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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 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性质 须转移买卖物的所有权, 。 须支付价款;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TTTTTn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 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性质 须转移买卖物的所有权; 须支付价款;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不要式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有名合同; 。三、买卖的种类 (一) 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二) 自由买卖与竞争买卖 (三)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不要式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有名合同; 三、买卖的种类 (一)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二)自由买卖与竞争买卖 (三)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四、买卖的成立 。买卖为不要物及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无论明示或默示),合同即告成立。 。五、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U
四、买卖的成立 买卖为不要物及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无论明示或默示),合同即告成立。 五、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 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 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 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 照其规定。 TTTTTTthnt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 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 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 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 照其规定

。六、有偿合同之通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有偿合同之通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买卖的效力 )一、对于出卖人的效力 0(一)》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01.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合同法第135条后段)。此项义 务属于出卖人的一项主给付义务。 T
第二节 买卖的效力 一、对于出卖人的效力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合同法第135条后段)。此项义 务属于出卖人的一项主给付义务

。2.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合同法第133条)。 0(1)动产。 。(2)不动产。 )(3)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 类型的动产。 (4)所有权保留。 TTTTTn
2.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合同法第133条)。 (1)动产。 (2)不动产。 (3)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 类型的动产。 (4)所有权保留

。3,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 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 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37条)
3.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 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 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37条)

。(三)从给付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 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6条) 。(四)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含义与性质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0 条)。 G
(三)从给付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 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6条)。 (四)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含义与性质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