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商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证券法 第三节保险法 第四节票据法
第二编 商 法 第六章 金融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保险法 第四节 票据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
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1.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资产负债经营为对象,以利 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 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特点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1.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资产负债经营为对象,以利 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 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特点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和管理商业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总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立法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自此,形成了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 融组织并存的格局。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专业银行变 更为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实施, 使我国商业的组织、运作更加有法可依
(二)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和管理商业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 ◼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立法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自此,形成了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 融组织并存的格局。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专业银行变 更为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实施, 使我国商业的组织、运作更加有法可依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业银行的设立 1.中资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设立的申请人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 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 特许制,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取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 营银行的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不得使 用“银行”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 用“银行”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中资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设立的申请人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 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 特许制,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取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 营银行的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不得使 用“银行”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 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要求的章 程。 (2)符合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 关的其它设施。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为境内、境 外两种 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的一般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要求的章 程。 (2)符合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 关的其它设施。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为境内、境 外两种。 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的一般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公告
)商业银行的设立 外资商业银行的设立 外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包 括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 外资商业银行是指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 其设立条件为: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 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2.外资商业银行的设立 外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包 括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 行。 外资商业银行是指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 其设立条件为: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 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的设立 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是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分行,其设立的条件为: (1)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2)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美 (3)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是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分行,其设立的条件为: (1)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2)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美 元; (3)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其设立的条件为: (1)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3)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未总资产不 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其设立的条件为: (1)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3)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 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商业银行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之十以上的股 东 (6)修改章程; (7)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另外,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也属于变更的范围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商业银行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之十以上的股 东; (6)修改章程; (7)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另外,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也属于变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