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代议制政府 [英]J·S·密尔著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代议制政府 英)J.S.密尔著 汪瑄译
汉 译 世 界 学 术 名 著 丛 书 代 议 制 政 府 〔 英 〕 J . S . 密 尔 著 汪 瑄 译
译者前言 密尔( John Stuart M il,1806-1873)是十九世纪英国 杰出的政治思想家,他的名著《代议制政府》Con siderations on Represen tativ e g ov ernment)发表于1861年,是西方学 者公认为有关议会民主制的一部经典著作,对英国以及欧美 各国的政治制度有较大影响。 密尔自幼受其父老密尔 James Mil)的严格教育,并受 业于边沁和奥斯汀门下,继承了功利主义学说传统,继边沁 和老密尔之后成为该学派的领袖。密尔在英国政府的印度部 任职多年,1858年退休。1865年被选为威斯特敏斯特的议员, 在英国下院任职两年。 密尔的著作较多,在政治著作方面,除本书外,主要有 论自由》(发表于1859年,此书在我国己有译本,商务印书 馆出版)、《功利主义》(发表于1861年)和《妇女的从属地 位》(发表于1869年)。其他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 学》(两卷,发表于1848年)和《逻辑学体系》(发表于1843 年,此书在解放前就早已有译本,名为《穆勒名学》,为我国 知识界所熟悉)。此外,密尔还在老密尔主办的作为功利主义 学派机关刊物的《威斯特敏斯特评论》和后来他自己主编的 《伦敦评论》上发表过大量重要文章,成为当时最有影响的思 想家之一
译 者 前 言 密 尔 ( J o h n S t u a r t M i l , 1 8 0 6 — 1 8 7 3 ) 是 十 九 世 纪 英 国 杰 出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 他 的 名 著 《 代 议 制 政 府 》 (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s o n R e p r e s e n - t a t i v e G o v e r n m e n t ) 发 表 于 1 8 6 1 年 , 是 西 方 学 者 公 认 为 有 关 议 会 民 主 制 的 一 部 经 典 著 作 , 对 英 国 以 及 欧 美 各 国 的 政 治 制 度 有 较 大 影 响 。 密 尔 自 幼 受 其 父 老 密 尔 ( J a m e s M i l ) 的 严 格 教 育 , 并 受 业 于 边 沁 和 奥 斯 汀 门 下 , 继 承 了 功 利 主 义 学 说 传 统 , 继 边 沁 和 老 密 尔 之 后 成 为 该 学 派 的 领 袖 。 密 尔 在 英 国 政 府 的 印 度 部 任 职 多 年 , 1 8 5 8 年 退 休 。 1 8 6 5 年 被 选 为 威 斯 特 敏 斯 特 的 议 员 , 在 英 国 下 院 任 职 两 年 。 密 尔 的 著 作 较 多 , 在 政 治 著 作 方 面 , 除 本 书 外 , 主 要 有 《 论 自 由 》 ( 发 表 于 1 8 5 9 年 , 此 书 在 我 国 已 有 译 本 , 商 务 印 书 馆 出 版 ) 、 《 功 利 主 义 》 ( 发 表 于 1 8 6 1 年 ) 和 《 妇 女 的 从 属 地 位 》 ( 发 表 于 1 8 6 9 年 ) 。 其 他 方 面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 政 治 经 济 学 》 ( 两 卷 , 发 表 于 1 8 4 8 年 ) 和 《 逻 辑 学 体 系 》 ( 发 表 于 1 8 4 3 年 , 此 书 在 解 放 前 就 早 已 有 译 本 , 名 为 《 穆 勒 名 学 》 , 为 我 国 知 识 界 所 熟 悉 ) 。 此 外 , 密 尔 还 在 老 密 尔 主 办 的 作 为 功 利 主 义 学 派 机 关 刊 物 的 《 威 斯 特 敏 斯 特 评 论 》 和 后 来 他 自 己 主 编 的 《 伦 敦 评 论 》 上 发 表 过 大 量 重 要 文 章 , 成 为 当 时 最 有 影 响 的 思 想 家 之 一
译者前言 密尔所处的时代正是英国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十 九世纪上半期英国完成工业革命以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占 世界第一位,英国成了当时世界工业的中心。随着工业革命 出现了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改 革经济以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要实现经济改革,必须先 进行议会改革,必须争取议会中的领导权。作为新兴工业资 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表的资产阶级激进派和辉格党(自由党 的前身),都极力主张扩大选举权,改革选举制度。