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5年第1期(总第31期) 主编 目录 刘建明 副主编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李训喜陈琴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 李海军 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张智吾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6 张范林建军许丽芬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9 张瑜洪轩玮杨轶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名单的通告…………… 水利部关于公布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三十三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5年第1~2,5~23,25~27号)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的公告 出版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5年第一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联系电话(010)63202650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0709-L0086号 印剛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杨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主 编 目 录 刘建明 副主编 李训喜 陈 琴 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李海军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 张智吾 编 辑 张 范 林建军 许丽芬 张瑜洪 轩 玮 杨 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5年第1期(总第31期) 1 5 6 9 12 13 14 16 18 20 21 27 29 30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50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杨 桦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 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名单的通告 水利部关于公布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三十三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5年第1~2,5~23,25~27号)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5年第一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水利部公报2015.1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5年水利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安监〔201543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 任,做好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15年1月27日 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 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 产工作,结合水利实际,制定2015年水利安全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 产工作要点。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总体目标 2.切实落实水利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水利项目法人和生产经 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事故防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 控为主线,以责任制落实为基础,以安全宣教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 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统筹管好部属单位和指导人,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 好行业安全生产两大任务,狠抓水利重点领域 员安全意识。 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 3.强化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 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制。坚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 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强化各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坚持 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 、主要任务 推进、同步考核。进一步完善流域机构、省级水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队伍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印发水利安准,继续开展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
_ 1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 任,做好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5年水利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安监〔2015〕4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 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 产工作,结合水利实际,制定2015年水利安全生 产工作要点。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 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事故防 控为主线,以责任制落实为基础,以安全宣教和 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统筹管好部属单位和指导 好行业安全生产两大任务,狠抓水利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 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队伍建设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印发水利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 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 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2.切实落实水利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水利项目法人和生产经 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 入,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 员安全意识。 3.强化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 制。坚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 进一步强化各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坚持 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 推进、同步考核。进一步完善流域机构、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 准,继续开展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 2015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水利部 2015年1月27日
水利部公报2015.1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 8.加强农村水电运行安全管理。推进农村水 督促市、县两级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全覆盖工作,研究制定 设,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强化水利《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规范农村 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水电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加强重点督查与核查, 5.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和责任追究力度。实现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严格执行农村水 出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督导相关办法。按电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农村水电站 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汛期安全度汛管理, 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老旧电站安全隐患。 究,对典型事故进行通报。加强相关违纪违法案 9.加强水文监测、水利科研与检验、水利 件线索移送的信息沟通,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吸工程勘测设计等安全管理。加强水文工程建设与 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措施。 水文监测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防护以及测 (二)突出重点领域,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船、缆道定期检査维修与安全器材配备,提高施 6.强化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工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与应急救援能 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加强在建工程安全力;健全水利科研院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 巡查。以大型骨干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大型实验仪器与检验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化 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督促水学品使用与存放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督促 利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严格落实工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 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高处坠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 落、坍塌、滑坡、岩爆、淹溺、触电等生产安全的安全教育。 事故的防范,强化施工场地交通安全以及雷管炸 (三)严格检查执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药和油库等危险品管理。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 10.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本级在 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建和运行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安全监管,对下级 施工,防范溃坝、围堰溃决等事故发生。加强在所属的水利工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季度 建项目生活区防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 进行抽查、检查。经常性开展打击水利行业非法 7.切实加强水库大坝和淤地坝运行安全管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理。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水利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形成常态化高压监管态势。 程安全运行管理督查,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1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根据新修订的 加强水库大坝及穿坝建筑物、闸门等重点设施和《安全生产法》,研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 部位的安全巡查和监测。加强水工金属结构安法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实行行 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测。督促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执法 地方积极落实资金,做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相关执法保障措施 作,防止溃坝现象发生。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规大力推进市、县级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执法。 定规范要求,加强生产运行监督管理,严禁淤地 1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印发加 坝蓄水运用。 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
_ 2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 督促市、县两级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 设,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强化水利 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5.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和责任追究力度。 出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督导相关办法。按 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 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 究,对典型事故进行通报。加强相关违纪违法案 件线索移送的信息沟通,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吸 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措施。 (二)突出重点领域,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6.强化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 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加强在建工程安全 巡查。以大型骨干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 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督促水 利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严格落实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高处坠 落、坍塌、滑坡、岩爆、淹溺、触电等生产安全 事故的防范,强化施工场地交通安全以及雷管炸 药和油库等危险品管理。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 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 施工,防范溃坝、围堰溃决等事故发生。加强在 建项目生活区防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 7.切实加强水库大坝和淤地坝运行安全管 理。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水利工 程安全运行管理督查,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加强水库大坝及穿坝建筑物、闸门等重点设施和 部位的安全巡查和监测。加强水工金属结构安 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测。督促 地方积极落实资金,做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 作,防止溃坝现象发生。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规 定规范要求,加强生产运行监督管理,严禁淤地 坝蓄水运用。 8.加强农村水电运行安全管理。推进农村水 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全覆盖工作,研究制定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规范农村 水电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加强重点督查与核查, 实现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严格执行农村水 电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农村水电站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汛期安全度汛管理,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老旧电站安全隐患。 9.加强水文监测、水利科研与检验、水利 工程勘测设计等安全管理。加强水文工程建设与 水文监测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防护以及测 船、缆道定期检查维修与安全器材配备,提高施 工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与应急救援能 力;健全水利科研院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 大型实验仪器与检验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化 学品使用与存放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督促 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 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 的安全教育。 (三)严格检查执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0.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本级在 建和运行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安全监管,对下级 所属的水利工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季度 进行抽查、检查。经常性开展打击水利行业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形成常态化高压监管态势。 1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根据新修订的 《安全生产法》,研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实行行 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执法 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相关执法保障措施, 大力推进市、县级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执法。 1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印发加 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
水利部公报2015.1 意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处置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 制。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执制,加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水利 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与救援工作,定期开展 隐患治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 急预案“五落实”。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闭事故。 环”管理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査治理的登记建 17.加快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依 档和信息报送工作。 托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 13.抓好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水利安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功能,下大力做好隐患 全生产工作。做好春节、“两会”以及汛期、国排查治理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加快推进水利 庆节等重点时段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早日启动信 排查、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息系统工程建设,积极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事故 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 (四)强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危险源监控和隐患 4.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排查治理能力 抓紧完成《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五)开展宣教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积极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水 18.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 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安全生产法》宣贯和第14个全国“安全生产 防护设施技术规范》等颁布宣贯工作。组织做好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在有 水利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关媒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刊和专栏,制作安全 配合安全监管总局做好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生产警示教育宣传片,组织编写水利安全生产应 组织实施工作。 知应会读本,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全面提高。 5.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 19.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加 强地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深入组织大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水利生产经 开展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 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 设,严格评审管理工作。将标准化建设、事故查产网络教育培训。强化对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 处、重大隐患治理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员”的培训考核管理,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 系管理。做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组织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 实施工作,推动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安全务素质,强化生产一线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评价工作。 与防护技能 16.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抓好 三、工作要求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各地方、各单位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红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 监[2014]19号)的落实,严格落实事故应急管理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
