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元四法制教育 专题九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从几例消贵者维权案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基本案情: 1,1996年,福建消费者丘某因螂电局多收了其0.55元电话费,打起了引人 注日的“一元钱官司”。 2.1998年,陕西数师高某在北京某图书中心购书,因为图书缺页被迫返回换 书而多花了一元钱的交通费,将图书中心诉至法院, 3,王海,自1995年开始尝试“知假买假”而引发“王海现象”,它唤醒 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得以普及,1999 年,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因0.2元如厕费将某商场告上法院, 4,199的年,江西律师李某在弹乡火车站被收05元如厕费,将撑乡火车 站告上法院。 5.2000年,长春老人李某因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而没有被允许免费 乘坐公交专线车,认为违反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元 钱, 6,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当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河北律 师乔占样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他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后 又提起诉论。此案虽以乔占样收诉而告终,但乔占样却被3·15晚会评为2001 年度维权人物特别贡献奖。 7.2002年,湖南律师余某因为被广州铁路客运公司多收0.5元票款,将客运 公司告上法院。 8.2003年,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 9.2003年,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影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 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和《手机》的预告片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 求某电影院和上属的电影公司退还25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停止侵
1 单元四 法制教育 专题九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从几例消费者维权案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1 基本案情: 1.1996 年,福建消费者丘某因邮电局多收了其 0.55 元电话费,打起了引人 注目的“一元钱官司”。 2.1998 年,陕西教师高某在北京某图书中心购书,因为图书缺页被迫返回换 书而多花了一元钱的交通费,将图书中心诉至法院。 3.王海,自 1995 年开始尝试“知假买假”而引发“王海现象”,它唤醒 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得以普及。1999 年,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因 0.2 元如厕费将某商场告上法院。 4.1999 年,江西律师李某在萍乡火车站被收 0.5 元如厕费,将萍乡火车 站告上法院。 5.2000 年,长春老人李某因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而没有被允许免费 乘坐公交专线车,认为违反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元 钱。 6.2001 年 1 月 4 日,铁道部公布当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河北律 师乔占祥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他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后 又提起诉讼。此案虽以乔占祥败诉而告终,但乔占祥却被 3·15 晚会评为 2001 年度维权人物特别贡献奖。 7.2002 年,湖南律师余某因为被广州铁路客运公司多收 0.5 元票款,将客运 公司告上法院。 8.2003 年,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 9.2003 年,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影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 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和《手机》的预告片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 求某电影院和上属的电影公司退还 25 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 1 元,并停止侵

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论. 讨论题: L.发生上述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直接关 系? 2.作为一名消费者,你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你对上述案例有何看法? 【案例】:从培育法治精神做起 基本案情: 北京市自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范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铜花爆竹的规 定》,禁放的头两年效果还比较明显,然而近两年每到春节,北京禁放区内烟花 爆竹都是你禁你的,我放我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变成了“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让人不禁担忧:法规难道要变成一纸空文? 这种尴尬的局面究竞是怎么形成的?有学者认为是禁放令有间题,立法 之初违背了民主科学的精神:有作家认为是有关部门漠视传统,忽视了传统民俗 文化的巨大力量:有人说只禁不疏反映了管理手段的简单粗暴,有人指责是市民 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讨论题: 1,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2.分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斌”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2 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 讨论题: 1.发生上述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直接关 系? 2.作为一名消费者,你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你对上述案例有何看法? 【案例】:从培育法治精神做起 基本案情: 北京市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定》。禁放的头两年效果还比较明显,然而近两年每到春节,北京禁放区内烟花 爆竹都是你禁你的,我放我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变成了“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让人不禁担忧:法规难道要变成一纸空文? 这种尴尬的局面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有学者认为是禁放令有问题,立法 之初违背了民主科学的精神;有作家认为是有关部门漠视传统,忽视了传统民俗 文化的巨大力量;有人说只禁不疏反映了管理手段的简单粗暴,有人指责是市民 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讨论题: 1.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2.分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就”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专题十我国的基本实体法 【案例】:孙志刚案引发违亮审查大讨论一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2日中午12时56分,式汉天河机场3342航班机舱开启,孙志 刚年迈的父母,捧着孙志刚的骨灰回到了别楚故乡,收容遣送制度废止,是孙 志刚的年轻生命换米的。当年,人们就说:“孙志别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 征公民权利的符号。”“孙志刚事件已经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公民权利史上的里 程碑。” 八年过去了,孙志刚悲枪的命运与受难的形象依旧震撼人心。死去的孙志刚, 依旧与活着的中国公民同在命运中,同在问题中。相比2003年,中国的社会转 型不是快要结束了,而是意发深入展开了·单是昔日孙志刚案后出现的两种反应 模式:“领导批示”和“学者上书”。也仍然带行于我们的制度与生活当中。由官 员和学者而不是由人大代表出面,进行临时性的高调监督,依旧是当下的政法惯 例, 死去的孙志刚以生命为法律献祭,活着的中国公民以生活为历史献力。 2003年3月17日晚,时年27岁的孙志刚外出上网时,被治安人员带走. 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数治站。 3天时间中,他在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客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客人 员救治站留下了足迹。 其时,孙志刚才来广州0多天,他应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没来得及办 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他曾在《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填写了身份证号码,他有正 当工作一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平面设计师,他有合法的住处一一暂住在用友 家里。正因为没有“暂住证”,结果被收容,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是被段打致 死的。 并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暂住证就要被收容。但是,恰恰因为一张暂 住证的缺失,他就成为了“收容者孙志刚” 报社的热线被打爆了
