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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T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按照课程体系安排,上述情形中,合同解 除(第2项)已经在前一章加以介绍,本章 仅讨论清偿(第1项)、抵消、提存、免除 混同等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年。。量。。。指。■。年。年年。能。年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按照课程体系安排,上述情形中,合同解 除(第2项)已经在前一章加以介绍,本章 仅讨论清偿(第1项)、抵消、提存、免除、 混同等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此外,《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它雇主保守 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 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 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 [2009]5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法第九十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W
此外,《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它雇主保守 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 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 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 [2009]5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法第九十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 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合同履行 是从合同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而 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 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TTTTTTthnt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 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合同履行 是从合同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而 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 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 制度。其必须合以下要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 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 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 也必须 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量。。年指。指。■。年。。。年。能■年。。市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 制度。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 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 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 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 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 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 当事人 又无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 T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 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 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 又无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

。四、清偿的抵充 0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 宗债务。 。((二)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 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若 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若 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 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50册,即发生抵充 的效果。 Y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 宗债务。 (二)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 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若 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若 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 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50册,即发生抵充 的效果

0(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 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 发生抵充问题。 0清偿抵充的方法有三种: (一)合同上的抵充。 (二) 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三) 法定抵充
(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 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 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有三种: (一)合同上的抵充。 (二)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三)法定抵充

第三节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 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 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 动债权(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 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m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 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 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 动债权(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 销和合意抵销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