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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慨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 法第212条),简称为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性质 w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 法第212条),简称为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性质

(一)》 诺成合同 (二) 不要式合同 。(三)有偿合同 (四)双务合同 。(五)继续性合同
(一)诺成合同 (二)不要式合同 (三)有偿合同 (四)双务合同 (五)继续性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L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期间 。一、租赁合同的成立 租赁的标的物 0 (二) 租赁合同成立的样态 。二、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一) 租赁期限的限制 (二) 租赁期限的更新 。1.约定更新 02.法定更新 TTTTTrn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期间 一、租赁合同的成立 (一)租赁的标的物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样态 二、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一)租赁期限的限制 (二)租赁期限的更新 1.约定更新 2.法定更新

第三节 租赁的效力 。一、对出租人的效力 ,(一)交付租赁物及保持合于用益状态的 义务 。(二)维修义务 。1.维修的必要 02.维修的可能 。3,通知出租人
第三节 租赁的效力 一、对出租人的效力 (一)交付租赁物及保持合于用益状态的 义务 (二)维修义务 1.维修的必要 2.维修的可能 3.通知出租人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的规定,被告即使对锯台进 行了维修,亦应在事先通知原告,并要求原告在合理期限 内维修,当租赁物确需维修,并有维修可能,而原告又未 尽维修义务时,被告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本 案被告主张是在事先未通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同原 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的,原告自始至终并不知晓其是 否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事过多年已无法证实,故被告主 张系无理要求且于法无据,不予确认。 G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的规定,被告即使对锯台进 行了维修,亦应在事先通知原告,并要求原告在合理期限 内维修,当租赁物确需维修,并有维修可能,而原告又未 尽维修义务时,被告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本 案被告主张是在事先未通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同原 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的,原告自始至终并不知晓其是 否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事过多年已无法证实,故被告主 张系无理要求且于法无据,不予确认

(三)瑕疵担保义务 01.权利瑕疵担保 。2,物的瑕疵担保 。((四)费用偿还义务 。1.必要费用 。2.有益费用 w
(三)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2.物的瑕疵担保 (四)费用偿还义务 1.必要费用 2.有益费用

。二、对承租人的效力 。(一)遵守用法的义务 。(二) 支付租金的义务 (三)通知义务 。(四)标的物的保管及返还义务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场合 01.买卖不破租赁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音。。。指。■。意。。。童指年。。市。。童
二、对承租人的效力 (一)遵守用法的义务 (二)支付租金的义务 (三)通知义务 (四)标的物的保管及返还义务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场合 1.买卖不破租赁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 纠纷案 。原告诉称:自1995年6月以来,原告一直承租被告 的一套门市房屋经营照相业务,租赁合同于2002 年12月30日才到期。承租期内,原告接到被告的 通知称,该房屋已出卖给他人,让原告与新的产 权人协商租赁事宜。被告这一行为剥夺了原告的 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房屋出卖行为, 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T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 纠纷案 原告诉称:自1995年6月以来,原告一直承租被告 的一套门市房屋经营照相业务,租赁合同于2002 年12月30日才到期。承租期内,原告接到被告的 通知称,该房屋已出卖给他人,让原告与新的产 权人协商租赁事宜。被告这一行为剥夺了原告的 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房屋出卖行为, 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