议会改革 成为当时政治的主要问题,其实质就是工业资本向土地贵族 争夺权力。1832年的议会改革标志着工业资产阶级开始在议 会中同土地贵族和商业金融资产阶级分享统治权 工业无产阶级经过从三十年代到1848年的宪章运动,也 开始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为争取自身的权利而进行斗 争。除进行经济斗争外,在政治方面的主要目标就是争取普 选权。在宪章运动的初期,工业无产阶级是和资产阶级激进 派联系在一起的,后来运动发展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广泛 的、真正群众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宪章运动虽然归于失 败,但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是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所不能 完全忽视的。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起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自 由党开始长期执政,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自由 主义政策,1867年议会改革法案就是一次体现自由主义政策 的重大改革。自由主义政策本质上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但扩大选举权、保证基本自由以及其 他政治改革,对工人阶级也是有利的,也是工人阶级和广大 劳动群众积极斗争的结果
密 尔 所 处 的 时 代 正 是 英 国 资 本 主 义 蓬 勃 发 展 的 时 期 。 十 九 世 纪 上 半 期 英 国 完 成 工 业 革 命 以 后 , 工 业 生 产 迅 速 发 展 , 占 世 界 第 一 位 , 英 国 成 了 当 时 世 界 工 业 的 中 心 。 随 着 工 业 革 命 出 现 了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和 工 业 无 产 阶 级 。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要 求 改 革 经 济 以 利 于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 但 要 实 现 经 济 改 革 , 必 须 先 进 行 议 会 改 革 , 必 须 争 取 议 会 中 的 领 导 权 。 作 为 新 兴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在 政 治 上 的 代 表 的 资 产 阶 级 激 进 派 和 辉 格 党 ( 自 由 党 的 前 身 ) , 都 极 力 主 张 扩 大 选 举 权 , 改 革 选 举 制 度 。 议 会 改 革 成 为 当 时 政 治 的 主 要 问 题 , 其 实 质 就 是 工 业 资 本 向 土 地 贵 族 争 夺 权 力 。 1 8 3 2 年 的 议 会 改 革 标 志 着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开 始 在 议 会 中 同 土 地 贵 族 和 商 业 金 融 资 产 阶 级 分 享 统 治 权 。 工 业 无 产 阶 级 经 过 从 三 十 年 代 到 1 8 4 8 年 的 宪 章 运 动 , 也 开 始 成 为 一 支 独 立 的 政 治 力 量 , 为 争 取 自 身 的 权 利 而 进 行 斗 争 。 除 进 行 经 济 斗 争 外 , 在 政 治 方 面 的 主 要 目 标 就 是 争 取 普 选 权 。 在 宪 章 运 动 的 初 期 , 工 业 无 产 阶 级 是 和 资 产 阶 级 激 进 派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 后 来 运 动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广 泛 的 、 真 正 群 众 性 的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运 动 。 宪 章 运 动 虽 然 归 于 失 败 , 但 无 产 阶 级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是 新 兴 的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所 不 能 完 全 忽 视 的 。 从 十 九 世 纪 五 十 年 代 起 代 表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的 自 由 党 开 始 长 期 执 政 , 为 了 缓 和 阶 级 矛 盾 ,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自 由 主 义 政 策 , 1 8 6 7 年 议 会 改 革 法 案 就 是 一 次 体 现 自 由 主 义 政 策 的 重 大 改 革 。 自 由 主 义 政 策 本 质 上 是 为 了 巩 固 资 产 阶 级 统 治 , 进 一 步 发 展 资 本 主 义 , 但 扩 大 选 举 权 、 保 证 基 本 自 由 以 及 其 他 政 治 改 革 , 对 工 人 阶 级 也 是 有 利 的 , 也 是 工 人 阶 级 和 广 大 劳 动 群 众 积 极 斗 争 的 结 果 。 2 译 者 前 言
