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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资源(伦理热点)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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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避之一,至 我仰真 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李福的死亡。它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惠者的痛苦 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 情神和驱体的极端箱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 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 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而是为 「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 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 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 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 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 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 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 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 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 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数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种种看法形成了 三种派别,一种是支持安乐死派,另一种是反对安乐死派,还有一种是区别对待安乐死派 国内一家肿箱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据不完全统 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廷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韩在医院的病床 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 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而,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 等城市)。图中的女孩叫李基,她从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在与病魔抗争了8年之后,苦于生活不能自理,还需年迈父母照顾 于是主动寻求安乐死。她说:“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我爱生命我不题到 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愿,也确实关系到许多人切身利益,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 完是很难付诸实施的。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 痛苦的话 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 还是安乐的死 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随后,5月16 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 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安乐死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 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乐 死是违法行为

安乐死 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 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 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 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 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 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 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 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 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 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 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 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 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 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 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 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种种看法形成了 三种派别,一种是支持安乐死派,另一种是反对安乐死派,还有一种是区别对待安乐死派。 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据不完全统 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 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 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 等城市)。图中的女孩叫李燕,她从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在与病魔抗争了28年之后,苦于生活不能自理,还需年迈父母照顾 于是主动寻求安乐死。她说:“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也确实关系到许多人切身利益,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 院是很难付诸实施的。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 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 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随后,5月16 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 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安乐死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 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乐 死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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