问题: 1.可采取哪些争端解决方法? 2.若双方的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应如何提交? 3.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 必需的措施?为什么? 4.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原则? 本案参考结论: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法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复 审及交叉报复等。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协商,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BS)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 到协商申请的成员应及时作出答复。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 小组。 3.A国采取的做法不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 需的措施。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例外其适用的条件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 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本案中,A国的措施主要针对B国,因而有不合理的歧视情况存在。因A国并不对其 国内的同等的措施,因而事实上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A国的行为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原则
A国及B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2002 年,B国某跨国公司将自己生产的“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出口到A国。到 2003 年,“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已经占据A国进口全部同类饮料的 70%。... 案例详情: A国及B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2002 年,B国某跨国公司将自己生产的“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出口到A国。到 2003 年,“FLASH”牌子的易拉罐装饮料已经占据A国进口全部同类饮料的 70%。 2004 年,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进口的易 拉罐装饮料征收附加税。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根据关贸总协定,自己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 A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例问题: 1.可采取哪些争端解决方法? 2.若双方的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应如何提交? 3.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 必需的措施?为什么? 4.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原则? 本案参考结论: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法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复 审及交叉报复等。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协商,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BS)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 到协商申请的成员应及时作出答复。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 小组。 3.A国采取的做法不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 需的措施。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例外其适用的条件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 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本案中,A国的措施主要针对B国,因而有不合理的歧视情况存在。因A国并不对其 国内的同等的措施,因而事实上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A国的行为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