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案 姓名郑金虎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时间2012109节次12 课程名称 卫生法 授课专业及层次2011级临床医学本科6-9班 授课内容 第五讲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学时数 2 教学目的 1、使学生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要求 重 点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难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自学内容 使用教具 多媒体 相关学科知识 教学法讲授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 第五讲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熟悉 (一)公共场所一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15分钟 立,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它对公众来说是人工 生活环境,对从业人员来说是劳动环境。 我国目前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属于人为环境,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 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目前并没有将 所有的公共场所都纳入法定监督对象. (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 指下列公共场所: 1、住宿、交际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 茶座。 2、洗浴、美容场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交通场所
教 案 姓 名 郑金虎 2012 ~ 2013 学年第 一 学期 时间 2012-10-9 节次 1~2 课程名称 卫生法 授课专业及层次 2011 级临床医学本科 6-9 班 授课内容 第五讲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学时数 2 教学目的 1、使学生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重 点 1、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要求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难 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自学内容 使用教具 多媒体 相关学科知识 教学法 讲授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 第五讲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一)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 立,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它对公众来说是人工 生活环境,对从业人员来说是劳动环境。 我国目前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属于人为环境,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 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目前并没有将 所有的公共场所都纳入法定监督对象. (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 指下列公共场所: 1、住宿、交际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 茶座。 2、洗浴、美容场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交通场所 熟悉 15 分钟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附页)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特征 5分钟 1、人员密集,易传播疾病: 2、人员流动性大,环境和物品容易被污染: 3、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多、复杂、传播快: 4、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知识缺乏: 5、卫生组织难建立、制度难健全、难落实: 6、建筑和布局难合理,卫生设施难到位。 (四)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0分钟 1、选址、建筑设计、内部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微小气候适宜,保证有适宜的温、湿度 3、照明、通风良好,满足生活和活动需要 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6、消毒等卫生设施完善 7、服务员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健康状况良好 8、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掌握 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国5分钟 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 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实施细则》,1991 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 2011年2月14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体 握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的自我管 5分钟 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 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掌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20分钟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附页)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特征 1、人员密集,易传播疾病; 2、人员流动性大,环境和物品容易被污染; 3、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多、复杂、传播快; 4、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知识缺乏; 5、卫生组织难建立、制度难健全、难落实; 6、建筑和布局难合理,卫生设施难到位。 (四)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选址、建筑设计、内部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微小气候适宜,保证有适宜的温、湿度 3、照明、通风良好,满足生活和活动需要 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6、消毒等卫生设施完善 7、服务员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健康状况良好 8、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国务院于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国 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 同年 9 月 15 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 2011 年 2 月 14 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体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的自我管 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 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 5 分钟 10 分钟 掌握 5 分钟 掌握 5 分钟 掌握 20 分钟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附页)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 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进行新 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熟悉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 10分钟 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 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熟悉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0分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②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 卫生知识的教有和培训: 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 收: 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了解 1、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卫生监督员负责对10分钟 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处罚 熟悉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列规定之一的,卫10分钟 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子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等行政处罚: 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③拒绝卫生监督的: 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
讲授内容纲要、要求及时间分配(附页)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 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进行新 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 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 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公共场所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②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 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 收; 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1、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卫生监督员负责对 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三、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列规定之一的,卫 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等行政处罚: 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③拒绝卫生监督的; 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 熟悉 10 分钟 熟悉 10 分钟 了解 10 分钟 熟悉 1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