译者前言 密尔在政治上属于资产阶级激进派,长期致力于议会改 革,特别是对宪章运动抱有一定的同情,他在1866至1868年 任下院议员期间,以始终坚持照顾劳动阶级的利益、妇女参 政权(英国直至1918年才开始承认妇女有选举权)和爱尔兰 土地改革(当时爱尔兰处在英国暴力统治之下)著称,并对 1867年的议会改革起了促进的作用。密尔的上述活动,在当 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代议制政府》一书的特点不在于论述政治理论的抽象原 则,而在于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这给该书以 重要意义。直到现在,西方国家把这本书看作研究议会制政 府的必读书,对于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是一种重要 的参考书。这本书的根本观点当然是资产阶级的,其中许多 论点不是我们所能接受的,但也有不少精辟的议论,对于我 国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改革政治制度,不无参考甚至借 鉴的价值。 1981年10月
密 尔 在 政 治 上 属 于 资 产 阶 级 激 进 派 , 长 期 致 力 于 议 会 改 革 , 特 别 是 对 宪 章 运 动 抱 有 一 定 的 同 情 , 他 在 1 8 6 6 至 1 8 6 8 年 任 下 院 议 员 期 间 , 以 始 终 坚 持 照 顾 劳 动 阶 级 的 利 益 、 妇 女 参 政 权 ( 英 国 直 至 1 9 1 8 年 才 开 始 承 认 妇 女 有 选 举 权 ) 和 爱 尔 兰 土 地 改 革 ( 当 时 爱 尔 兰 处 在 英 国 暴 力 统 治 之 下 ) 著 称 , 并 对 1 8 6 7 年 的 议 会 改 革 起 了 促 进 的 作 用 。 密 尔 的 上 述 活 动 , 在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 无 疑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进 步 意 义 的 。 《 代 议 制 政 府 》 一 书 的 特 点 不 在 于 论 述 政 治 理 论 的 抽 象 原 则 , 而 在 于 论 证 了 有 关 代 议 制 政 府 的 各 种 问 题 , 这 给 该 书 以 重 要 意 义 。 直 到 现 在 , 西 方 国 家 把 这 本 书 看 作 研 究 议 会 制 政 府 的 必 读 书 , 对 于 我 们 研 究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制 度 也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参 考 书 。 这 本 书 的 根 本 观 点 当 然 是 资 产 阶 级 的 , 其 中 许 多 论 点 不 是 我 们 所 能 接 受 的 , 但 也 有 不 少 精 辟 的 议 论 , 对 于 我 国 当 前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改 革 政 治 制 度 , 不 无 参 考 甚 至 借 鉴 的 价 值 。 1 9 8 1 年 1 0 月 译 者 前 言 3
目次 第一章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第二章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第三章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第四章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不能采用代议制政府…… 第五章代议团体的应有职能…… 第六章代议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险………… 第七章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代表全体和仅仅代 表多数 第八章扩大选举权 第九章应有两个选举阶段吗? ……147 第十章关于投票方法 第十一章议会的期限 173 第十二章应当要求议会议员作出保证吗? 第十三章关于第二院 第十四章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 第十五章地方代表机关…………………… ……215 第十六章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 第十七章联邦的代议制政府 240 第十八章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 附录:译名对照表……… …274