_ 3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意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制。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执 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安全 隐患治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 急预案“五落实”。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闭 环”管理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登记建 档和信息报送工作。 13.抓好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水利安 全生产工作。做好春节、“两会”以及汛期、国 庆节等重点时段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 排查、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 事故。 (四)强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4.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抓紧完成《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积极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水 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利工程施工安全 防护设施技术规范》等颁布宣贯工作。组织做好 水利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配合安全监管总局做好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 组织实施工作。 15.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 强地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深入组织 开展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 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严格评审管理工作。将标准化建设、事故查 处、重大隐患治理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管理。做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组织 实施工作,推动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工作。 16.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抓好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安 监[2014]19号)的落实,严格落实事故应急管理 和处置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 制,加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水利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与救援工作,定期开展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 事故。 17.加快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依 托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 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功能,下大力做好隐患 排查治理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加快推进水利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早日启动信 息系统工程建设,积极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 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危险源监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能力。 (五)开展宣教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8.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法》宣贯和第14个全国“安全生产 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在有 关媒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刊和专栏,制作安全 生产警示教育宣传片,组织编写水利安全生产应 知应会读本,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全面提高。 19.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加 大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水利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 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网络教育培训。强化对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 员”的培训考核管理,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 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 务素质,强化生产一线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与防护技能。 三、工作要求 各地方、各单位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红 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 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
水利部公报2015.1 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水利安全生 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一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切实抓好水利安全 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按照抓好本级 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安全防范管好行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实 的同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相关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 部门要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协调联动和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并于2015年2月10日 沟通配合,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前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_ 4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 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切实抓好水利安全 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安全防范 的同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相关 部门要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协调联动和 沟通配合,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 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水利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按照抓好本级、 管好行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实 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 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并于2015年2月10日 前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公报2015.1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 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资源20154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部署,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机构对第四批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行了验收。为更好地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 北京市怀柔区等18个试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积极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 范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国节水 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评定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全国节水型社 会建设示范区”称号。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附件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怀柔区 山东省:广饶县 山西省:阳泉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湖北省:鄂州市 辽宁省:本溪市 海南省:海口市 吉林省:延吉市 陕西省:咸阳市 上海市:金山区 甘肃省:庆阳市 浙江省:舟山市 青海省:德令哈市 安徽省:铜陵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_ 5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部署,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机构对第四批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行了验收。为更好地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 北京市怀柔区等18个试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积极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 范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国节水 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评定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全国节水型社 会建设示范区”称号。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 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资源〔2015〕48号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北京市:怀柔区 山西省: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辽宁省:本溪市 吉林省:延吉市 上海市:金山区 浙江省:舟山市 安徽省:铜陵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广饶县 河南省:平顶山市 湖北省:鄂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庆阳市 青海省:德令哈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附件 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名单
水利部公报2015.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5〕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 015年2月16日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 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 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 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 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 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_ 6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 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 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 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 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 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 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 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 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 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 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 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 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 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 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5〕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公报2015.1 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 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 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备、材料釆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 (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合同 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 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 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 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竣工验收。 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标投 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 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 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 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过程管理。 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 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 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全生产责任 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 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编报工作 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 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_ 7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 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 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 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 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 (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 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 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 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 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 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 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 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 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 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 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 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 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 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 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 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 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 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 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 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 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 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 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 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 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 合同。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 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 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 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 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 竣工验收。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标投 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 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 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 过程管理。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 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 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 全生产责任。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 编报工作。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 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水利部公报2015.1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 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 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箅投资较代建 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 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建单位。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 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 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 〔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 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 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 约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 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人项目建设成本,在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_ 8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 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 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 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 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 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 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 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 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执行。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 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 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 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 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 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 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 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 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 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 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 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 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 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 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 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 利部建设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