3 专题十 我国的基本实体法 【案例】:孙志刚案引发违宪审查大讨论——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 基本案情: 2003 年 6 月 12 日中午 12 时 56 分,武汉天河机场 3342 航班机舱开启,孙志 刚年迈的父母,捧着孙志刚的骨灰回到了荆楚故乡 ,收容遣送制度废止,是孙 志刚的年轻生命换来的。当年,人们就说:“孙志刚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 征公民权利的符号。”“孙志刚事件已经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公民权利史上的里 程碑。” 八年过去了,孙志刚悲怆的命运与受难的形象依旧震撼人心。死去的孙志刚, 依旧与活着的中国公民同在命运中,同在问题中。相比 2003 年,中国的社会转 型不是快要结束了,而是愈发深入展开了。单是昔日孙志刚案后出现的两种反应 模式:“领导批示”和“学者上书”,也仍然潜行于我们的制度与生活当中。由官 员和学者而不是由人大代表出面,进行临时性的高调监督,依旧是当下的政法惯 例。 死去的孙志刚以生命为法律献祭,活着的中国公民以生活为历史献力。 2003 年 3 月 17 日晚,时年 27 岁的孙志刚外出上网时,被治安人员带走。 3 月 20 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天时间中,他在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 员救治站留下了足迹。 其时,孙志刚才来广州 20 多天,他应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没来得及办 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他曾在《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填写了身份证号码,他有正 当工作——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平面设计师,他有合法的住处——暂住在朋友 家里。正因为没有“暂住证”,结果被收容,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是被殴打致 死的。 并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暂住证就要被收容。但是,恰恰因为一张暂 住证的缺失,他就成为了“收容者孙志刚”。 报社的热线被打爆了

孙志刚的死,就像一个面酿已久的火山的爆发。 国内首个报道孙志刚事件的记者叫陈峰。起初,他是在论坛里发现了一个桔 子,后来却感受到这个帖子的沉重。随后,这个案子开始进入陈峰的生话。 “做了记者很多年,见过很多急需帮助的人,但孙志刚家属的绝望和无助还 是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他们一家人,从家乡来广州,人生地不熟,不知法律 程序,只是四处奔走,想为志刚讨回公道,”腾峰说。 陈峰当时认为,要报道出真相。报杜的力量无法忽略。从报这个选题开始: 报社主任到主管的领导都极为支持,并告诚“采访要做扎实”。报社给了陈峰信 心和勇气。陈峰由此展开了深入的调查报道, 为了使报道更加符合事实,陈峰历时一个月,往返孙案十余次,多方采访多 方核实。陈峰还曾暗访广州市收容逍送中转站。看到几十个人挤一个房间,地上 的水泥板是床,破败的棉絮夹条着异味,收容站外的墙上,密酱麻麻贴着寻人启 事。 第一篇报道刊发后,就影响到了全国,网络跟粘留言评论难以计数,报社的 热线也打襟了, “违宪审查”开始广为人知 事发50多天后,许志水和另外两位法学学者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逢浪乞讨人员收容道送办法》的建议书,要求对收 客遣送办法进行违完审查。“违宪审查”这一法律语汇,因此为公众广泛知晓。 几天后,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5位学者再次联名上书,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道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他们期特通过法 律手段,用两年时间,各界合力逼退这一法律。 事实并没有那么坎坷,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对本报记者回忆说,在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正坐在他对面,吴身边是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素,之前, 李步云和法学家王利明聊天时,王曾劝李,如能参加会议,一定把这个事好好提 一提。 吴邦国听完报告后,与曹康素私下讨论了一会。“邦一个时刻,印象深刻, 他们所说,应该是对这个事情讨论出了一个好结果”李步云说。 6月16日下午,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投姜明安等五位国内著名法律专家,受
4 孙志刚的死,就像一个酝酿已久的火山的爆发。 国内首个报道孙志刚事件的记者叫陈峰。起初,他是在论坛里发现了一个帖 子,后来却感受到这个帖子的沉重。随后,这个案子开始进入陈峰的生活。 “做了记者很多年,见过很多急需帮助的人,但孙志刚家属的绝望和无助还 是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他们一家人,从家乡来广州,人生地不熟,不知法律 程序,只是四处奔走,想为志刚讨回公道。”陈峰说。 陈峰当时认为,要报道出真相,报社的力量无法忽略。从报这个选题开始, 报社主任到主管的领导都极为支持,并告诫“采访要做扎实”。报社给了陈峰信 心和勇气。陈峰由此展开了深入的调查报道。 为了使报道更加符合事实,陈峰历时一个月,往返孙家十余次,多方采访多 方核实。陈峰还曾暗访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看到几十个人挤一个房间,地上 的水泥板是床,破败的棉絮夹杂着异味。收容站外的墙上,密密麻麻贴着寻人启 事。 第一篇报道刊发后,就影响到了全国,网络跟帖留言评论难以计数,报社的 热线也打爆了。 “违宪审查”开始广为人知 事发 50 多天后,许志永和另外两位法学学者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要求对收 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这一法律语汇,因此为公众广泛知晓。 几天后,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 5 位学者再次联名上书,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他们期待通过法 律手段,用两年时间,各界合力逼退这一法律。 事实并没有那么坎坷。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对本报记者回忆说,在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正坐在他对面,吴身边是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之前, 李步云和法学家王利明聊天时,王曾劝李,如能参加会议,一定把这个事好好提 一提。 吴邦国听完报告后,与曹康泰私下讨论了一会。“那一个时刻,印象深刻, 他们所说,应该是对这个事情讨论出了一个好结果”李步云说。 6 月 16 日下午,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等五位国内著名法律专家,受

意走进位于西城区文津街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这是一场关于收容逍送制度的废 存的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几位主要领导均到会。 “这项政策不再是修改的问题,而应该立即废止”,对学者们提出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们非常重视,并逐条做了记录。 李步云在会上说。现在有3位公民写信,要取消《收容遣送办法》,“这个问 题既然现在提出来了,就必须回答人家,不回答不行,因为它是违反《立法法】 的,看米不取消不行了”。会上,专家门的态度惊人相似,立法的主导思想应该 是救助。被救助者应出于自愿而非被强制,颗助机构不得收费。 废止收容道送制度 事情的发展速度让专家们感到吃惊。4天后,即6月0日,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废止收容遭送制度,代而连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天,正值孙志刚离世3个月 新法出来后,“收容”变为了“教助”;在主观的意义上,当初的“强制”变 为了“自愿”:与此同时,相关的专项财政预算出台,救助工作有了经济保障。 一种新的数助站开始取代“收容所”。陈峰因此获得中央电视台评选的“八 大风云记者”称号,他说,“其实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记者,今天我能够当选,就 说明这个社会肯定了我的报道,承认了其中的事实”。 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收容遗送办法存废问圈,激发李步云去研究“第一个违 完审查案例”。“这是一次尝试,孙志刚事件,也正好给2004年宪法修政、人权 入宪提供了典型素材,有着重大意义。”李步云说, 事实上,团阅史料,收容造送制度在孙志刚案前就己引发诸多争议,相关法 学专家也对此表示过顾疑、进行过呼吁。 1998年前后,关于收容遺送问题的会议也多次召开。问题出现后,解决之 道在事儿?其时,中国一些著名专家就开始指出。一项本意是社会数助的制度, 正朝着一个可怕的方向发展。收容遣送的问题也频顿暴露出来。 2000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虽然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 证俱全,但未带身份证的湖南女苏弹,欲去广东省增城打工,在广州火车站被逛 警盘查,遇警将其证件当面扔掉后又强行将其推上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 神病医院待遗,因管理混且,男女混住,她被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在几