目 次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一 章 政 府 的 形 式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是 个 选 择 问 题 … … … … … … 2 第 二 章 好 的 政 府 形 式 的 标 准 … … … … … … … … … … … … … … 1 4 第 三 章 理 想 上 最 好 的 政 府 形 式 是 代 议 制 政 府 … … … … … … … 3 6 第 四 章 在 何 种 社 会 条 件 下 不 能 采 用 代 议 制 政 府 … … … … … … 5 6 第 五 章 代 议 团 体 的 应 有 职 能 … … … … … … … … … … … … … … 6 8 第 六 章 代 议 制 政 府 容 易 有 的 弊 病 和 危 险 … … … … … … … … … 8 4 第 七 章 真 正 的 和 虚 假 的 民 主 制 ; 代 表 全 体 和 仅 仅 代 表 多 数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第 八 章 扩 大 选 举 权 … … … … … … … … … … … … … … … … … 1 2 7 第 九 章 应 有 两 个 选 举 阶 段 吗 ? … … … … … … … … … … … … 1 4 7 第 十 章 关 于 投 票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1 5 4 第 十 一 章 议 会 的 期 限 … … … … … … … … … … … … … … … … … 1 7 3 第 十 二 章 应 当 要 求 议 会 议 员 作 出 保 证 吗 ? … … … … … … … … 1 7 6 第 十 三 章 关 于 第 二 院 … … … … … … … … … … … … … … … … … 1 8 8 第 十 四 章 代 议 制 政 府 中 的 行 政 … … … … … … … … … … … … … 1 9 7 第 十 五 章 地 方 代 表 机 关 … … … … … … … … … … … … … … … … 2 1 5 第 十 六 章 和 代 议 制 政 府 有 关 的 民 族 问 题 … … … … … … … … … 2 3 1 第 十 七 章 联 邦 的 代 议 制 政 府 … … … … … … … … … … … … … … 2 4 0 第 十 八 章 自 由 国 家 对 附 属 国 的 统 治 … … … … … … … … … … … 2 5 2 附 录 : 译 名 对 照 表 … … … … … … … … … … … … … … … … … … 2 7 4
前言 承蒙读过我以前著作的人,也许从目前这本书中得不到 任何强烈的新奇印象;因为其中所叙述的原则是在我大半生 中逐渐形成的,而所提出的实际建议则大多经别人或我自己 先前提到过。然而,新奇之处在于我把它们汇集一处,并在 它们的彼此联系上将它们展示出来;而且,我相信,还在于 为支持它们而提出的很多论据。若干意见,如果不是新的,无 论如何也宛如新的意见那样目前不大象会得到普遍的承认。 然而,从种种迹象以及仅仅从近日关于议会改革的辩论 看来,保守党人和自由党人(如果我可以继续按照他们仍然 自称的那样来称呼他们的话)都似乎对他们名义上表白的政 治信条丧失了信心,而另一方面任何一方看来都没有在为自 己提供更好的政治信条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但是,这样一种 更好的学说无疑是可能的;不是一种单纯的妥协,将双方的 分歧加以折中,而是一种比双方的信条更为广泛的东西,这 种学说,由于极为全面,无论是自由党人或是保守党人都可 加以采用,而不致放弃他们自己的信条中真正认为有价值的 东西。在很多人模模糊糊地感到需要这样一种学说,而甚至 自以为已掌握这种学说的人又极少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不 揣冒昧地把能有助于形成这种学说的他自己的思想和他所了 解的别人的最好的思想提供出来
前 言 承 蒙 读 过 我 以 前 著 作 的 人 , 也 许 从 目 前 这 本 书 中 得 不 到 任 何 强 烈 的 新 奇 印 象 ; 因 为 其 中 所 叙 述 的 原 则 是 在 我 大 半 生 中 逐 渐 形 成 的 , 而 所 提 出 的 实 际 建 议 则 大 多 经 别 人 或 我 自 己 先 前 提 到 过 。 然 而 , 新 奇 之 处 在 于 我 把 它 们 汇 集 一 处 , 并 在 它 们 的 彼 此 联 系 上 将 它 们 展 示 出 来 ; 而 且 , 我 相 信 , 还 在 于 为 支 持 它 们 而 提 出 的 很 多 论 据 。 若 干 意 见 , 如 果 不 是 新 的 , 无 论 如 何 也 宛 如 新 的 意 见 那 样 目 前 不 大 象 会 得 到 普 遍 的 承 认 。 