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民事主体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权利能力制度的出现 1、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历史演进 (1)自然人与权利能力制度 (2)法人(财团)与权利能力制度 (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能力
一、民事主体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权利能力制度的出现 1、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历史演进 (1)自然人与权利能力制度 (2)法人(财团)与权利能力制度 (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能力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权利能力, 并不是一出生就有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平等 不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能力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平等 并不是一出生就有行为能力, 不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能力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意思能力: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涵义 80岁的A自几年前,出现了老年性痴呆,并日益加重,现 在日常生活也出现了障碍。A受不时来访的福利团体B的 引诱,将全部财产捐献给了B。其后,A的子女C发现此事, 如何处理? ①效力? ②谁得主张?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 意思能力: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涵义 80岁的A自几年前,出现了老年性痴呆,并日益加重,现 在日常生活也出现了障碍。A受不时来访的福利团体B的 引诱,将全部财产捐献给了B。其后,A的子女C发现此事, 如何处理? ① 效力? ② 谁得主张?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取得 1、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 2、胎儿的保护:“尚未与母体分离 案例1:夫甲因病死亡,遗留财产价值500万元,但未留遗嘱。其法 定继承人有遗孀乙、甲之父母丁与戊。甲之遗产于其死亡后2月,进 行了分割。但甲死亡时,乙已身怀六甲,且在3月后,乙平安产下一 子丙。问:遗产如何分配? 磨之.:影 局哥里局家素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取得 1、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 2、胎儿的保护:“尚未与母体分离 • 案例1:夫甲因病死亡,遗留财产价值500万元,但未留遗嘱。其法 定继承人有遗孀乙、甲之父母丁与戊。甲之遗产于其死亡后2月,进 行了分割。但甲死亡时,乙已身怀六甲,且在3月后,乙平安产下一 子丙。问:遗产如何分配? • 案例2:夫甲于一起车祸中罹难,所遗留之财产,仅2000元。其妻乙 于甲死亡时,已怀身孕,并于3月后产下一子丙。问:对肇事司机丁, 何人可得主张何种权利?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3、对胎儿保护的立法模式: 《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继承、受遗赠 《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继承,第1912条:保佐,私法实践,侵权 保护 日本民法典第☑21条规定,胎儿有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886条、 965条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1)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2)子 女,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合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保护,视为既 已出生。 ·立法建议:改采总括的保护主义(梁)
3、对胎儿保护的立法模式: • 《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继承、受遗赠 • 《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继承,第1912条:保佐,私法实践,侵权 保护 •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有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886条、 965条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 《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1)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2)子 女,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 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保护,视为既 已出生。 • 立法建议:改采总括的保护主义(梁)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 《继承法解释》第45条 《继承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 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 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
• 《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 • 《继承法解释》第45条 • 《继承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 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 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思考题 ·权利能力应内容平等。但在现代社会,个人得否进入法律 生活,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生活,往往取决于个人所具有 的实力。如一般劳工对雇主、消费者对企业等,处于弱势 之一般劳工与消费者等,往往无法平等地与对方就所要缔 结的合同内容进行磋商。问,对这些弱势个体利益的保护 可否借助于权利能力制度呢?—对此可参龙卫球《民法 总论》二版,页168以下,尤其169页注1
思考题 • 权利能力应内容平等。但在现代社会,个人得否进入法律 生活,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生活,往往取决于个人所具有 的实力。如一般劳工对雇主、消费者对企业等,处于弱势 之一般劳工与消费者等,往往无法平等地与对方就所要缔 结的合同内容进行磋商。问,对这些弱势个体利益的保护, 可否借助于权利能力制度呢?——对此可参龙卫球《民法 总论》二版,页168以下,尤其169页注1。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二)权利能力的消灭与宣告死亡 1、概念:《民法通则》 2、制度目的 宣告死亡,乃了结长期失踪者所“遗留”之法律关系,而在法律技术 上,借助权利能力消灭之方法,使其产生自然死亡之法律效果。 反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为其设置财 产代管人,而在失踪期间,并不认失踪人死亡,故宣告失踪不涉及失 踪人之权利能力,但因其失踪,失踪人无法自己(即通过自己的行为) 来管理财产,故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有救济其行为能力之功效
(二)权利能力的消灭与宣告死亡 1、概念:《民法通则》 2、制度目的 • 宣告死亡,乃了结长期失踪者所“遗留”之法律关系,而在法律技术 上,借助权利能力消灭之方法,使其产生自然死亡之法律效果。 • 反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为其设置财 产代管人,而在失踪期间,并不认失踪人死亡,故宣告失踪不涉及失 踪人之权利能力;但因其失踪,失踪人无法自己(即通过自己的行为) 来管理财产,故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有救济其行为能力之功效。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3、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之法律制度。 (2)条件: A、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之事实:时间为2年,自其“音讯消失 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问题点:何谓下落不明? 有两,点考虑因素: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 《民通200条》第28条规定以“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失踪时间, >《民诉法》第166条均规定,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之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所以,以“最后居住地”为考虑因素,不具意义。 B、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3、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 (1)宣告失踪的概念 •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之法律制度。 (2)条件: A、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之事实。时间为2年,自其“音讯消失 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问题点:何谓下落不明? • 有两点考虑因素: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 ➢ 《民通200条》第28条规定以“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失踪时间, ➢ 《民诉法》第166条均规定,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之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 所以,以“最后居住地”为考虑因素,不具意义。 B、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