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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商法总论》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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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 2.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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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章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这两个商法当中最重要 教的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对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都有一个清晰的认 自|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不同的规制原则,清楚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2.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了解其特殊规则 3.了解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 4.掌握商法的两种基本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 学习方法 本章分以下四节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营业 四、商号和商事登记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特殊原则,讲述商法的两种基本 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并分析营业的内涵及其相关内容等。 内容提要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 一、第 一 章 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这两个商法当中最重要 的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对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都有一个清晰的认 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教 学 要 求 1.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不同的规制原则,清楚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2.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了解其特殊规则; 3.了解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 4.掌握商法的两种基本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 学 习 方 法 内 容 提 要 本章分以下四节: 一、商事主体 二、商事行为 三、营业 四、商号和商事登记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特殊原则,讲述商法的两种基本 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并分析营业的内涵及其相关内容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 2.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商事主体须是缔结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即商 事法律关系主体,它当然应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均应以自己的名义,这是商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 现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 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在商事法律赋予商事特别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商事主 、商事主体的不同规制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法规制商事主体的 材料|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要者有三 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 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首创这一原则的是1807年的《法国商 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 于商事行为的形式。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 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 即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 事主体。 3.折衷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对客观主义原则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 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法的基础。并且,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 它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 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2 二、第 二 章 第 一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 2.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商事主体须是缔结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即商 事法律关系主体,它当然应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均应以自己的名义,这是商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 现。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 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在商事法律赋予商事特别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商事主 体。 二、商事主体的不同规制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法规制商事主体的 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要者有三: 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 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首创这一原则的是 1807 年的《法国商 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 于商事行为的形式。德国 1900 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 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 即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 事主体。 3.折衷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对客观主义原则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 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法的基础。并且,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 它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 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一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 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在我国,又称做“公民”) “户”(《民法通则》第26条至第29条),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 企业(英国称该企业为“单人公司”,德国称其为“个体企业”) 2.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法人。 3.商合伙。在我国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 文本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材料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 利组织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在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于丧失不像其他国家那么复杂,不论是商法人 商合伙,还是商个人,它们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取得商事主体 资格。