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重点 1、基本概念: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2、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行政权 限的概念和内容 3、行政机关的体制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重点 1、基本概念: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2、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行政权 限的概念和内容 3、行政机关的体制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第一节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 政诉讼的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 的效果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 政诉讼的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 的效果
(二)行政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行政优先权 行政受益权 、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 义务
(二)行政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职权的内容 3、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行政优先权 行政受益权 4、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 义务
5、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 和界限。 行政权限的类型: 纵向权限:系指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 分 横向权限:系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5、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 和界限。 行政权限的类型 : 纵向权限:系指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 分。 横向权限:系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角色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代表国家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 (参加民事活动时) 实施行政权) 处于被管理地位时)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角色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代表国家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 (参加民事活动时) 实施行政权) 处于被管理地位时)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性质、组成、任期、职权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性质、组成、职权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4、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5、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2个)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二、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性质、组成、任期、职权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性质、组成、职权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4、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5、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2个) 7、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第一层次: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层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层次: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第四层次:乡级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机关不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四)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第一层次: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层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层次: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第四层次:乡级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机关不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四)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三)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三)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节公务员 公务员概述 (一)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 属公务员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 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 的范围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 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概述 (一)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 属公务员。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 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 的范围;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 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的分类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 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 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 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 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 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 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