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 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0条。 ·1、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从权利; 。2、利用和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一、担保物权概述: ⚫ (一)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 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0条。 ⚫ 1、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从权利; ⚫ 2、利用和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依现行法规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权利包括: (1)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3)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依现行法规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权利包括: (1)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3)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二)特征: ●1.从属性: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 ●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二)特征: ⚫1.从属性: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 ⚫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过错 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 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 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 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是担保人负责的原因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过错 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 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 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 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是担保人负责的原因
●2.不可分性。 。(1)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被分割,或是 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3)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 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缩小担保苑围
⚫2.不可分性。 ⚫(1)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被分割,或是 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3)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 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缩小担保范围
●3.物上代位性。(174条) 。作为价值权,不受担保物实体形态变化的影响。 ●发生原因:(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 毁损灭失,担保人获得损害赔偿金; (2)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担保 人获得保险金; (3)因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担保人获得补偿金。 ●法律效果:(1)代位担保物而优先受偿; (2)主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
⚫3.物上代位性。(174条) ⚫作为价值权,不受担保物实体形态变化的影响。 ⚫发生原因:(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 毁损灭失,担保人获得损害赔偿金; (2)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担保 人获得保险金; (3)因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担保人获得补偿金。 ⚫法律效果:(1)代位担保物而优先受偿; ⚫(2)主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应 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应对房屋是否设定 抵押负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拥 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 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拥 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应 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应对房屋是否设定 抵押负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押 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 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 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 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原 则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一按过错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9条、12条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原 则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按过错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9条、12条——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裁判摘要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 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裁判摘要】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 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