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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14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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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七节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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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七节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了变化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 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电子合同的概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简 称《示范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 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 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 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 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 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 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 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电子合同的概念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制定的《统一电 子交易法》(UETC)对合同和电子方式定义为:“合 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 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 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2000年 8月修正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TA)第2条 (a)款(17)项和(26)项采用了与《统一电子交易 法》相同的定义。这两部法案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 法》的定义方式是类似的,即不明文规定电子合同的定 义,而是强调了“电子”的内涵,凡符合以“电子”形 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 我国《合同法》也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 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我国目前虽然 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但一些地方政府已开 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电子合同的形式 口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但是,数据电文 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有很大争论的。因此,本章 将在第二节详细讨论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即电 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 其它形式是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凡是口头形式和书 面形式无法涵盖的形式均可归入此类。如房屋租赁期满 虽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续约,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 出租人继续收取。双方的行为即表明愿意延长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在电子合同中也有表现

四、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从应用技术上说,电子合同仅仅是改变合同的传统 形式,不涉及合同的内容,不应有适用范围上的问题。 但是,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订约的国家仍然限定了它的适 用范围。这种限制主要是在:涉及不动产、身份权益 政府税收等重要事项;电子文书的应用环境和相关配套 设施尚不够完善。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 关限制会逐步减少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 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 (1)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 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2)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 (3)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4)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 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一)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5)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 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6)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7)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 受的形式; (8)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 向的一份记录; (9)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10)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11)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 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一)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所传递的信息或提 出数据的要求常常是在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 同于“书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而且还有 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 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某些国家,既未注明日期也 无签署的书面文件,甚至没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纸上端 印上名称者,也视为“书面”,尽管在并无其他证据 (例如证词)的情况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权方面并无多 大证据价值。另外,按照目前在书面环境中对于数据完 整性以及对于防止作弊等间题的处理方式,一份弄虚作 假的文件也会被当作“书面”看待。总之,“证据”和 “当事方约束自身的意图”这类概念应与数据可靠性和 核证等较大问题相联系,而不应作为“书面形式”的定

(二)数据电文的特点 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 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 信息的。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 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 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数据电文的易消失性 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3.数据电文的易改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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