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力系平衡基本公理 公理:经验的总结,又经实践检验正确的普遍规律, 但无法推导证明之。 公理一(二力平衡公理):作用于同一刚体上的 两个力,使刚体平衡的充要条件是这二力等值 反向、共线,这样的刚体称为二力体(杆)。若 对变形体,则只是必要条件 公理二(加减平衡力系公理):在刚体上加上或 减去一个平衡力系,不改变刚体原来力系的作用 效果。 推论:力的可传性—作用于刚体上的力可沿 其作用线滑移而不改变其作用效果(滑移矢量)。 注意:不可用于变形体!
§ 5.3 力系平衡基本公理 公理:经验的总结,又经实践检验正确的普遍规律, 但无法推导证明之。 公理一 (二力平衡公理): 作用于同一刚体上的 两个力,使刚体平衡的充要条件是这二力等值、 反向、共线,这样的 刚体称为二力体(杆)。若 对变形体,则只是必要条件。 公理二(加减平衡力系公理): 在刚体上加上或 减去一个平衡力系,不改变刚体原来力系的作用 效果。 推论:力的可传性——作用于刚体上的力可沿 其作用线滑移而不改变其作用效果(滑移矢量)。 注意:不可用于变形体!
公理三(刚化公理):变形体在某一力系作用 下平衡,若在其位置上将变形体刚化为刚体,则 平衡状态不变。 力的可传性证明 B A/F A 利用加减平衡力系公理 令F2=-F1=F
公理三(刚化公理): 变形体在某一力系作用 下平衡,若在其位置上将变形体刚化为刚体,则 平衡状态不变。 力的可传性证明 A B F A B F F1 F2 令 F F F 2 = − 1 = A B F2 利用加减平衡力系公理
§54力系等效基本性质 等效力系:不同的力系对刚体的作用若产生相同的 效果,这样的力系称为等效力系。 注意:力系等效的作用是可使复杂的力系 用简单的力系来代替。 对作用于变形体的力系不可随意等效!
§ 5.4 力系等效基本性质 等效力系:不同的力系对刚体的作用若产生相同的 效果,这样的力系称为等效力系。 注意:力系等效的作用是可使复杂的力系 用简单的力系来代替。 对作用于变形体的力系不可随意等效!
性质1: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求二力的合力)。 推论1:三力平衡必共面汇交。 推论2:汇交力系存在合力(合力作用线 仍过汇交点)。 性质2:力偶等效定理—作用于同一刚体上的两 力偶等效的条件是两力偶的力偶矩相等。 推论1:力偶中的两个力作用线在其作用 面内同时平移、转动(保持力偶 臂不变),不会改变力偶对刚体 的作用效果
性质1: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求二力的合力)。 推论1:三力平衡必共面汇交。 推论2:汇交力系存在合力(合力作用线 仍过汇交点)。 性质2:力偶等效定理——作用于同一刚体上的两 力偶等效的条件是两力偶的力偶矩相等。 推论1:力偶中的两个力作用线在其作用 面内同时平移、转动(保持力偶 臂不变),不会改变力偶对刚体 的作用效果
推论2:力偶作用面的任何平移不会改 变力偶对刚体的作用效果。 推论3:保持力偶矩不变而任意改变力 偶中两力的大小和力偶臂的值, 不会改变力偶对刚体的作用效果。 性质3:力偶矩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求合力偶矩)。 推论:合力偶定理。 M=∑M
推论2:力偶作用面的任何平移不会改 变力偶对刚体的作用效果。 推论3:保持力偶矩不变而任意改变力 偶中两力的大小和力偶臂的值, 不会改变力偶对刚体的作用效果。 性质3:力偶矩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求合力偶矩)。 推论:合力偶定理。 = = n i M Mi 1
性质4:力偶不可能与一个力相平衡。 推论1:力偶的两个力不可能合成为一个 力(力偶无合力)。 注意:无合力力为0 推论2:力偶只能被力偶矩与之等值反向 的另一力偶所平衡
性质4:力偶不可能与一个力相平衡。 推论1:力偶的两个力不可能合成为一个 力(力偶无合力)。 注意:无合力≠合力为0 推论2:力偶只能被力偶矩与之等值反向 的另一力偶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