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三节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六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三节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专门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和规范 的总和。商法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 解 在狹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广义上,商法涉及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 种法律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专门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和规范 的总和。商法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 解。 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广义上,商法涉及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 种法律
商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 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 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 等基本制度。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上的商 法典又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其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 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二,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 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三,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 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 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一、 商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 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 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 等基本制度。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上的商 法典又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其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 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二,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 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三,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 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 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商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 律规范的性质、作用、构成,以及规范实施的方 式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 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 法规范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 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 中;商法的形式包括了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 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 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立法还是奉行民商 立法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一、 商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 律规范的性质、作用、构成,以及规范实施的方 式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 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 法规范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 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 中;商法的形式包括了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 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 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立法还是奉行民商合一 立法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 量存在,不仅仅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行 政法中存在有大量的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及其所从 事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一大批商事特别法 也已经陆续颁行,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 海商等。从这一点上说,我国已经有了商法
一、 商法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 量存在,不仅仅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行 政法中存在有大量的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及其所从 事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一大批商事特别法 也已经陆续颁行,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 海商等。从这一点上说,我国已经有了商法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般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商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商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 商法的公法性。 (5) 商法的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普遍的 观点。 这并不是说古代社会没有贸易和调整贸易活 动的法律,而是因为古代社会“诸法合一”,仅 有涉及到商事活动的一些具体规范,还没有形成 个与一般私法相区别的、调整商人或商行为这 些特定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完整规范体系。 因此,在古代社会,即使在罗马法高度发达 的时代,也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 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普遍的 观点。 这并不是说古代社会没有贸易和调整贸易活 动的法律,而是因为古代社会“诸法合一”,仅 有涉及到商事活动的一些具体规范,还没有形成 一个与一般私法相区别的、调整商人或商行为这 些特定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完整规范体系。 因此,在古代社会,即使在罗马法高度发达 的时代,也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 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 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 方面推动 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 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 亦相继出现。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 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 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 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在以上商法形成过程中,在商人同业行会自 治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人习惯法,对商法的 同意化起了重要作用
一、 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 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 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它一方面推动了 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 达。 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 亦相继出现。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 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 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 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在以上商法形成过程中,在商人同业行会自 治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人习惯法,对商法的 同意化起了重要作用
、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 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 逐步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 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 家 欧洲早期的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长期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而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 商法本身带有浓厚的属人法特征。 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情形: 是制定独立的商事法规; 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 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有关商法的专门规章
二、 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 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 逐步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 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 家。 欧洲早期的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长期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而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 商法本身带有浓厚的属人法特征。 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制定独立的商事法规; 二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 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有关商法的专门规章
三、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 法系的形成 从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近现代 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 立和完成的时期。这一时期创造了世界三大商法 法系,即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英美商 法法系。 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 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 法基础。按照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 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人,其活动适用商法
三、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 法系的形成 从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近现代 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 立和完成的时期。这一时期创造了世界三大商法 法系,即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英美商 法法系。 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 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 法基础。按照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 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人,其活动适用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