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 绪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及体系 (一)刑法学的概念:即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犯罪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应负 刑事责任为前提。 注意:传统刑法学理论将刑法学研究对象局限为犯罪和刑罚,是不合理的。 (三)刑法学的体系:上编、下编。 上编为刑法总论,包括:绪论、犯罪论、刑罚论: 下编为刑法各论,包括:各论概述以及各类罪的具体内容。 二、刑法学研究方法 (一)分析的方法(二)比较的方法(三)历史的方法(四)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特征 1.概念:所谓刑法(criminal law),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特征: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的特征强行法的特征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刑法规范范围大小分 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specal criminal law小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刑法典(criminal code)。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学总论 绪 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及体系 (一)刑法学的概念:即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犯罪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应负 刑事责任为前提。 注意:传统刑法学理论将刑法学研究对象局限为犯罪和刑罚,是不合理的。 (三)刑法学的体系:上编、下编。 上编为刑法总论,包括:绪论、犯罪论、刑罚论; 下编为刑法各论,包括:各论概述以及各类罪的具体内容。 二、刑法学研究方法 (一)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的方法 (三)历史的方法 (四)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特征 1.概念:所谓刑法(criminal law),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特征: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的特征 强行法的特征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刑法规范范围大小分 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special criminal law)、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刑法典(criminal code)。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按照刑法效力及于的范围分 普通刑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3.按照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分 单一刑法:是指刑法规范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 附属刑法(accesory criminal law):是指非刑法规范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4.按照刑法规范内容是否涉及国际关系分 国内刑法:是指一国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 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多种刑事 法规范。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它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所以中国刑法的阶级性质即社会主义的刑法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是指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所具有的特点。 (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三、刑法的机能(参见刑法第2条) (一)规范机能 包括:评价机能裁判机能 (二)杜会机能 1.社会保护机能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2.人权保障机能 (1)对被告人权力的保障 (2)对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2.按照刑法效力及于的范围分 普通刑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3.按照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分 单一刑法:是指刑法规范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 附属刑法(accesory criminal law):是指非刑法规范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4.按照刑法规范内容是否涉及国际关系分 国内刑法:是指一国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 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多种刑事 法规范。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它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所以中国刑法的阶级性质即社会主义的刑法。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是指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所具有的特点。 (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三、刑法的机能(参见刑法第2 条) (一)规范机能 包括:评价机能 裁判机能 (二)社会机能 1.社会保护机能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2.人权保障机能 (1)对被告人权力的保障 (2)对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四、刑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之下分为:章、节、条、款、项、段。 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组成刑法内容的各规范 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 条文有的只有一款;有的包含数款,数款以另起一行的方式来表达。 款的后面是项,以(一)(二)(三)等基数号码表达。 条文的同一款中有两层以上含义的,其不同的含义用分号、句号的方式隔开,学理 上称为“段”。例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前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段) 注意:“但书”的意义 在刑法条款中用“但是”这个连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由“但是”所引出的内容 称之为“但书”。 五、刑法的解释 自习提示: 1.什么是刑法的解释? 2.刑法解释的分类
四、刑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之下分为:章、节、条、款、项、段。 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组成刑法内容的各规范, 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 条文有的只有一款;有的包含数款,数款以另起一行的方式来表达。 款的后面是项,以(一)(二)(三)等基数号码表达。 条文的同一款中有两层以上含义的,其不同的含义用分号、句号的方式隔开,学理 上称为“段”。 例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前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段) 注意:“但书”的意义 在刑法条款中用“但是”这个连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由“但是”所引出的内容 称之为 “但书”。 五、刑法的解释 自习提示: 1.什么是刑法的解释? 2.刑法解释的分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Bacic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体现了一国刑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在刑法的发展史上,针对封建社会刑法的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和刑罚残酷的特点, 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的主 张。这些主张在资产阶级刑法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因而被称之为资产阶级刑法的 三大原则。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刑法,资产阶级刑法所体现的三大原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 进步。 《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 适用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一、概念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是:什么是犯罪,有哪 些犯罪,各个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具体犯罪的量刑 幅度如何等内容,均由刑法明文规定。 二、历史演变 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无罪,无法无刑”(拉丁文原文为:Nullu Poena Sine Lege,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我国唐代也有“犯罪之人,皆 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的论断,这就形成了罪刑法定的雏形。但总体上看,在 专制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奉行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实行的是“法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Bacic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体现了一国刑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在刑法的发展史上,针对封建社会刑法的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和刑罚残酷的特点, 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的主 张。这些主张在资产阶级刑法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因而被称之为资产阶级刑法的 三大原则。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刑法,资产阶级刑法所体现的三大原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 进步。 《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 适用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一、概念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是:什么是犯罪,有哪 些犯罪,各个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具体犯罪的量刑 幅度如何等内容,均由刑法明文规定。 二、历史演变 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无罪,无法无刑”(拉丁文原文为:Nullu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我国唐代也有“犯罪之人,皆 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的论断,这就形成了罪刑法定的雏形。但总体上看,在 专制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奉行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实行的是“法