同样,也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而丧失商事主体资格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现 形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3 二、第 二 章 第 一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文本 材料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 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在我国,又称做“公民”)、 “户”(《民法通则》第 26 条至第 29 条),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 企业(英国称该企业为“单人公司”,德国称其为“个体企业”)。 2.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法人。 3.商合伙。在我国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合 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 利组织。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在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于丧失不像其他国家那么复杂,不论是商法人、 商合伙,还是商个人,它们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取得商事主体 资格。同样,也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而丧失商事主体资格。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或者称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析 言之:()商事行为须是为营利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其他。这一特 征,以公司最为典型。无疑,营利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对其正确地作出 判断,将是确认商事行为的关键 文本 (二)商事行为中,除明显的营利性行为外,须具有营业性 所谓营业性,指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其特点为: 材料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即同种营利性行为的反复。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当然,“不间断性”和“反复性”是紧密 相联系的。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所谓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指行为人运营 的计划性,即不仅有营利的目标,还要对实现营利目标的措施和所采取的手段作 出具体安排。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4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或者称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析 言之:(一)商事行为须是为营利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其他。这一特 征,以公司最为典型。无疑,营利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对其正确地作出 判断,将是确认商事行为的关键。 (二)商事行为中,除明显的营利性行为外,须具有营业性 所谓营业性,指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其特点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即同种营利性行为的反复。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当然,“不间断性”和“反复性”是紧密 相联系的。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所谓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指行为人运营 的计划性,即不仅有营利的目标,还要对实现营利目标的措施和所采取的手段作 出具体安排。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基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行为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商行为有营 利性、安全性和简易迅速性的特殊性,因而它理应适用商法特有的规则,包括其 般规则和特殊场合下的规则。以下,仅述及一般规则。 (-)商事行为的代理 商事行为的代理有自己的特点 1.非显名主义。国外一些国家的商法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 在实施其行为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 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人仍发生效力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文本 3.代理人的权限。在商事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 材料限宽。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 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二)商事债权的时效 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的不行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 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商事时效制度的设立,着眼于对久己持续的事实状 态的尊重,或言之,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因债权请求人不作请求表示而呆滞 的债权的消灭时限 无疑,民事债权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债权。但是,各国民法、商 法的发展均告诉人们:商事债权时效短于民事债权的时效,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 的趋势。 其他 素材 包括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5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二、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基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行为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商行为有营 利性、安全性和简易迅速性的特殊性,因而它理应适用商法特有的规则,包括其 一般规则和特殊场合下的规则。以下,仅述及一般规则。 (一)商事行为的代理 商事行为的代理有自己的特点: 1.非显名主义。国外一些国家的商法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 在实施其行为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 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人仍发生效力。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在商事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 限宽。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 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二)商事债权的时效 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的不行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 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商事时效制度的设立,着眼于对久已持续的事实状 态的尊重,或言之,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因债权请求人不作请求表示而呆滞 的债权的消灭时限。 无疑,民事债权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债权。但是,各国民法、商 法的发展均告诉人们:商事债权时效短于民事债权的时效,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 的趋势。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三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营业的意义 营业的意义是多重的,它有时是指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有时是指商事主体 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财产的组织体。前者称为主观意义的营业,又 称作为活动的营业;后者称为客观意义的营业,又称作为组织的营业。