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②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 示或油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为。 案例: 甲15岁,继承了父亲房屋一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 公司的办公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契约 A想购买一栋房屋,也看见了该广告,便与乙协商购买房产之事,后 交,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 ·限于法律行为
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 •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 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为。 • 案例: 甲15岁,继承了父亲房屋一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 公司的办公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契约。 A想购买一栋房屋,也看见了该广告,便与乙协商购买房产之事,后成 交,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 • 限于法律行为

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私法自治之扩张:任意代理 2)私法自治之补充法定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人 3)对法人活动的支持:法人的代表人与代理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三)代理的基本构造 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 事务处理契约 代理权的授予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一外部关系 代理行为:作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显名 3、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一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直接性
第四章 代理 (二)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私法自治之扩张:任意代理 2)私法自治之补充:法定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 3)对法人活动的支持: 法人的代表人与代理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三)代理的基本构造 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内部关系 • 事务处理契约 • 代理权的授予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 代理行为:作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 显名 3、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直接性

第②章代理 (四)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传达:《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7条 2、缔约与谈判中介 3、冒名行为:对于相对人而言,取决于相对人的利益;对 于被冒名而言,取决于是否有授权 4、履行辅助人 5、机关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
第四章 代理 (四)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传达:《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7条 2、缔约与谈判中介 3、冒名行为:对于相对人而言,取决于相对人的利益;对 于被冒名而言,取决于是否有授权 4、履行辅助人 5、机关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

第②章 代理 (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区别点:表明或者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 2、行纪、为他人运输、委托、证券经纪都可以导致间接代 理 (1)将所得返还给后台 (2)向后台老板要求补偿费用 3、《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 因为继受英美制度,间接代理制度被复杂化了
第四章 代理 (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区别点:表明或者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 2、行纪、为他人运输、委托、证券经纪都可以导致间接代 理 (1)将所得返还给后台 (2)向后台老板要求补偿费用 3、《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 因为继受英美制度,间接代理制度被复杂化了

第四章代理 二、 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63条、第67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8条 (一)代理行为的允许性 1、 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2、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法律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遗增、遗嘱等 2)依其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设立公司、捐助行为、继承的承认 或抛弃等
第四章 代理 二、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63条、第67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8条 (一)代理行为的允许性 1、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2、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法律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遗增、遗嘱等 2)依其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设立公司、捐助行为、继承的承认 或抛弃等

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权 1、一般代理权 2、受领清偿之权限 3、共同代理权:《民通意见》第79条 4、复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8条 注意:无代理权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只是不发生代 一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效果,此时,代理人很有可能作 为当事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代理 (二)代理权 1、一般代理权 2、受领清偿之权限 3、共同代理权:《民通意见》第79条 4、复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8条 注意:无代理权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只是不发生代 理——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效果,此时,代理人很有可能作 为当事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代理 (三)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 1、代理人 ·代理人是否必须有权利能? 意定代理人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可以进行的意思表示 ·1)订立合同及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 2)构成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和承诺 ·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法律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承诺撤 回、债权主张和承认、解除合同的通知等 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事实行为,如订约时样品的交付与受 领、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交付与受领、标的物的检验 4、与合同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如合同的公证、登记等
第四章 代理 (三)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 1、代理人 • 代理人是否必须有权利能力? • 意定代理人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可以进行的意思表示 • 1)订立合同及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 • 2)构成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和承诺 • 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法律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承诺撤 回、债权主张和承认、解除合同的通知等 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事实行为,如订约时样品的交付与受 领、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交付与受领、标的物的检验 4、与合同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如合同的公证、登记等

第②章代理 (四)以本人名义:公示 1、大陆法系只承认直接代理,须以本人名义(方式是多样 的) 2、英美法系也承认隐名代理,不须以本人名义,包括大陆 法系间接代理 3、不显名、冒名行为:解释—一准用代理制度 注意:在不显名情况下,行为人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 德民第1长 条第2款 4、小额交易
第四章 代理 (四)以本人名义:公示 1、大陆法系只承认直接代理,须以本人名义(方式是多样 的) 2、英美法系也承认隐名代理,不须以本人名义,包括大陆 法系间接代理 3、不显名、冒名行为:解释——准用代理制度 注意:在不显名情况下,行为人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德民第164 条第2款 4、小额交易

第因章 代理 三、法律效果 (一)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 代理行为的性质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代理人行为说(通说) (二)代理行为的瑕疵 1、意思表示(意思瑕疵、知道与否)就代理人决定之 在依照本人指示,本人知道而代理人被欺诈的情况下,如何? 德民166Ⅱ;台湾民法第105条:在本人指示情况下,以本人意思为 2、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四章 代理 三、法律效果 (一)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 代理行为的性质 • 1、本人行为说 • 2、共同行为说 • 3、代理人行为说(通说) (二)代理行为的瑕疵 1、意思表示(意思瑕疵、知道与否)就代理人决定之: • 在依照本人指示,本人知道而代理人被欺诈的情况下,如何? • 德民166 II;台湾民法第105条:在本人指示情况下,以本人意思为 准 2、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四章代理 立新学校委托甚教务公尽天某购买一批宪教器材! 干某 好公司举有奖销 昌箬奇春到奖务跳” 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求奖 警舒平立张竿宁买奖,可得彩色電加电宽 后百货公司抽奖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民法》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编,第35页,北京 国法制出版社,2ò64
第四章 代理 • 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 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 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 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 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 机应当(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 (《民法》,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编,第35页,北京,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