自君出”、“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罪刑擅断,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 处罚,并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而是“由法官或掌权者根据当时的事件恣意裁定。”而 且,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专制社会的法 律,“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罪刑法定原则 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才是其主旨。因此,古代社会是没有现 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罪刑擅断, 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作为资产阶级立法的 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宜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 “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 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相继采纳 了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 国的一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已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原 则。 三、理论基础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国民委托的立法机关专司立法职 能,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从而限制司法权的溢用,否定了导致司法专横的罪刑撞断。 (二)费尔巴哈心里强制说 费尔巴哈所倡导的心理强制说,犯罪的原因是感情冲动,利用个人心理上对刑罚的 恐惧心理,可以抑制这一冲动,其前提就是要求预先向公民预告什么是犯罪、应处什么 样的刑罚。 (三)现代民主主义 现代刑法理论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体现。民主主义将刑法 看作是政府与公民间的一种特殊“契约”,用来表明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受到怎样的处 罚。人权主义的观念强调刑法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护,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事责任的范 围和后果,从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 四、基本内涵 (一)形式理性 (二)权力制衡性(三)人权保障
自君出”、“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罪刑擅断,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 处罚,并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而是“由法官或掌权者根据当时的事件恣意裁定。”而 且,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专制社会的法 律,“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罪刑法定原则 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才是其主旨。因此,古代社会是没有现 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罪刑擅断, 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作为资产阶级立法的 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 “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 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相继采纳 了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 国的一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已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原 则 。 三、理论基础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国民委托的立法机关专司立法职 能,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从而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否定了导致司法专横的罪刑擅断。 (二)费尔巴哈心里强制说 费尔巴哈所倡导的心理强制说,犯罪的原因是感情冲动,利用个人心理上对刑罚的 恐惧心理,可以抑制这一冲动,其前提就是要求预先向公民预告什么是犯罪、应处什么 样的刑罚。 (三)现代民主主义 现代刑法理论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体现。民主主义将刑法 看作是政府与公民间的一种特殊“契约”,用来表明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受到怎样的处 罚。人权主义的观念强调刑法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护,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事责任的范 围和后果,从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 四、基本内涵 (一)形式理性 (二)权力制衡性 (三)人权保障
五、具体表现 (一)禁止类推及其类推解释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 刑的制度。类推制度渊源流长。由于类推制度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质上是为罪刑擅 断服务的。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这就使得在类推制度下一个 公民没有清晰的法律自由空间,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刑法中类推的适用, 意味着法官也在行使立法权,创制新的法律,立法权和司法权混同,失去了立法和司法 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作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对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明文规定为限, 行为时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使行为后变更有新的法律,也不得追湖过去的行为而加以 处罚,即所谓“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三)禁止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习惯是刑法的重要渊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成 文的法律作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只有成文的法律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习惯则带有许多 不确定的因素,习惯法的应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四)明确性要求 明确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内 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 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只有明确性的刑法规范,才能在公民的心目中建立起相对固 定的“行为一一法律后果”间的预期,逻辑地成为保护公民自由、防止罪刑擅断和任意 性的有力武器。 案例: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 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己经作完节育手术者 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 “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 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 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五、具体表现 (一)禁止类推及其类推解释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 刑的制度。类推制度渊源流长。由于类推制度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质上是为罪刑擅 断服务的。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这就使得在类推制度下一个 公民没有清晰的法律自由空间,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刑法中类推的适用, 意味着法官也在行使立法权,创制新的法律,立法权和司法权混同,失去了立法和司法 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作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对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明文规定为限, 行为时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使行为后变更有新的法律,也不得追溯过去的行为而加以 处罚,即所谓“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三)禁止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习惯是刑法的重要渊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成 文的法律作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只有成文的法律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习惯则带有许多 不确定的因素,习惯法的应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四)明确性要求 明确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内 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 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只有明确性的刑法规范,才能在公民的心目中建立起相对固 定的“行为――法律后果”间的预期,逻辑地成为保护公民自由、防止罪刑擅断和任意 性的有力武器。 案例: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 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 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 “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 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 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The principle in the Equ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Anyone Committing a Crime) 一、概念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定罪的平等;(二)量刑的平等;(三)行刑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一、概念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历史沿革 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湖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远古社会,“同态复仇”极 为盛行,到奴隶社会,“同态复仇”为法律所认可。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 治阶级滥施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 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贝卡利亚也指出:“犯 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等价主义者看来,一个人该得多少, 失多少,并不是没有指标的。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 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图、 主观恶性,因此,罪刑等价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刑罚轻重的依 据。