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本章内容 民法的涵义 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继受 0 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概论 本章内容 民法的涵义 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继受 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一、 民法的语源考 (一)我国春秋时期的著作《尚书》中就有民法一词,但在内涵 和外延上都不是以私法为本质特征的民法,因此不能说民法作 为法律上的用于发源于我国。 (二)“民法”来源于日本,其精神导源于罗马法 1.“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的“民法”用语源于荷兰 语“burgerlyk Rect”(市民法)。 德国“buergerliches Recht” 法国的“droit civil” 2.上述西方的法律术语的词根都可以在罗马法或罗马市民法 (ius civile)中找到根据
一、民法的语源考 (一)我国春秋时期的著作《尚书》中就有民法一词,但在内涵 和外延上都不是以私法为本质特征的民法,因此不能说民法作 为法律上的用于发源于我国。 (二)“民法”来源于日本,其精神导源于罗马法 1.“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的“民法”用语源于荷兰 语“burgerlyk Rect”(市民法)。 德国“buergerliches Recht” 法国的“droit civil” 2.上述西方的法律术语的词根都可以在罗马法或罗马市民法 (ius civile)中找到根据。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含义为标准)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调整内容为标准)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含义为标准) (二)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调整内容为标准)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1、佟柔教授提出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 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三、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1、佟柔教授提出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 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4、可分为财产流转关系和归属关系: ① 前者是通过财产交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动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主 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归属关系是发生流转关系的前提,流转关系是实现归属关系的方法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4、可分为财产流转关系和归属关系: ① 前者是通过财产交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动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主 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 归属关系是发生流转关系的前提,流转关系是实现归属关系的方法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专属性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一精神损害赔偿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引申话题: 1、民法的构造:契约、所有权与侵权一一物权与债权一一财产法与身份法 2、民法财产法的构造 3、民法的本质与本位一一私法自治-权利本位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专属性 2、内容的非财产性——精神损害赔偿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引申话题: 1、民法的构造:契约、所有权与侵权——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 2、民法财产法的构造 3、民法的本质与本位——私法自治-权利本位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政府基于经济管理 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2、调整主体的地位:平等,并且尽量消灭其不平等性/管理与被 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调整方法:不干预或者间接干预的方法/直接干预、管理的方 法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政府基于经济管理 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2、调整主体的地位:平等,并且尽量消灭其不平等性/管理与被 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调整方法:不干预或者间接干预的方法/直接干预、管理的方 法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与商法 1、主体:商法调整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组织。 2、内容:商法调整社会中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营利性,这就导致了两者 在具体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如:交易行为、商业管理、时效制度等。 3、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4、商法中有更多的国际性因素。 思考: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民法与行政法)刑法(公法与私法的不同)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学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1)利益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与商法 1、主体:商法调整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组织。 2、内容:商法调整社会中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营利性,这就导致了两者 在具体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如:交易行为、商业管理、时效制度等。 3、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4、商法中有更多的国际性因素。 思考: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民法与行政法\刑法(公法与私法的不同)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学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1)利益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2)意思说一一从属规范说(德国法学家拉邦德) 。(3)主体说(德国法学家耶律内克) 。(4)特别法规范说(新主体说) 2、区别 (1)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不 对等的特点。 (2)调整方法:行政法采取的是强制与命令的方法/民法主要采取 任意调整的方法。 (3)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4)法律规范的特点:行政法中大多是强行性规范/民法中主要是 任意性规范。 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诉讼管辖与救济程序不同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2)意思说——从属规范说(德国法学家拉邦德) (3)主体说(德国法学家耶律内克) (4)特别法规范说(新主体说) 2、区别 (1)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不 对等的特点。 (2)调整方法:行政法采取的是强制与命令的方法/民法主要采取 任意调整的方法。 (3)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4)法律规范的特点:行政法中大多是强行性规范/民法中主要是 任意性规范。 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诉讼管辖与救济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