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诉间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纠纷案 提要:梭告将其负责陆运的货物交给原告运输,向原告提出怡头为其自己的托运单,托运单 和被告签爱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货物出口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海运费,海事法院认定 被告是托运人。判决技告向原告支付运费。 案情 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可,(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被告:倒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 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间,马士基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拍头为“闽东金 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SHIPPING0),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8个40 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运动鞋等贤物,并于装船 完毕后向金洋公可簦发了6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提单签爱日期和提单号依次是: 9月5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E01046和501047:9月28日签发一单 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01150:10月6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296 和5EB01297:10月19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5EB01331。该6单货物由金洋 公可从福建运至深圳并交由马士基公可承运,金洋公可提出的托运单和马士基公司签发的 提单均记 载,该6单货物的托运人为场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收货人为RONG KERESKEDELMI KFT. A RONG TRADE LTD,郭货港为汉堡,交货地为布达佩斯,运贵预付.另有提单号为SEO1148 和SHEB01152二单货物,由金洋公 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单记载事项与前述6份托运单大致相同,目 托运单拍头为“相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可”,“深别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运单约 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4400美元,合计35,200 美元。货物己运抵目的港,马士基公可未收取运贵。 马士基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论,请求法院判◆金洋公可支付指 欠的运贵35,200美元、报美费100美元,并承粗本案诉论费, 金洋公司确认SEB01046、SB01047,SE01150·SEB01296.SB01297和 SHP即1331六单货物由其向马士基公同提出的“阀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格式的托 运单订舱以及提交货物,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托运人而为。们事实上,该大单货物 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可,金洋公可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
1 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诉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纠纷案 提要:被告将其负责陆运的货物交给原告运输,向原告提出抬头为其自己的托运单,托运单 和被告签发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货物出口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海运费,海事法院认定 被告是托运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 案情 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被告: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 1994 年 9 月 5 日至 10 月 19 日期间,马士基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抬头为“闽东金 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SHIPPING ORDER), 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 6 个 40 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运动鞋等货物, 并于装船 完毕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 6 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和提单号依次是: 9 月 5 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 提单号为 SHEB01046 和 SHEB01047;9 月 28 日签发一单 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 SHEB01150;10 月 6 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 SHEB01296 和 SHEB01297;10 月 19 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 SHEB01331。该 6 单货物由金洋 公司从福建陆运至深圳并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金洋公司提出的托运单和马士基公司签发的 提单均记 载,该 6 单货物的托运人为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收货人为 HUA RONG KERESKEDELMI KFT. HUA RONG TRADE LTD,卸货港为汉堡,交货地为布达佩斯,运费预付。另有提单号为 SHEB01148 和 SHEB01152 二单货物,由金洋公 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单记载事项与前述 6 份托运单大致相同,但 托运单抬头为“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运单约 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 4400 美元,合计 35,200 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港,马士基公司未收取运费。 马士基公司于 1995 年 10 月 5 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金洋公司支付拖 欠的运费 35,200 美元、报关费 100 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洋公司确认 SHEB01046、 SHEB01047 、 SHEB01150 、 SHEB01296 、SHEB01297 和 SHEB01331 六单货物由其向马士基公司提出的“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格式的托 运单订舱以及提交货物, 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托运人而为。但事实上,该六单货物 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

文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幸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同支付运费。马士基公可于1994 年9月2日签发的提单号为SFD1148和SF0115配2的二单货物,托运单的拍头是“榻建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列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更不型 该由金洋公司支付。另外,马士基公可未将1994年6月23日,11月11日签发的提单号分 别为D7-008和333890的两单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退交给托运人,迹成托运人 无法向国家中请退税。损失29,8万元人民币,托运 人因此拒付本案数单运贵。由于马士基公司的过铺,造成金弹公司未能收到陆路运贵近3 万元人民币,马士基公可应予贴偿。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论。 审判 为事法院认为:金祥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线定,应认定金洋公司是托运人。·马士基公可将 贤物装船后,向金洋公可签发了提单,双方 因此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承托运关系。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履行 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可收取运费。金洋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当向马士基公司支付钩定 的运费。马士基公司请求指欠的运费经核实 为35,200美元,应予支持。美于100美元报关贵的请求。因其不属运费范畴。不予支持。 金洋公司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可参加诉讼,不予采纳。金洋公同提出马士基公可没有退还有 关出口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而迹成他人的 损失,以及请求福建至深圳的陆运运费捐失,因其所依据的两份提单非为本案所沙及的提单, 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市理范围 综上,海率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敲告国东金洋(集装)资运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服,200美 元 金洋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提单和托运单上都记明托运人是辐 建省宁德外贸公可,按提单约定,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金洋公司是出口货物的陆路 承运人。受宁德外贸公司委托将货物交给马 士基公司,这仅是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的“交接”,并半“托运”,原审法院认定金洋 公可是托运人错误,标有“杨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可”字样 的出口货物托运单,并非金洋公司出具的