5 邀走进位于西城区文津街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这是一场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 存的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几位主要领导均到会。 “这项政策不再是修改的问题,而应该立即废止”,对学者们提出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们非常重视,并逐条做了记录。 李步云在会上说,现在有 3 位公民写信,要取消《收容遣送办法》,“这个问 题既然现在提出来了,就必须回答人家,不回答不行,因为它是违反《立法法》 的,看来不取消不行了”。会上,专家们的态度惊人相似。立法的主导思想应该 是救助,被救助者应出于自愿而非被强制,救助机构不得收费。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事情的发展速度让专家们感到吃惊。4 天后,即 6 月 20 日,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代而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天,正值孙志刚离世 3 个月。 新法出来后,“收容”变为了“救助”;在主观的意义上,当初的“强制”变 为了“自愿”;与此同时,相关的专项财政预算出台,救助工作有了经济保障。 一种新的救助站开始取代“收容所”。陈峰因此获得中央电视台评选的“八 大风云记者”称号,他说,“其实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记者,今天我能够当选,就 说明这个社会肯定了我的报道,承认了其中的事实”。 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收容遣送办法存废问题,激发李步云去研究“第一个违 宪审查案例”。“这是一次尝试,孙志刚事件,也正好给 2004 年宪法修改、人权 入宪提供了典型素材,有着重大意义。”李步云说。 事实上,翻阅史料,收容遣送制度在孙志刚案前就已引发诸多争议。相关法 学专家也对此表示过质疑、进行过呼吁。 1998 年前后,关于收容遣送问题的会议也多次召开。问题出现后,解决之 道在哪儿?其时,中国一些著名专家就开始指出,一项本意是社会救助的制度, 正朝着一个可怕的方向发展。收容遣送的问题也频频暴露出来。 2000 年 7 月 26 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虽然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 证俱全,但未带身份证的湖南女苏萍,欲去广东省增城打工,在广州火车站被巡 警盘查,巡警将其证件当面扔掉后又强行将其推上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 神病医院待遣,因管理混乱,男女混住,她被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在几

天内遭众多暴徒轮奸。” 在此情况下,苏掉有什么办法和果道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她被收容后又有什 么监督机构来审查她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收容?问愿开始逐渐得到重视,反思也 逐渐开始。 湖南违源市收容遗送站原党支部书记郭先礼在深入了解一些内幕后,也痛心 地向媒体实名披露收容站违规、以收容之名创收的行为。 【案例】: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拔视”引发的行政诉论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莞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 职位为莞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 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 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阴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 巴sAg、B仙、B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 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 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 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仍为 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 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宜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 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 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剂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 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撒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 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3年12月19号,安徽省芜湖市,这个不到60万人口的小城,这一天聚 集了全国二十几家媒体。而这些媒体都是为同一件事情而来,张先著状告当地人 事局利夺他合理的就业权力,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是张先著的代理人,而被告芜
6 天内遭众多暴徒轮奸。” 在此情况下,苏萍有什么办法和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她被收容后又有什 么监督机构来审查她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收容?问题开始逐渐得到重视,反思也 逐渐开始。 湖南涟源市收容遣送站原党支部书记郭先礼在深入了解一些内幕后,也痛心 地向媒体实名披露收容站违规、以收容之名创收的行为。 【案例】: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3 年 6 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 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 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 年 9 月 17 日,张先著在 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 HBsAg、HBeAb、HBcAb 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 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 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 9 月 25 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 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仍为 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 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 录取。 2003 年 10 月 18 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 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 年 10 月 28 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 11 月 10 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 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 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3 年 12 月 19 号,安徽省芜湖市,这个不到 60 万人口的小城,这一天聚 集了全国二十几家媒体。而这些媒体都是为同一件事情而来,张先著状告当地人 事局剥夺他合理的就业权力。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是张先著的代理人,而被告芜

