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 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一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一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1-12条) 第二章前期预防(13一18条)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一38条)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一54条) 第五章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62一76条) 第七章附则((77一79条)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 第七章 附则(77—79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