应该指出 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实质上是营业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是紧密 联系的 营业组织 (-)作为组织的营业 1.客观意义的营业 所谓客观意义的营业,指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 文本织体 材料 2.客观意义的营业的构成 客观意义的营业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构成。其中,积极财产包括物(含建 筑物、商品、现金、有价证券、机械、器具、原材料、土地动产、不动产等) 权利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号权)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 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 3.营业的特别财产 营业是集合多数物和权利的有机组织体。因此,从法律上确定作为营业使用 的特别财产,是有重要意义的。作为营业的特别财产,在法律上有以下意义 (1)营业的特别财产是强制执行、破产的对象 (2)营业的特别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的标的 (3)营业的特别财产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支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6 二、第 二 章 第 三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营业的意义 营业的意义是多重的,它有时是指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有时是指商事主体 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财产的组织体。前者称为主观意义的营业,又 称作为活动的营业;后者称为客观意义的营业,又称作为组织的营业。应该指出, 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实质上是营业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是紧密 联系的。 二、营业组织 (一)作为组织的营业 1.客观意义的营业 所谓客观意义的营业,指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 织体。 2.客观意义的营业的构成 客观意义的营业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构成。其中,积极财产包括物(含建 筑物、商品、现金、有价证券、机械、器具、原材料、土地动产、不动产等)、 权利(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号权)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 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 3.营业的特别财产 营业是集合多数物和权利的有机组织体。因此,从法律上确定作为营业使用 的特别财产,是有重要意义的。作为营业的特别财产,在法律上有以下意义: (1)营业的特别财产是强制执行、破产的对象。 (2)营业的特别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的标的。 (3)营业的特别财产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三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营业的转让 营业转让的意义。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组织统一体的营业财产。 析言之: (1)营业转让的标的物是作为组织统一体的营业财产。换言之,营业转让的标 的物不是一般商品,也不是用于营业的一般财产,而是作为组织的统一体的营业 财产。 (2)营业转让是一种债权行为。营业转让,实际上是让与人和让受人(或称“受 让人”,以下同)就转让营业财产订立的债权合同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的区分。二者采取的法律形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果 文本是相同的,即都采用合同形式,都可能导致企业集中,并同样接受反垄断法的规 材料|制。但是,两者是不相同的。第一,营业转让是买卖法上的问题,而企业合并是 企业组织法的问题。第二,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作为与转让对象有关的各个权 利和义务中,选择个别权利转移和承担债务的手续是必要的。而企业(包括公司) 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企业消灭,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的 企业概括继承,不得采取个别权利转移和选择承担债务的手续。第三,营业转让 是作为组织的营业的转让,不产生企业成员(如股东)的接收的问题;而公司合并 时,被合并公司股东应当然为合并公司接收。第四,营业转让时,营业的让与人 与员工(除船员外)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当然延续。而公司合并则不同,前述劳动关 系当然延续到合并公司。第五,公司合并时,多数情形下的公司合并合同应依法 律所规定的要求制作;公司之间的营业转让合同则仅依当事公司的意思表示,其 内容的记载不以符合法定要求为要件。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7 二、第 二 章 第 三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二)营业的转让 1.营业转让的意义。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组织统一体的营业财产。 析言之: (1)营业转让的标的物是作为组织统一体的营业财产。换言之,营业转让的标 的物不是一般商品,也不是用于营业的一般财产,而是作为组织的统一体的营业 财产。 (2)营业转让是一种债权行为。营业转让,实际上是让与人和让受人(或称“受 让人”,以下同)就转让营业财产订立的债权合同。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的区分。二者采取的法律形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果 是相同的,即都采用合同形式,都可能导致企业集中,并同样接受反垄断法的规 制。但是,两者是不相同的。第一,营业转让是买卖法上的问题,而企业合并是 企业组织法的问题。第二,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作为与转让对象有关的各个权 利和义务中,选择个别权利转移和承担债务的手续是必要的。而企业(包括公司) 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企业消灭,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的 企业概括继承,不得采取个别权利转移和选择承担债务的手续。第三,营业转让 是作为组织的营业的转让,不产生企业成员(如股东)的接收的问题;而公司合并 时,被合并公司股东应当然为合并公司接收。第四,营业转让时,营业的让与人 与员工(除船员外)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当然延续。而公司合并则不同,前述劳动关 系当然延续到合并公司。第五,公司合并时,多数情形下的公司合并合同应依法 律所规定的要求制作;公司之间的营业转让合同则仅依当事公司的意思表示,其 内容的记载不以符合法定要求为要件。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三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2.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营业转让相对不同人有不同的效力: (1)营业转让对当事人的效力。营业转让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其主要者为:第一,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移转义务。第二,营业让与人的竞业禁止 义务 (2)营业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营业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其对第三人的效 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营业转让对于营业上的债权人的效力。由于营业的转让,营业上的债 文本务虽然也转移到营业让受人,但对于债权人的关系,除非办理了债务承担的变更 材料手续,营业让受人不是当然的债务人,营业让与人仍应对债务负责。但是,为了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商法都设置了一些特别规则 第二,营业转让对营业上的债务人的效力。在营业让受人继续使用营业让与 人的商号的情况下,对于营业让与人的营业所生之债权,债务人对营业让受人作 出了偿还,只要债务人是善意而无重大过失的,即使债权没有转移给营业让与人, 其偿还也应认定为有效。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8 二、第 二 章 第 三 节 第 三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2.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营业转让相对不同人有不同的效力: (1)营业转让对当事人的效力。营业转让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其主要者为:第一,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移转义务。第二,营业让与人的竞业禁止 义务。 (2)营业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营业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其对第三人的效 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营业转让对于营业上的债权人的效力。