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艾滋病防治 ) 艾滋病防治原则 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三) 预防与控制 (四) 治疗与救助 (五)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 权利和义务 [视频]防控艾滋
第三讲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艾滋病防治 (一)艾滋病防治原则 (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三)预防与控制 (四)治疗与救助 (五)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 权利和义务 [视频]防控艾滋
(一)艾滋病防治原则(方针)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 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第二条
(一)艾滋病防治原则(方针)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 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第二条
(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 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 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 境
(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 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 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 境
三) 预防与控制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1D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 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 活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 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 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 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三)预防与控制 1、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 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 活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 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 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 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行为干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 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 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 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4、人体血液、血浆检测制度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 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 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 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3、行为干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 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 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 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4、人体血液、血浆检测制度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 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 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 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5、应急临时采集血液检测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 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 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 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 者使用
5、应急临时采集血液检测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 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 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 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 者使用
(四) 治疗与救助 1、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的治疗义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及婴儿的义务
(四)治疗与救助 1、治疗措施 (1)医疗机构的治疗义务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及婴儿的义务
(1)医疗机构的治疗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 病进行治疗。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 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1)医疗机构的治疗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 病进行治疗。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 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 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及婴儿的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 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 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 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 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 服务
(3)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及婴儿的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 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 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 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 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 服务
2、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 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 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 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 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2、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 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 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 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 染治疗药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