湖市人事局没有露面。由被告代理律师方明出庭。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所做的行为,拒绝原告考核程序,剥夺原告担任国家 公职平等竞争的权利,对原告造成了事实的损害。被告代理人认为:芜湖市人事 局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的布置,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工作,程序合法,依 据明确,在张先著不能够成为公务员的过程中,人事局的行为没有丝毫违法行为 法院市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 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 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田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棒 检实饰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 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攻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安壹省国家公务员录 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莞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 所实旌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 反《安微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 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 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 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科条第2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 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 位己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 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2004年4月2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 告光湖市人事局在003年安微省因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 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 予撤销,但整于招考工作己结束,故该行攻行为不具有可撒消内容。因此,原告
7 湖市人事局没有露面,由被告代理律师方明出庭。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所做的行为,拒绝原告考核程序,剥夺原告担任国家 公职平等竞争的权利,对原告造成了事实的损害。被告代理人认为:芜湖市人事 局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的布置,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工作,程序合法,依 据明确,在张先著不能够成为公务员的过程中,人事局的行为没有丝毫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 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 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 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2 条第 2 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 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 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 反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 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 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 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 予撤销,但鉴于 2003 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 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 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56 条第 4 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2004 年 4 月 2 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第 2 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 告芜湖市人事局在 2003 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 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 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

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 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1日芜湖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讨论题: 1,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对其做出限 制? 2地方人大,攻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 受教有权? 3.传染病(如乙肝)患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 济? 【案例】:“兆法平等权第一案”1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先法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粗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 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煤体竟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 一案”。 原告诉讼主张和被告答辩观点 原告方诉称: 2001年12月23日,.被告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图 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 范田之外。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改行为,违反了《宪法》 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 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 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粗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8 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4 月 19 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 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 月 1 日芜湖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讨论题: 1.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对其做出限 制? 2.地方人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 受教育权? 3.传染病(如乙肝)患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 济? 【案例】:“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 基本案情: 2002 年 1 月 7 日,四川大学法学院 1998 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 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 一案”。 原告诉讼主张和被告答辩观点 原告方诉称: 2001 年 12 月 23 日,被告在《成都商报》第 1 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 1 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 168 公分、女性身高 155 公分以上”。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 范围之外。