由于营业的转让,营业上的债 务虽然也转移到营业让受人,但对于债权人的关系,除非办理了债务承担的变更 手续,营业让受人不是当然的债务人,营业让与人仍应对债务负责。但是,为了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商法都设置了一些特别规则。 第二,营业转让对营业上的债务人的效力。在营业让受人继续使用营业让与 人的商号的情况下,对于营业让与人的营业所生之债权,债务人对营业让受人作 出了偿还,只要债务人是善意而无重大过失的,即使债权没有转移给营业让与人, 其偿还也应认定为有效。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_二章第_三节第四页教学内容 、营业活动 营业活动即作为活动的营业,是指商事主体营利的活动 1.营业的自由。所谓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地从事营利活动,非经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限制。营业自由是一切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实行的原则 并且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2.营业自由的限制。营业自由的限制因限制的具体情形的差别有两大类 (1)对营业形成的限制。虽然法律、法规保护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但营业的 形成并非是任意的。相反,它须接受法律、法规的限制。①某些行业的营业成立 的禁止。出于对财政收入的考虑和对特殊行业进行特殊规制等理由,国家对个别 行业实行垄断经营。②营业的行政许可。着眼于所营事业的公共性,国家对一些 行业的营业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③营业的形成因其身份的理由加以限制。如不 允许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从事任何营业。④营业的形成因其保护公众利益 文本而被禁止。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经营“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音 材料像制品、印刷品,均为法律、法规所禁止。⑤营业的形成因经济主体利益的调整 而限制。依据商法的规定,营业让与人、董事、经理、合伙人等均负有竞业禁止 的义务。 (2)对营业形式的限制。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法律、法规必须确认 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要建立这种秩序,就必须反对和禁止妨害 公众营业自由的营业形式。①对不正当竞争营业形式的制止。②对限制竞争营业 形式的禁止。限制竞争的营业形式是指经营者改变竞争条件,使其他经营者难以 进入市场的行为。③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诸如价格卡特尔、独家垄断集团也已为 其他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所禁止。并且,鉴于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起来 之前还存在行政性垄断,它虽不是前述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但基于保护营业自 由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其作出了规制。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9 二、第 二 章 第 三 节 第 四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三、营业活动 营业活动即作为活动的营业,是指商事主体营利的活动。 1.营业的自由。所谓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地从事营利活动,非经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限制。营业自由是一切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实行的原则, 并且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2.营业自由的限制。营业自由的限制因限制的具体情形的差别有两大类 (1)对营业形成的限制。虽然法律、法规保护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但营业的 形成并非是任意的。相反,它须接受法律、法规的限制。①某些行业的营业成立 的禁止。出于对财政收入的考虑和对特殊行业进行特殊规制等理由,国家对个别 行业实行垄断经营。②营业的行政许可。着眼于所营事业的公共性,国家对一些 行业的营业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③营业的形成因其身份的理由加以限制。如不 允许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从事任何营业。④营业的形成因其保护公众利益 而被禁止。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经营“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音 像制品、印刷品,均为法律、法规所禁止。⑤营业的形成因经济主体利益的调整 而限制。依据商法的规定,营业让与人、董事、经理、合伙人等均负有竞业禁止 的义务。 (2)对营业形式的限制。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法律、法规必须确认 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要建立这种秩序,就必须反对和禁止妨害 公众营业自由的营业形式。①对不正当竞争营业形式的制止。②对限制竞争营业 形式的禁止。限制竞争的营业形式是指经营者改变竞争条件,使其他经营者难以 进入市场的行为。③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诸如价格卡特尔、独家垄断集团也已为 其他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所禁止。并且,鉴于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起来 之前还存在行政性垄断,它虽不是前述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但基于保护营业自 由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其作出了规制。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_二章第_四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登记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商事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商事事项 的登记,包括船舶登记、不动产登记、企业担保登记和商事主体的登记。狭义的 商事登记仅指商事主体的登记。这里,采用狭义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需依照法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向法定的主管 机关为之。 3.商事登记是私法行为与公法行为的结合 文本 材料二、商事登记的目的 商事登记,实质是公示商事主体的组织状态和营业状态,其目的有二 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凡在商事登记中登记之事项,除虚假于实者外,均 属于确定事实,商事主体可依其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商事主体的组织状况和营业状况登记于商事登记主 管机关,即将其有关信息公告于社会公众,有利于对方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作出 正确判断,有利于交易安全。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商事登记能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满足政府对经济进行必要管理的需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0 二、第 二 章 第 四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登记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商事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商事事项 的登记,包括船舶登记、不动产登记、企业担保登记和商事主体的登记。狭义的 商事登记仅指商事主体的登记。这里,采用狭义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需依照法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向法定的主管 机关为之。 3.商事登记是私法行为与公法行为的结合。 二、商事登记的目的 商事登记,实质是公示商事主体的组织状态和营业状态,其目的有二: 1.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凡在商事登记中登记之事项,除虚假于实者外,均 属于确定事实,商事主体可依其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商事主体的组织状况和营业状况登记于商事登记主 管机关,即将其有关信息公告于社会公众,有利于对方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作出 正确判断,有利于交易安全。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商事登记能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满足政府对经济进行必要管理的需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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