罪刑等价的主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都有体现。 三、基本内容 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The principle in the Equ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Anyone Committing a Crime) 一、概念 《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定罪的平等; (二)量刑的平等; (三)行刑的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一、概念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历史沿革 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远古社会,“同态复仇”极 为盛行,到奴隶社会,“同态复仇”为法律所认可。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 治阶级滥施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 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贝卡利亚也指出:“犯 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等价主义者看来,一个人该得多少, 失多少,并不是没有指标的。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 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图、 主观恶性,因此,罪刑等价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刑罚轻重的依 据。罪刑等价的主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都有体现。 三、基本内容 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 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 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 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 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 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第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 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 任的轻重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 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方面因素所有机结合。其中,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又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 定刑都规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门适用时能根据罪责的轻重作出选择。影响刑 事责任轻重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 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其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 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一)立法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确立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对应犯罪及刑事 责任的大小不同。 (二)司法要求:建立重视量刑制度的司法意识。及公正的执法理念。 ■思考题: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 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 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 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 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 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第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 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 任的轻重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 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方面因素所有机结合。其中,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又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 定刑都规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门适用时能根据罪责的轻重作出选择。影响刑 事责任轻重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 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其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 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一)立法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确立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对应犯罪及刑事 责任的大小不同。 (二)司法要求:建立重视量刑制度的司法意识。及公正的执法理念。 ◼ 思考题: ◼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它既有实体意义,也具有程 序上的意义。由于刑事管辖权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尊严,因此,各国刑法都有适用范围的 规定。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刑法 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special validity of criminal law)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二、各国在刑法空间效力上所主张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 国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四)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 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它既有实体意义,也具有程 序上的意义。由于刑事管辖权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尊严,因此,各国刑法都有适用范围的 规定。我国《刑法》第 6 条至第 12 条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刑法 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special validity of criminal law)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二、各国在刑法空间效力上所主张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 国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四)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 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五)折衷原则 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 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此外,对 国际犯罪,本国在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行使管辖权。折衷原则广泛采用, 说明各国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国家主权,与此同时,也反映出管辖并不是没有限制,还需 要考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以协调各国刑事管辖权关系。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理解: 1.“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中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 (1)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2)第90条: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和 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施行。 (3)有关特别刑法的特殊规定,优于本法的适用。 (4)我国特别行政区(现指港、澳地区)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即“本法”。 4.关于浮动领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该船舶或 航空器是否处于中国领土范围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5.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凡在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6.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问题 问题: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领域时,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准还是以 犯罪结果地为准? 答案: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五)折衷原则 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 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此外,对 国际犯罪,本国在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行使管辖权。折衷原则广泛采用, 说明各国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国家主权,与此同时,也反映出管辖并不是没有限制,还需 要考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以协调各国刑事管辖权关系。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理解: 1.“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中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 (1)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2)第90条: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和 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施行。 (3)有关特别刑法的特殊规定,优于本法的适用。 (4)我国特别行政区(现指港、澳地区)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即“本法”。 4.关于浮动领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该船舶或 航空器是否处于中国领土范围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5.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凡在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6.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问题 问题: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领域时,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准还是以 犯罪结果地为准? 答案: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