然 而 , 从 种 种 迹 象 以 及 仅 仅 从 近 日 关 于 议 会 改 革 的 辩 论 看 来 , 保 守 党 人 和 自 由 党 人 ( 如 果 我 可 以 继 续 按 照 他 们 仍 然 自 称 的 那 样 来 称 呼 他 们 的 话 ) 都 似 乎 对 他 们 名 义 上 表 白 的 政 治 信 条 丧 失 了 信 心 , 而 另 一 方 面 任 何 一 方 看 来 都 没 有 在 为 自 己 提 供 更 好 的 政 治 信 条 方 面 取 得 任 何 进 展 。 但 是 , 这 样 一 种 更 好 的 学 说 无 疑 是 可 能 的 ; 不 是 一 种 单 纯 的 妥 协 , 将 双 方 的 分 歧 加 以 折 中 , 而 是 一 种 比 双 方 的 信 条 更 为 广 泛 的 东 西 , 这 种 学 说 , 由 于 极 为 全 面 , 无 论 是 自 由 党 人 或 是 保 守 党 人 都 可 加 以 采 用 , 而 不 致 放 弃 他 们 自 己 的 信 条 中 真 正 认 为 有 价 值 的 东 西 。 在 很 多 人 模 模 糊 糊 地 感 到 需 要 这 样 一 种 学 说 , 而 甚 至 自 以 为 已 掌 握 这 种 学 说 的 人 又 极 少 的 时 候 , 每 个 人 都 可 以 不 揣 冒 昧 地 把 能 有 助 于 形 成 这 种 学 说 的 他 自 己 的 思 想 和 他 所 了 解 的 别 人 的 最 好 的 思 想 提 供 出 来
第一章政府的形式在多大 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一切有关政府形式的理论,都带有有关政治制度的两种 互相冲突学说或多或少互相排斥的特征,或者,更确切地说, 带有关于什么是政治制度的互相冲突的概念的特征。 在有些人看来,政府严格地说是一种实际的艺术,除手 段和目的问题外不发生其他问题。政府的形式和达到人类目 的的其他手段一样,它被完全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既 然是人制作成的,当然人就有权选择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 作或按照什么模式去制作。按照这种看法,政府是一个问题 应和任何其他事务问题一样加以处理。第一步是明确政府所 须促进的目的。第二步,是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于实 现这些目的。在作到了这两点并确定了将最大好处和最小害 处结合起来的政府形式之后,剩下的就是争取国人或所由设 立该制度的人们同意我们私下得出的意见。发现最好的政府 形式,劝说别人相信它是最好的,然后鼓动他们坚持要这种 制度,就是采取这种政治哲学观点的人们心中的一系列想法 他们就象看待一部汽犁或一部打谷机那样(可能程度上有所 不同)来看待一个政体的 和这些人相反,另一种政治理论家则远远不是把政府形
第 一 章 政 府 的 形 式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是 个 选 择 问 题 一 切 有 关 政 府 形 式 的 理 论 , 都 带 有 有 关 政 治 制 度 的 两 种 互 相 冲 突 学 说 或 多 或 少 互 相 排 斥 的 特 征 , 或 者 , 更 确 切 地 说 , 带 有 关 于 什 么 是 政 治 制 度 的 互 相 冲 突 的 概 念 的 特 征 。 在 有 些 人 看 来 , 政 府 严 格 地 说 是 一 种 实 际 的 艺 术 , 除 手 段 和 目 的 问 题 外 不 发 生 其 他 问 题 。 政 府 的 形 式 和 达 到 人 类 目 的 的 其 他 手 段 一 样 , 它 被 完 全 看 做 是 一 种 发 明 创 造 的 事 情 。 既 然 是 人 制 作 成 的 , 当 然 人 就 有 权 选 择 是 否 制 作 , 以 及 怎 样 制 作 或 按 照 什 么 模 式 去 制 作 。 按 照 这 种 看 法 , 政 府 是 一 个 问 题 , 应 和 任 何 其 他 事 务 问 题 一 样 加 以 处 理 。 第 一 步 是 明 确 政 府 所 须 促 进 的 目 的 。 第 二 步 , 是 研 究 什 么 样 的 政 府 形 式 最 适 于 实 现 这 些 目 的 。 在 作 到 了 这 两 点 并 确 定 了 将 最 大 好 处 和 最 小 害 处 结 合 起 来 的 政 府 形 式 之 后 , 剩 下 的 就 是 争 取 国 人 或 所 由 设 立 该 制 度 的 人 们 同 意 我 们 私 下 得 出 的 意 见 。 发 现 最 好 的 政 府 形 式 , 劝 说 别 人 相 信 它 是 最 好 的 , 然 后 鼓 动 他 们 坚 持 要 这 种 制 度 , 就 是 采 取 这 种 政 治 哲 学 观 点 的 人 们 心 中 的 一 系 列 想 法 。 他 们 就 象 看 待 一 部 汽 犁 或 一 部 打 谷 机 那 样 ( 可 能 程 度 上 有 所 不 同 ) 来 看 待 一 个 政 体 的 。 和 这 些 人 相 反 , 另 一 种 政 治 理 论 家 则 远 远 不 是 把 政 府 形
