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编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本章提要 ·1、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2、高压电致害责任 ·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4、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责任 ·5、核损害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本章提要 ▪ 1、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 2、高压电致害责任 ▪ 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 4、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责任 ▪ 5、核损害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 学习目标 1、 掌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归责原 则 2、掌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中高度危 ■ 险作业的判断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学习目标 ▪ 1、掌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归责原 则 ▪ 2、掌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中高度危 险作业的判断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概述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涵义、归责原则与类型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列举了七类典型的高度危 险作业形态: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涵义、归责原则与类型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 《民法通则》第123条列举了七类典型的高度危 险作业形态: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以下侵权责任属于高 度危险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致害责任(第70 条);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71条); ■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 害责任(第72条); 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以及使用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73条)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以下侵权责任属于高 度危险责任: ▪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致害责任(第70 条); ▪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71条); ▪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 害责任(第72条); ▪ 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以及使用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73条)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性 ·(一)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包含两层含义: ·1、具有高度危险 ·2、作业的涵义 应作广义之理解,既包括高度危险活动的 开展、高度危险物品的保管,还包括高度 危险区域的设立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 高度危险作业包含两层含义: ▪ 1、具有高度危险 ▪ 2、作业的涵义 ▪ 应作广义之理解,既包括高度危险活动的 开展、高度危险物品的保管,还包括高度 危险区域的设立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损害 ▣ 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但是,该损害 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致,即受害人所 遭受的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这就要求损害必须是由于加害人从 事的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或者持有、保管 的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所致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损害 ▪ 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但是,该损害 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致,即受害人所 遭受的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这就要求损害必须是由于加害人从 事的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或者持有、保管 的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所致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之人 如从事高空、高压 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公司或 个人 ■ 2、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品的人,如储存爆炸 物品的企业; 3、对高度危险物品拥有所有权、管理权或者进 行合法占有的人: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之人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 ▪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之人,如从事高空、高压、 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公司或 个人; ▪ 2、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品的人,如储存爆炸 物品的企业; ▪ 3、对高度危险物品拥有所有权、管理权或者进 行合法占有的人; ▪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之人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高度危险责任的主 体如下: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之人,包括民用核 设迦的经算人(第70条】、宝角空器的 第裔自青 营人〔第73条)工高度危险活动竖域或者 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作亚人(第76条) 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第72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高度危险责任的主 体如下: ▪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之人,包括民用核 设施的经营人(第70条)、民用航空器的 经营人(第71条)、从事高空、高压、地 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 营人(第73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 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作业人(第76条) ▪ 2、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第72 条)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3、 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票磐金船 田 为首要侵权责任) (第74条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 美款去 百有人 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 责在(第75条)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时,管理人为首要侵权责任人,所有人在 有过错的情况下与管理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74条) ▪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 非法占有人为首要侵权责任人,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 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 责任(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