2 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马士基公司于 1994 年 9 月 22 日签发的提单号为 SHEB01148 和 SHEB01152 的二单货物,托运单的抬头是“福建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更不应 该由金洋公司支付。另外,马士基公司未将 1994 年 6 月 23 日、11 月 11 日签发的提单号分 别为 HD7HAM-006 和 G333890 的两单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退交给托运人,造成托运人 无法向国家申请退税,损失 29.8 万元人民币,托运 人因此拒付本案数单运费。由于马士基公司的过错,造成金洋公司未能收到陆路运费近 3 万元人民币,马士基公司应予赔偿。 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金洋公司是托运人。马士基公司将 货物装船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提单,双方 因此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承托运关系。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履行 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司收取运费。金洋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当向马士基公司支付约定 的运费。马士基公司请求拖欠的运费经核实 为 35,200 美元,应予支持。关于 100 美元报关费的请求,因其不属运费范畴,不予支持。 金洋公司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司参加诉讼,不予采纳。金洋公司提出马士基公司没有退还有 关出口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而造成他人的 损失,以及请求福建至深圳的陆运运费损失,因其所依据的两份提单非为本案所涉及的提单, 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35,200 美 元。 金洋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提单和托运单上都记明托运人是福 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按提单约定,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金洋公司是出口货物的陆路 承运人,受宁德外贸公司委托将货物交给马 士基公司,这仅是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的“交接”,并非“托运”,原审法院认定金洋 公司是托运人错误。标有“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 的出口货物托运单,并非金洋公司出具的

与金洋公可无关,沙及该托运单的两张提单(号码为SFB01148和S01152)的货物与金洋 公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马士基公司至今扣留S0133】号提单的核睛单及退税单,还有 福建轻工进出口集团两单货物的核销单及退税单,致使金洋公司无法收回运费9500元和 8200元,请求二审法院撒清原判。发国重审。 马士基公司答料认为:货物系金洋公可向马士基会司办理托运,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给 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就是托运人。虽燃按照金洋公司的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 贸公司,们提单的记载并不能改变金洋公司 作为托运人的地位。 二审法院认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同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 且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宁德外贸公司办理托运,又接受马士基公可签发的提单,虽然 提单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贸公可,但这是应 金洋公可要求而记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应 认定金洋公司是上述六单货物的托运人。马士基公司接受了托运单,并依据托运单将货物运 抵目的港,履行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 可收取运费,金洋公司应向马士基公可支付运费,但是,马士基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金弹公可 是SHE01148和SHE0112号两张提单的托运人的证据,其请求该两单货物的运费,证据不 足,不予认定。金洋公司要求马士基公可赠偿因未退还代理报关的退税单,核销单而造成的 损失,属不河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金洋公司称系代理宁德 外贸公可托运货物,应追加宁德外贸公可为本案当事人,并由宁德外贸公可支付运费,其理 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就认定其中六单货物运费由金洋公司支付的事实请楚,应予雀 持:认定另外二单资物运费由金洋公可支付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改正。金洋公司上 际请求部分有理,应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 变更原审判决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6,00美元. 深析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 人托运的资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 务是对应的,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贵的权利, 负有运送货物的义务:托运人享有要求承运人运送货物的权利,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本案 马士基公司己限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其运费请求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3 与金洋公司无关,涉及该托运单的两张提单(号码为 SHEB01148 和 SHEB01152)的货物与金洋 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马士基公司至今扣留 SHEB01331 号提单的核销单及退税单,还有 福建轻工进出口集团两单货物的核销单及退税单,致使金洋公司无法收回运费 9500 元和 8200 元。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马士基公司答辩认为:货物系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给 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就是托运人。虽然按照金洋公司的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 贸公司,但提单的记载并不能改变金洋公司 作为托运人的地位。 二审法院认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同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 且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宁德外贸公司办理托运,又接受马士基公司签发的提单,虽然 提单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贸公司,但这是应 金洋公司要求而记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应 认定金洋公司是上述六单货物的托运人。马士基公司接受了托运单,并依据托运单将货物运 抵目的港,履行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 司收取运费。金洋公司应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但是,马士基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金洋公司 是 SHEB01148 和 SHEB01152 号两张提单的托运人的证据,其请求该两单货物的运费,证据不 足,不予认定。金洋公司要求马士基公司赔偿因未退还代理报关的退税单、核销单而造成的 损失,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金洋公司称系代理宁德 外贸公司托运货物,应追加宁德外贸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由宁德外贸公司支付运费,其理 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其中六单货物运费由金洋公司支付的事实清楚,应予维 持;认定另外二单货物运费由金洋公司支付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改正。金洋公司上 诉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 变更原审判决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 26,400 美元。 