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旬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0年2月5日出版 日录 【省政府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2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205号)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 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教基〔2020〕2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教基〔20203号) 19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0〕1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02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00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2号)…… 36
广 广 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旬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0年第3期 2020年2月5日出版 目 录 【省政府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 〔2020〕1号) ……………………………………………………………… 4 【省政府办公厅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 〔2020〕5号) …………………………………………………………………………… 6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 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 〔2020〕1号) ……………………………………………… 8 广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教基 〔2020〕2号) ………………………………………………………………………… 1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教基 〔2020〕3号) ………………………………………………………………………… 19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 〔2020〕1号) …………………………………………………………… 25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 〔2020〕2号) …………………………………………………………… 26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 〔2020〕3号) …………………………………………………………………… 3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2号) ……………………………………… 36 — 1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 3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5号) 3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7号)…… 3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5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和化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纺织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6号) 4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联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3号) ……………………………………… 3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4号) ……………………………………… 3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5号) ……………………… 3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6号) ……………………………………… 3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7号) ………………………………………………… 3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质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8号) …………………………………………… 4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59号) ……………………………………………………………………… 4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电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0号) ……………………………………………………………………… 4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铁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1号) ……………………………………………………………………… 4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2号) ……………………………………………………………………… 4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石油和化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3号) ……………………………………………………………… 4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纺织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4号) ……………………………………………………………………… 4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轻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5号) ……………………………………………………………………… 4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食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6号) ……………………………………………………………………… 4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7号) ……………………………………………………………… 4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联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19〕68号) ……………………………………………………………… 45 — 2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2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01号) 5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 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规〔2019〕2号) 【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人事任免】 省政府2020年1月份人事任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20〕2号) ……………………………………………………………… 4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 〔2020〕1号) ………………………………………………………………… 5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 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 〔2020〕1号) ……………………………………………… 57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规 〔2019〕2号) ………………………………………………………………………… 63 【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6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 69 【人事任免】 省政府2020年1月份人事任免 ……………………………………………………………………… 71 — 3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 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20〕1号 汕头、佛山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 复》(国函〔201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佛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抓紧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妤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 和督促检查,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 推动中国(汕头)、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建设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913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 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 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 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 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广 广 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 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 〔2020〕1号 汕头、佛山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现将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 复》(国函 〔201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佛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抓紧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 和督促检查,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 推动中国 (汕头)、中国 (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建设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 〔2019〕13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 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 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 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 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 (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 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 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适应 产业革命新趋势,复制推广前三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探索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 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 营商环境 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 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 点要求,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 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 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 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λ调査研究,创新政策措 施,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具备监管条件的 综合试验区,研究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 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査,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 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积极适应 产业革命新趋势,复制推广前三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探索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 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 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 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 点要求,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 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 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 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 施,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具备监管条件的 综合试验区,研究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 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5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20)5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 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 〔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的函》(国办函〔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 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 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
广 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 〔2020〕5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 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国办发 〔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的函》(国办函 〔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 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 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 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 6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 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 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 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 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 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 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 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委、省 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 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葛长伟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荣省商务厅厅长 陈奕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召集人:黄恕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 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 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 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 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 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 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 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委、省 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 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广 广 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葛长伟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荣 省商务厅厅长 陈奕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召集人:黄恕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7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任少省商务厅副厅长 葛国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员:邢锋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绍新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 聂元松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朝峰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壮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宗约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 纪乐勤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汤武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骁婷省统计局副局长 刘碧茹省医保局副局长 周传世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 杨敏省总工会副主席 梁均达团省委副书记 孙小华省妇联副主席 柯沫夫省残联副理事长 陈忠明省税务局副局长 陈玉海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任庆华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
任 少 省商务厅副厅长 葛国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邢 锋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绍新 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 聂元松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朝峰 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壮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宗约 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 纪乐勤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汤 武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骁婷 省统计局副局长 刘碧茹 省医保局副局长 周传世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 杨 敏 省总工会副主席 梁均达 团省委副书记 孙小华 省妇联副主席 柯沫夫 省残联副理事长 陈忠明 省税务局副局长 陈玉海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任庆华 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 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广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酬劳的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发改规 〔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 (委)、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 《广东省发展改 — 8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 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 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 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 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 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 《广东省 实施 办法》以及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 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 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 (完成评标评 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 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小时增加100元; 3.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 9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 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 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 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 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 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 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 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 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 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 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 费用 第九条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 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 效率 第十条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 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 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 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 (一)项所列标准计 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 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 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 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 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 珠三角6市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 (其中,自驾 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 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 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 (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 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 (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 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 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 (含往返),属于 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 200 元 (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 桥、停 车 等 其 他 交 通 费用。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 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 效率。 第十条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 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 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 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 — 10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