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所有权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共有 第二节、相邻关系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四章、所有权的特殊问题 ⚫ ⚫ 第一节、共 有 ⚫ 第二节、相邻关系 ⚫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共有 一、共有的一般规定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有为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 有权。(准共有即共有他物权105) ·2、共有的特征:一物、一权、多人
⚫ 第一节、共有 ⚫一、共有的一般规定 ⚫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1、共有为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 有权。(准共有即共有他物权105) ⚫ 2、共有的特征:一物、一权、多人
二)共有的形式: 。1、按份共有:各共有入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 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份额针对权 利义务而言,而非针对共有物的支配份额。 ●2、共同共有: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 共同结合在一起,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 。共有关系: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 有;合伙财产
⚫ (二)共有的形式: ⚫1、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 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份额针对权 利义务而言,而非针对共有物的支配份额。 ⚫2、共同共有: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 共同结合在一起,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 ⚫共有关系: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 有;合伙财产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 松散 紧密 ·共有份额 明确 不分份额 ·权利义务 按份额 平等 。共有性质的推定:按份共有(103条)
⚫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 松散 紧密 ⚫共有份额 明确 不分份额 ⚫权利义务 按份额 平等 ⚫共有性质的推定:按份共有(103条)
。二、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96、97条 (一)一般管理、使用和简易修缮(属保存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各共有人均有权利和 义务管理、使用和简易修缮。 ·保存:维护、保持共有物现状,避免毁损灭失。 (二)处分(出卖、抵押、出租)和重大修缮(属 改良行为,即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 ○1、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应经占共有份 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构成对其他 共有人的侵权,处分人向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责任
⚫ 二、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96、97条 (一)一般管理、使用和简易修缮(属保存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各共有人均有权利和 义务管理、使用和简易修缮。 ⚫保存:维护、保持共有物现状,避免毁损灭失。 (二)处分(出卖、抵押、出租)和重大修缮(属 改良行为,即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 ⚫1、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应经占共有份 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构成对其他 共有人的侵权,处分人向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责任
(三)费用负担(98条) 。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份额 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债权债务关系:102条 ● 1、外部:原则:连带债权债务;例外:法律另 有规定、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连带关系的。 。2、内部: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份共 有人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
⚫ (三)费用负担(98条) ⚫ 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份额 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四)债权债务关系:102条 ⚫ 1、外部:原则:连带债权债务;例外:法律另 有规定、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连带关系的。 ⚫ 2、内部: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份共 有人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
(五)共有物的分割:99、100 1、分割请求权:(1)约定不得分割的,应按照 约定,但有重大理由的除外;(2)未约定的,按 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丧失共 有基础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3)分割 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分割方式: 。(1)协商;实物分割;折价、拍卖、变卖价款 分割。(2)共同分担分割受到的损失
⚫(五)共有物的分割:99、100 ⚫1、分割请求权:(1)约定不得分割的,应按照 约定,但有重大理由的除外;(2)未约定的,按 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丧失共 有基础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3)分割 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分割方式: ⚫(1)协商;实物分割;折价、拍卖、变卖价款 分割。(2)共同分担分割受到的损失
。三、按份共有的特殊规则 。(一)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的按出资;否则视为等额。(104条) 。(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 ○1、共有份额转让:合同自由;其他共有人有优 先购买权(101条) ·2、共有份额抵押: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 54条);实施抵押权即拍卖共有份额。 ·3、共有份额出质:有效(举重以明轻);例外 无效(合伙企业法25条) ●4、共有份额出租:有效(合同自由) ●5、共有份额抛弃:其他共有人按比例获取份额?
⚫三、按份共有的特殊规则 ⚫(一)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的按出资;否则视为等额。(104条) ⚫(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 ⚫1、共有份额转让:合同自由;其他共有人有优 先购买权(101条) ⚫2、共有份额抵押: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 54条);实施抵押权即拍卖共有份额。 ⚫3、共有份额出质:有效(举重以明轻);例外 无效(合伙企业法25条) ⚫4、共有份额出租:有效(合同自由) ⚫5、共有份额抛弃:其他共有人按比例获取份额?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释(2016)5号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 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101条所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 有份额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释〔2016〕5号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 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101条所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 有份额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释(2016)5号 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 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 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应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释〔2016〕5号 13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 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 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