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跨国破产法的发展 目前发端于美国的金脸危机其影响是全球性的。虽然在此之赖,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经 济成金壁危机。但罕见像我们今天经历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范围之广,破环程度之深: 这种负而影响还将特续,各国经济在未来很可能呈现波容起伏式的发展样态。 国际金融危机最显性的结果就是大量企业凝临酸产。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随着经济全 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授货与贸易在数量与规模上大幅度增长,跨国公司成为从事国际最贸 投资活动的主要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酸产附带很强的涉外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不再仅涉及单一国家及其私主 体的利益,也不可能是一国白身有能力解决的问题。然而,瓷目前来看。在跨国碳产领城 各国的协调与合作还非常有限,现有的跨国破产法律制度尚存在漏洞与盲点。不足以应对此 次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跨国破产案件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虽然联合国与款翌在国际层面构建了促进合作的两国破产法律框架,但线采纳国与参加国的 情况看,其适用范围和影响还不够广泛:第二,就已经构建的这个法律框架而言,尚存在制 度缺路。突出表现在管辖权等制度设计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直接导致各国在适用过程中 的分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其既定法律功能的发挥:第三,现存的跨国碳产法律框架存在 两大薄蜀环节:一是没有就企业集团破产日圈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很少湾及银行等金胜机构 的跨国破产月题。在本次金脓危机影响下,这两方面的实践已经鲁常广泛与突出。实践的发 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也必将推动立法的进步,在国际金题危机影响下,跨国破产 法应当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进一步加强跨围破产的国际合作 企业国际联系的广泛与紧密反缺于破产案件中表观在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财产及债权 人具有更多涉外因素。跨国破产案件解决的核心问题效是应当由一个程序、一部法律支配 债务人位于全球财产的分配或重组,还是由多个程序、多部法律分面治之。由于各国破产法 在债权分类、清德顺序以及实体问题处分上存在差异,启动当地程序,适用自己的破产法 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保护当地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破产程序效率性价值目标的角度考 虑,国家之阿陵此合作、尽可能在统一规则下解决跨国破产月题又是最有效的。尤其在国 际金腔危机影响下,骑国破产涉及范围更为广泛,间题更为复桑,坚持实陈属地主义在更多 情况下并非是受丝者。因此,从发展的取光,骑国破产问愿进行统一化立法,在最大限 度内实现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发展趋劳.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欧盟谜行 的跨国酸产立法就是试图通过建文以主要酸产程序为中心,铺之若干非主要程序减属地程 序的模式力图在兼厦各国当地利益的情况下推动骑国破产国际合作的选程。不过,从立法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跨国破产法的发展 目前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其影响是全球性的。虽然在此之前,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经 济或金融危机,但罕见像我们今天经历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范围之广、破坏程度之深。 这种负面影响还将持续,各国经济在未来很可能呈现波谷起伏式的发展样态。 国际金融危机最显性的结果就是大量企业濒临破产。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随着经济全 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与贸易在数量与规模上大幅度增长,跨国公司成为从事国际经贸 投资活动的主要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破产附带很强的涉外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不再仅涉及单一国家及其私主 体的利益,也不可能是一国自身有能力解决的问题。然而,就目前 来看,在跨国破产领域 各国的协调与合作还非常有限,现有的跨国破产法律制度尚存在漏洞与盲点,不足以应对此 次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跨国破产案件的广泛性与复 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虽然联合国与欧盟在国际层面构建了促进合作的跨国破产法律框架,但就采纳国与参加国的 情况看,其适用范围和影响还不够广泛;第二,就已经构建的这个法律框架而言,尚存在制 度缺陷。突出表现在管辖权等制度设计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直接导致各国在适用过程中 的分歧,在相 当程度上影响其既定法律功能的发挥;第三,现存的跨国破产法律框架存在 两大薄弱环节:一是没有就企业集团破产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很少涉及银行等金融机 构 的跨国破产问题。在本次金融危机影响下,这两方面的实践已经非常广泛与突出。实践的发 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也必将推动立法的进步。在国际金融危机 影响下,跨国破产 法应当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进一步加强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 企业国际联系的广泛与紧密反映于破产案件中表现在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财产及债权 人具有更多涉外因素。跨国破产案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应当由一 个程序、一部法律支配 债务人位于全球财产的分配或重组,还是由多个程序、多部法律分而治之。由于各国破产法 在债权分类、清偿顺序以及实体问题处分上存在差 异,启动当地程序,适用自己的破产法 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保护当地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破产程序效率性价值目标的角度考 虑,国家之间彼此合作、尽可能在 统一规则下解决跨国破产问题又是最有效的。尤其在国 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跨国破产涉及范围更为广泛,问题更为复杂,坚持实施属地主义在更多 情况下并非是受益 者。因此,从发展的眼光,就跨国破产问题进行统一化立法,在最大限 度内实现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发展趋势。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欧盟进行 的 跨国破产立法就是试图通过建立以主要破产程序为中心,辅之若干非主要程序或属地程 序的模式力图在兼顾各国当地利益的情况下推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不 过,从立法
