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卫生法基础知识 概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1 医师执北密书
第一讲 卫生法基础知识 概 论 1
第一讲卫生法基础知识概论 卫生法概述 二 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四、卫生行政执法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第一讲 卫生法基础知识概论 一、卫生法概述 二、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四、卫生行政执法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
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卫生的含义 词源考据: “卫生”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战国 时期《黄帝内经》的《灵柩.营卫生会》,在我 国古代,“卫生”一词的含义主要是指“养生” 有“护卫生命”的意思。 在现代汉语中,“卫生”有狭义和六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是指一种状况,如人体、环境卫 生等。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 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为了维护人 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一)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1、卫生的含义 词源考据: “卫生”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战国 时期《黄帝内经》的《灵柩.营卫生会》,在我 国古代, “卫生”一词的含义主要是指“养生” , 有“护卫生命”的意思。 在现代汉语中, “卫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是指一种状况,如人体、环境卫 生等。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 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为了维护人 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2、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 是调整在卫 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 (1)卫生法的调解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2、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是调整在卫 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 (1)卫生法的调解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的涵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公 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行政事务的决策、 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法律关系一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由行政法规 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的涵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公 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行政事务的决策、 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由行政法规 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我国政体结构示意图 (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 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注:我国是议行合一的政体
我国政体结构示意图 (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 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注:我国是议行合一的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胡涛 副主席: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 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总 理:温家宝 主席:胡锦涛 院长:王胜俊 检察长:曹建明 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张德缸王歧山 副主席:郭伯雄徐才厚 国务委员:刘延东梁光烈马凯孟建柱 戴秉国
我国政体结构示意图 (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 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注:我国是议行合一的政体
我国政体结构示意图 (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 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注:我国是议行合一的政体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 11号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和经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 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和经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 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