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特许物权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特许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我国土地共有,则私人如何利用土地? 。承租权为什么不是物权?其缺陷何在? 一、概念: (一)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社会功能: 。1、调和归属与利用的矛盾,促进物尽其用; ·2、增强利用人的法律地位,稳定利用关系
⚫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 我国土地共有,则私人如何利用土地? ⚫ 承租权为什么不是物权?其缺陷何在? ⚫ 一、概念: ⚫ (一)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 (二)社会功能: ⚫ 1、调和归属与利用的矛盾,促进物尽其用; ⚫ 2、增强利用人的法律地位,稳定利用关系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一)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二)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 (一)土地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地役权。 ⚫ (二)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 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
●三、特征: 。1、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和动产,但目前立法 及习惯法上多为不动产。 ●2、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 而不包括对物本身的处分权能。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不从属于其他物权, 也不像担保物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4、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债权不可以) 但其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40条)
⚫三、特征: ⚫1、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和动产,但目前立法 及习惯法上多为不动产。 ⚫2、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 而不包括对物本身的处分权能。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不从属于其他物权, 也不像担保物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4、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债权不可以), 但其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40条)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主体对农村用于农业 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者,原则上限于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但有例外。 ●2、客体: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 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耕地、林地、草地等。 ●3、目的: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4、产生: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主体对农村用于农业 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者,原则上限于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但有例外。 ⚫2、客体: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 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耕地、林地、草地等。 ⚫3、目的: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4、产生: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承包方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难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 ●2、权利设定: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 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承包方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 ⚫2、权利设定: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 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具体权利: 。(一)较长承包期以及期满后继续承包。126条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28条限制;133条允许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 。(三)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 得相应补偿。132条 (四)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取得
⚫三、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具体权利: ⚫(一)较长承包期以及期满后继续承包。126条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28条限制;133条允许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 ⚫(三)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 得相应补偿。132条 ⚫(四)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取得
(五)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 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 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特殊情形 ●2、调整:个别调整而非普遍调整
⚫(五)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 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 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特殊情形 ⚫2、调整:个别调整而非普遍调整
。(六)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 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 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小城镇:县级 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六)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 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 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小城镇:县级 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四、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造成永久性 损害; ·3、禁止抛荒: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 当收回耕地
⚫四、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造成永久性 损害; ⚫ 3、禁止抛荒: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 当收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