的效力范围看,龙今为止,《联合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的采纳国只有十余 个,《欧夏破产程序条例》仅在或里藏围内有效,这些立法尚不足以辐射跨国硫产案件渗 及的国家。 增强现有两围破产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现有的药国暖产法律制度虽烟构建出促进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但在某些制度设计上存 在不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突出表现于管辖权制度方面。在联合国与欧里的跨国酸产法律 框架之下,任何使务人破产只能启动一个主要酸产程序,该程序具有普及效力,其任命的酸 产管理人的权力也应当我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即便在主要破产程序之外启动其他破产程序, 也必须在最大限皮内与其进行有效合作。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谁有权启动主要破产程序就成为关键门题。对此。联合国的示范法 与欧盟条例作出一致性规定:倩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启动的破产程序是主要破产程序。 但速憾的是,对于这个重要概念,上述两个立法辉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示范法仅在第16 条第3款作了假设性的雀断:如无相反证据,使务人的注册办事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常居佳 地应当技推定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证据可用于推翻假设。 欧里条例虽然在序言中概括指出,主要利益中心是指为第三方所确知的,债务人通常管 理其利益的地点。但这种界定也是不够清晰的。缺乏确定性的管辖权制度必将导政各国在 适用中的分歧和冲实,006年以洲法院审理的:食破产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该案提 出重要问题:如果子公同实际由母公可控制与管理。其主要利益中心如何判断:关于债务 人主要利整中心的推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推盘?这些何思如果得不到统一解决,就会出现 竟相争夺管辖权的局面,对于足进骑国破产的围际合作将形成巨大障得。因此,对己经建立 的跨国破产法非常有必要结合实践的发展完善现有制度,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其确定性与可预 见性的价值目标: 置我跨国公同集团碳产与金徒机构跨国碳产的立法 受国际金聪危机的冲击,不少跨国公司面唯整个集团陷入酸产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是 否可以突破传统企业法律人格独立制度,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作出特别规定成为巫特解决的 重委白题。然而,无论联合国的示蓖法还是欧盟条例都没有对此给子目应。 当前跨国破产立法还有一个薄弱环节是金脓机构的跨国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涉及金脍监 管,金题监管机构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很大差异,一国对金 险机构采取的清算程序或重整措核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协助面临更多阻力。因此,联合
的效力范围看,迄今为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的采纳国只有十余 个,《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仅在欧盟范围内有效,这些立法尚 不足以辐射跨国破产案件涉 及的国家。 增强现有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现有的跨国破产法律制度虽然构建出促进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但在某些制度设计上存 在不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突出表现于管辖权制度方面。在联合国 与欧盟的跨国破产法律 框架之下,任何债务人破产只能启动一个主要破产程序,该程序具有普及效力,其任命的破 产管理人的权力也应当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即便 在主要破产程序之外启动其他破产程序, 也必须在最大限度内与其进行有效合作。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谁有权启动主要破产程序就成为关键问题。对此,联合国的示范法 与欧盟条例作出一致性规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启动的破 产程序是主要破产程序。 但遗憾的是,对于这个重要概念,上述两个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示范法仅在第 16 条第 3 款作了假设性的推断:如无相反证据,债 务人的注册办事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常居住 地应当被推定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证据可用于推翻假设。 欧盟条例虽然在序言中概括指出,主要利益中心是指为第三方所确知的,债务人通常管 理其利益的地点。但这种界定也是不够清晰的。缺乏确定性的管辖 权制度必将导致各国在 适用中的分歧和冲突,2006 年欧洲法院审理的欧食破产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该案提 出重要问题:如果子公司实际由母公司控制与管 理,其主要利益中心如何判断;关于债务 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推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推翻?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统一解决,就会出现 竞相争夺管辖权的局面,对于促进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将形成巨大障碍。因此,对已经建立 的跨国破产法非常有必要结合实践的发展完善现有制度,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其确定性与可预 见性的价值目 标。 重视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与金融机构跨国破产的立法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不少跨国公司面临整个集团陷入破产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是 否可以突破传统企业法律人格独立制度,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作出特别规定成为亟待解决的 重要问题。然而,无论联合国的示范法还是欧盟条例都没有对此给予回应。 当前跨国破产立法还有一个薄弱环节是金融机构的跨国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涉及金融监 管,金融监管机构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存 在很大差异,一国对金 融机构采取的清算程序或重整措施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协助面临更多阻力。因此,联合
国的药界玻产示范法把银行等金陆机构是否排障于适用范围之外的决是权交给采销国自主 决定。就目前来看,除了欧型内部形成母国监管制度外,其他国家之间就金险机构破产中监 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银少作出规定。但从长远来看,以公平,礼让为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建 立金腔机构篮管的统一标准,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触机构破产中的协调与合作,对预防与 有效处理金脓机构破产,推护金脓机构体系的稳定是拿常必要的,这也是跨国碳产法需要 进一步柔秦的空间
国的跨界破产示范法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排除于 适用范围之外的决定权交给采纳国自主 决定。就目前来看,除了欧盟内部形成母国监管制度外,其他国家之间就金融机构破产中监 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很少作出规定。但从长远来看,以公平、礼让为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建 立金融机构监管的统一标准,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协调与合作,对预防与 有效处理金融 机构破产,维护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跨国破产法需要 进一步探索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