评析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 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 务是对应的,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 负有运送货物的义务;托运人享有要求承运人运送货物的权利,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本案 马士基公司已履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其运费请求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月题在于,谁是支付运贵的义务人?这涉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托运人的认定。 为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为本人与承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也人为本人将货物交 给与海上资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认定托运人的基本标准,一是订 的,二是 交货。两者居一,即为托运人。 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单咸托运单,承运人接受订舱域托运,运输合同 即告成立。本案中,货物的托运单是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其中六单货物的托运单拍 头是金祥公司,金洋公可在向马士基公司办 理托运手续时未表明系受宁德外贸公同的委托,代理宁德外贸公可所为:货物是由金洋公可 交给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是签发给金洋公司的。基于这三点, 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运输合同是金弹公司与马士基公司订立,金泽公可是运输合同的托运 人。 然而,有一个不容想视的事实:本案所涉8份托运单和是单,均明确记载托运人是宁 德外興公司。在班轮运输中,在没有也不必要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托运单和提单便是合 同文件,据以确定运输合月关系。本案托运单 和提单清楚地表明,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托运人一宁德外贸公司和承话人一马十基公可. 托运单的拾头是金洋公可,但这只是格式月题,当托运单记载的内容与拾头不一致的情况下, 显然应依实质内容确定。風然金洋公可在 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时设有明示代理宁德外贸公司,国将宁德外贸公可填写为托运人, 表明金洋公司是以宁德外贸公司的名义托运货物,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定 义,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成者委托他人为本人 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很明显,本案中的“本人”是宁德外贸公司,“他人” 是被告:且不说被告以宁德外贸公可的名义办理托运,即使托运单和提单的托运人不是记载 为宁德外贸公可而是记载为金洋公可,也 不能认定金洋公可:是托运人。另一个同样不能忽视的事实是,金洋公司是货物的陆路承运 人。金洋公司在答辩中指出,其将货物交给马士基公司属干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之阿的 “交接”,而非“托运”,不无道理。陆路 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显燃不属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发货人。 因此,从金洋公可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手续的环节上看,托运人应是宁德外贸公可,两审
4 问题在于,谁是支付运费的义务人?这涉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托运人的认定。 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为本人与承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 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认定托运人的基本标准,一是订 约,二是 交货。两者居一,即为托运人。 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单或托运单,承运人接受订舱或托运,运输合同 即告成立。本案中,货物的托运单是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其中六单货物的托运单抬 头是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在向马士基公司办 理托运手续时未表明系受宁德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宁德外贸公司所为;货物是由金洋公司 交给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是签发给金洋公司的。基于这三点, 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运输合同是金洋公司与马士基公司订立,金洋公司是运输合同的托运 人。 然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本案所涉 8 份托运单和提单, 均明确记载托运人是宁 德外贸公司。在班轮运输中,在没有也不必要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托运单和提单便是合 同文件,据以确定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托运单 和提单清楚地表明,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托运人—宁德外贸公司和承运人—马士基公司。 托运单的抬头是金洋公司,但这只是格式问题,当托运单记载的内容与抬头不一致的情况下, 显然应依实质内容确定。虽然金洋公司在 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时没有明示代理宁德外贸公司,但将宁德外贸公司填写为托运人, 表明金洋公司是以宁德外贸公司的名义托运货物。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定 义,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 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很明显,本案中的“本人”是宁德外贸公司,“他人” 是被告。且不说被告以宁德外贸公司的名义办理托运,即使托运单和提单的托运人不是记载 为宁德外贸公司而是记载为金洋公司,也 不能认定金洋公司就是托运人。另一个同样不能忽视的事实是,金洋公司是货物的陆路承运 人。金洋公司在答辩中指出,其将货物交给马士基公司属于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之间的 “交接”,而非“托运”,不无道理。陆路 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显然不属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 2 项规定的发货人。 因此,从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手续的环节上看,托运人应是宁德外贸公司,两审

法院将金洋公司认定为托运人实值得商桂: 本案案情设有清楚反映金洋公可与宁德外贸公可之间的关系,假设宁德外贸公可系委托 金洋公司全程运输,约定宁德外贸公司向金洋公司支付的是全程运费,都么,金洋公司应为 多式联运经营人,金洋公司与马士基公司之 间的关系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以此判定金洋公可应向马士基公可支付 海运运费倒是说得过去。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二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成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成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托运人应当按照的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 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便货人,并收取全程运 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 同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 另以合同钓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 的责任。 货料米源:http:/w,ccat.arg.cn/shownes.7id=l949
5 法院将金洋公司认定为托运人实值得商榷。 本案案情没有清楚反映金洋公司与宁德外贸公司之间的关系。假设宁德外贸公司系委托 金洋公司全程运输,约定宁德外贸公司向金洋公司支付的是全程运费,那么,金洋公司应为 多式联运经营人,金洋公司与马士基公司之 间的关系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以此判定金洋公司应向马士基公司支付 海运运费倒是说得过去。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托运人”,是指; ⒈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人; ⒉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 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 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掼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 同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 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 的责任。 资料来源:http://www.ccmt.org.cn/shownews.php?id=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