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 第 33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 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 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1,2001年12月23日《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 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2,《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相关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中圆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攻管 理权。” 被告方辩称: 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 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 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1,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 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2.人民总行银发(1996)22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制”。 3,1995年3月1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关于“人民银行 的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5.2002年1月9日《四川日报》和2002年1月10日《成都商报》登载的《中 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 6.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市判权限范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 定数回”的规定, 法庭激辩六大焦点 焦点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玫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 理权。被告招考行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其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普遍 9
9 1.2001 年 12 月 23 日《成都商报》第 1 版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 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2.《宪法》第 3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相关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4 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 理权。” 被告方辩称: 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 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 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1.国务院 199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 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2.人民总行银发(1996)22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制”。 3.1995 年 3 月 18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4 条关于“人民银行 的职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5.2002 年 1 月 9 日《四川日报》和 2002 年 1 月 10 日《成都商报》登载的《中 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 6.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 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 定驳回”的规定。 法庭激辩六大焦点 焦点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 理权。被告招考行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其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普遍

特征。 被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需要受聘者的合意,它不具有强制性和单向 性,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燕本特征。 行政行为都普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它具有不平等性和强制性,不取决于 相对人是否愿意:2、行政行为具有单向性,它不需管理相对人的合意。 本案中,我们充分注意到,被告招录行员必须与应聘者之间形成合意,并且 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双方自愿。因此,招录行员不具有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普遍 性特征。 焦点二:行员是否就是公务员? 原告方:人民银行行员即为公务员: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的 行员就是公务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务员与行员的区别,且解释权不在被告,而在中 国人民银行, 被告方:原告认为被告招录行员系招录国家公务员,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内部实行公务员和行员两套体制。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公务员制,其下属分行和中心支行一律实行行员制。 被告在发布的招录启事中非常明确地载明了这一点。因此,原告诉讼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即被告招录公务员,不是事实。 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 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人民银行总行在银发(1996)222号文《中 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 制。事实上,只有人民银行总行才实行公务员制度。因此,行员非公务员。 焦点三:被告招录行员是不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 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咸都分行的招录行为正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 职责而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0
10 特征。 被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需要受聘者的合意,它不具有强制性和单向 性,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都普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它具有不平等性和强制性,不取决于 相对人是否愿意;2、行政行为具有单向性,它不需管理相对人的合意。 本案中,我们充分注意到,被告招录行员必须与应聘者之间形成合意,并且 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双方自愿。因此,招录行员不具有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普遍 性特征。 焦点二:行员是否就是公务员? 原告方:人民银行行员即为公务员。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的 行员就是公务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务员与行员的区别,且解释权不在被告,而在中 国人民银行。 被告方:原告认为被告招录行员系招录国家公务员,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内部实行公务员和行员两套体制。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公务员制,其下属分行和中心支行一律实行行员制。 被告在发布的招录启事中非常明确地载明了这一点。因此,原告诉讼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即被告招录公务员,不是事实。 国务院 199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 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人民银行总行在银发(1996)222 号文《中 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 制。事实上,只有人民银行总行才实行公务员制度。因此,行员非公务员。 焦点三:被告招录行员是不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 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为正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 职责而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