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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10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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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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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商法 第十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合同责任

第二编 商 法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

第一节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律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贝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律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 的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 的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 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 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 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 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 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 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 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 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 的处理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 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 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 的处理

(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 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 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 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 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 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 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 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

(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 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 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 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 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 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 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 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

)東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可分为束己 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 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 涉他合同是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 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可分为束己 合同和涉他合同。 ◼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 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 ◼ 涉他合同是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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