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节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制 第四节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节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网站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被称为“第四媒 体”,任何人借助计算机登陆某一个网站就可以浏览和 阅读网上公开信息。因此,在网站与社会中不特定的公 众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 口但这里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或合意,而是被 直接推定或默示其存在这样的服务关系。而且,网络服 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 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 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有 效的方式运营
(一)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首先应当按照经 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 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 口另外,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 义务。这些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 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口《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 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 容的合法”。这一条有两个含义,一是提出了一个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般性义务,另一个含义是网站 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公司上述义务的履行和责 任承担是明确的,但是,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情形较为复杂。在这一点上需要根据中介服务 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及其对被动上传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来 确定
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 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口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网络服务提供商 均可以给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 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检索和 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 内容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 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网上信息服务 同
(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 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信息发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 针对不特定受众的某种信息 第二种是信息传输。 口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其索 取的信息。 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 性的网上信息服务,即信息贮存服务
(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 来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 的。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 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 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在网络服 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 口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 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1.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在向特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 者对于信息内容承担义务要超出作为公共信息服务者的 义务,除了保证信息的合法外,还应当保证信息真实 有效。 所谓合法,即提供的信息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 不得含有前面提供的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内容。所谓真 实,即是所提供的信息符合事实或不虚假;所谓有效, 即是保证所传递的信息是有效期限内,而不是失效的信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2.有偿和无偿问题 根据注册用户是否向网络服务者支付费用,可以将 网络服务者与用户间的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有服务 合同是无偿的。作为一般原则,合同不因无偿而免责, 向用户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同样要承担基本 合同义务和责任。 ◆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因服务瑕疵而给 用户造成损失时,可否考虑只要求服务商承担轻赔偿责 任。也就是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对其服务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或疏忽情 形下,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实际损失的责任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止行为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内容存在监控能力和义务时, 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审查而出于善意主动删除或接到 权利人发出通知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后 来被权威机构认定不成立,此时服务商要不要承担违反 合同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