第一章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式等同机器,而是把它看成一种自然产物,把政治科学看成 (好比说)自然史的一个分支。照他们看来,政府的形式不是 一个选择问题。大体上我们必须按照它们的现实情况加以接 受。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 是长成的”。我们对于它们,就和对于宇宙中的其他事实一样, 所能做的就是熟悉它们的自然特性并使我们自己适应它们。 在这学派看来,一国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 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是他们的习惯、本 能和无意识的需要和愿望的产物,而决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 物。除了用权宜的设计应付一时的需要以外,他们的意志在 这问题上不起作用。这种设计如果充分符合民族的感情和性 格,通常是持久的,经过连续不断的凝聚,就构成适合该国 人民的政体,但是一国人民的特性和情况未自发地产生这种 设计,要企图将它强加于他们则是徒然的。 假如我们可以假定这两种学说是互相排斥的学说,要决 定两者中哪一种是最不合理的就是困难的。但是人们在任何 争论问题上所表白的原则通常是他们真正持有的意见的极不 完全的代表。没有人会以为每一国人民能够实行每一种制度。 不管我们愿意怎样运用机械装置的类比,人们连选择一个木 和铁制的工具也不会仅仅因为它本身是最好的。他考虑到他 是否具有为使这种工具的使用变得有利而必须同时具备的其 他条件,特别是使用该工具的人是否具有管理工具所必要的 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把制度说成好象是活的有机体的人 们,也并不真正是他们自称的政治宿命论者。他们并不妄称 人类对于他们将生活在它下面的政府绝无选择的余地,或者
式 等 同 机 器 , 而 是 把 它 看 成 一 种 自 然 产 物 , 把 政 治 科 学 看 成 ( 好 比 说 ) 自 然 史 的 一 个 分 支 。 照 他 们 看 来 , 政 府 的 形 式 不 是 一 个 选 择 问 题 。 大 体 上 我 们 必 须 按 照 它 们 的 现 实 情 况 加 以 接 受 。 政 府 不 能 靠 预 先 的 设 计 来 建 立 。 它 们 “ 不 是 做 成 的 , 而 是 长 成 的 ” 。 我 们 对 于 它 们 , 就 和 对 于 宇 宙 中 的 其 他 事 实 一 样 , 所 能 做 的 就 是 熟 悉 它 们 的 自 然 特 性 并 使 我 们 自 己 适 应 它 们 。 在 这 学 派 看 来 , 一 国 人 民 的 根 本 的 政 治 制 度 是 从 该 国 人 民 的 特 性 和 生 活 成 长 起 来 的 一 种 有 机 的 产 物 , 是 他 们 的 习 惯 、 本 能 和 无 意 识 的 需 要 和 愿 望 的 产 物 , 而 决 不 是 故 意 的 目 的 的 产 物 。 除 了 用 权 宜 的 设 计 应 付 一 时 的 需 要 以 外 , 他 们 的 意 志 在 这 问 题 上 不 起 作 用 。 这 种 设 计 如 果 充 分 符 合 民 族 的 感 情 和 性 格 , 通 常 是 持 久 的 , 经 过 连 续 不 断 的 凝 聚 , 就 构 成 适 合 该 国 人 民 的 政 体 , 但 是 一 国 人 民 的 特 性 和 情 况 未 自 发 地 产 生 这 种 设 计 , 要 企 图 将 它 强 加 于 他 们 则 是 徒 然 的 。 假 如 我 们 可 以 假 定 这 两 种 学 说 是 互 相 排 斥 的 学 说 , 要 决 定 两 者 中 哪 一 种 是 最 不 合 理 的 就 是 困 难 的 。 但 是 人 们 在 任 何 争 论 问 题 上 所 表 白 的 原 则 通 常 是 他 们 真 正 持 有 的 意 见 的 极 不 完 全 的 代 表 。 没 有 人 会 以 为 每 一 国 人 民 能 够 实 行 每 一 种 制 度 。 不 管 我 们 愿 意 怎 样 运 用 机 械 装 置 的 类 比 , 人 们 连 选 择 一 个 木 和 铁 制 的 工 具 也 不 会 仅 仅 因 为 它 本 身 是 最 好 的 。 他 考 虑 到 他 是 否 具 有 为 使 这 种 工 具 的 使 用 变 得 有 利 而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的 其 他 条 件 , 特 别 是 使 用 该 工 具 的 人 是 否 具 有 管 理 工 具 所 必 要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另 一 方 面 , 把 制 度 说 成 好 象 是 活 的 有 机 体 的 人 们 , 也 并 不 真 正 是 他 们 自 称 的 政 治 宿 命 论 者 。 他 们 并 不 妄 称 人 类 对 于 他 们 将 生 活 在 它 下 面 的 政 府 绝 无 选 择 的 余 地 , 或 者 第 一 章 政 府 的 形 式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是 个 选 择 问 题 3
4 代议制政府 妄称对由不同政体形式产生的后果的考虑全然不是决定选择 哪种形式的一个因素。然而尽管每一方为了反对另一方都大 大夸大了自己的学说,而且没有人抱有不对两种学说都作些 修正的意见,但是这两种学说是符合两种思想方法之间根深 蒂固的分歧的。尽管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都不是完全正确,但 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也不是完全错误,我们必须努力认真考 虑两者的根本立足点,并利用两者中含有的全部真理。 我们首先要记住,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 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 意志。人们并不曾在一个夏天的清晨醒来发现它们已经长成 了。它们也不象树木那样,一旦种下去就“永远成长”,而人 们却“在睡大觉”。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 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所以,它们象一切由人做成的东西 那样,或者做得好,或者做得不好。在它们的制作过程中,可 能运用了判断和技能,也可能情况相反。又,如果一国人民 出于疏忽而未能,或者由于外来压力而无权,通过试验性方 法一一即当邪恶发生时,或当受害者有力量反抗时,对每一 种邪恶进行矫正的方法一为他们自己发展出一种政体,这 种政治进步方面的阻滞对他们说来无疑是巨大的不利,但不 因此证明对别国人民是好的东西对他们就不会也是好的,以 及当他们认为适于采用时仍然不是好的 另一方面,还须记住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 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 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并须使 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这包含着三个条件。为人民
妄 称 对 由 不 同 政 体 形 式 产 生 的 后 果 的 考 虑 全 然 不 是 决 定 选 择 哪 种 形 式 的 一 个 因 素 。 然 而 尽 管 每 一 方 为 了 反 对 另 一 方 都 大 大 夸 大 了 自 己 的 学 说 , 而 且 没 有 人 抱 有 不 对 两 种 学 说 都 作 些 修 正 的 意 见 , 但 是 这 两 种 学 说 是 符 合 两 种 思 想 方 法 之 间 根 深 蒂 固 的 分 歧 的 。 尽 管 两 者 中 任 何 一 个 显 然 都 不 是 完 全 正 确 , 但 两 者 中 任 何 一 个 显 然 也 不 是 完 全 错 误 , 我 们 必 须 努 力 认 真 考 虑 两 者 的 根 本 立 足 点 , 并 利 用 两 者 中 含 有 的 全 部 真 理 。 我 们 首 先 要 记 住 , 政 治 制 度 ( 不 管 这 个 命 题 是 怎 样 有 时 被 忽 视 ) 是 人 的 劳 作 ; 它 们 的 根 源 和 全 部 存 在 均 有 赖 于 人 的 意 志 。 人 们 并 不 曾 在 一 个 夏 天 的 清 晨 醒 来 发 现 它 们 已 经 长 成 了 。 它 们 也 不 象 树 木 那 样 , 一 旦 种 下 去 就 “ 永 远 成 长 ” , 而 人 们 却 “ 在 睡 大 觉 ” 。 在 它 们 存 在 的 每 一 阶 段 , 它 们 的 存 在 都 是 人 的 意 志 力 作 用 的 结 果 。 所 以 , 它 们 象 一 切 由 人 做 成 的 东 西 那 样 , 或 者 做 得 好 , 或 者 做 得 不 好 。 在 它 们 的 制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运 用 了 判 断 和 技 能 , 也 可 能 情 况 相 反 。 又 , 如 果 一 国 人 民 出 于 疏 忽 而 未 能 , 或 者 由 于 外 来 压 力 而 无 权 , 通 过 试 验 性 方 法 — — 即 当 邪 恶 发 生 时 , 或 当 受 害 者 有 力 量 反 抗 时 , 对 每 一 种 邪 恶 进 行 矫 正 的 方 法 — — 为 他 们 自 己 发 展 出 一 种 政 体 , 这 种 政 治 进 步 方 面 的 阻 滞 对 他 们 说 来 无 疑 是 巨 大 的 不 利 , 但 不 因 此 证 明 对 别 国 人 民 是 好 的 东 西 对 他 们 就 不 会 也 是 好 的 , 以 及 当 他 们 认 为 适 于 采 用 时 仍 然 不 是 好 的 。 另 一 方 面 , 还 须 记 住 政 治 机 器 并 不 自 行 运 转 。 正 如 它 最 初 是 由 人 制 成 的 , 同 样 还 须 由 人 , 甚 至 由 普 通 的 人 去 操 作 。 它 需 要 的 不 是 人 们 单 纯 的 默 从 , 而 是 人 们 积 极 的 参 加 ; 并 须 使 之 适 应 现 有 人 们 的 能 力 和 特 点 。 这 包 含 着 三 个 条 件 。 为 人 民 4 代 议 制 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