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具体规则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合同的担保 ·第四节、合同的保全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具体规则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合同的担保 第四节、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概念: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 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的行为。 1、给付:动态行为,包括主、从给付行为。 2、清偿:强调结果,作为债的消灭事由。履 行也强调结果,作为债的效力。 (二)意义:权利转移 物权法9、15、23条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概念: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 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的行为。 1、给付:动态行为,包括主、从给付行为。 2、清偿:强调结果,作为债的消灭事由。履 行也强调结果,作为债的效力。 (二)意义:权利转移 ——物权法9、15、23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60条 (一)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 的内容,实际履行合同,不得以赔偿损失等 方式替代。 ·例外:效率违约 (二)全面履行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指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 ·意义:是判断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 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60条 (一)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 的内容,实际履行合同,不得以赔偿损失等 方式替代。 例外:效率违约 (二)全面履行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指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 意义:是判断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 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三)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 己的债务,还应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 债务。 ●内容:1、及时通知;2、适当受领, ·3、相互协助;4、减轻损失;5、保密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 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表现:选择运输方式、履行期限、变更合同 选用设备、违约补救
(三)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 己的债务,还应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 债务。 内容:1、及时通知;2、适当受领, 3、相互协助;4、减轻损失;5、保密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 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表现:选择运输方式、履行期限、变更合同、 选用设备、违约补救
·(五)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 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 变更,致合同存在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在继续维持 合同的原有效力将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允许 一方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J$二26: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 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 或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五)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 变更,致合同存在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在继续维持 合同的原有效力将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允许 一方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JS二26: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 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 或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1、理论依据: 。法律固然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应当 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合同成立时有其信赖的 客观环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就该环境而言 的;社会客观情势发生变更后,原合同可能 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才符合法的适应性原理,以实现实质公平
1、理论依据: 法律固然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应当 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合同成立时有其信赖的 客观环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就该环境而言 的;社会客观情势发生变更后,原合同可能 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才符合法的适应性原理,以实现实质公平
●2、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事件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 会经济形势的剧变,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 膨涨、金融危机等。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 更的情形有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2、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事件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 会经济形势的剧变,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 膨涨、金融危机等。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 更的情形有——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3、适用条件 (1)现实性上,应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 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异常变动。 ·(2)时间上,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 行完毕之前。 ·(3)原因上,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由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以外的其他意外引起 ·(4)突发性上,情事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 预见。(5)后果上,情事变更导致履行原合同对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适用条件: (1)现实性上,应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 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异常变动。 (2)时间上,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 行完毕之前。 (3)原因上,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由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以外的其他意外引起 (4)突发性上,情事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 预见。(5)后果上,情事变更导致履行原合同对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效果: (1)实体上:再交涉义务;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2)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作出形成判决。 5、历史沿革: (1)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法学阶梯 注解》,“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 存在,否则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19世纪,被认为破坏法的安定性,丧失重要 性; (3)20世纪两次大战使之再次兴起
4、法律效果: (1)实体上:再交涉义务;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2)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作出形成判决。 5、历史沿革: (1)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法学阶梯 注解》,“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 存在,否则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19世纪,被认为破坏法的安定性,丧失重要 性; (3)20世纪两次大战使之再次兴起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性质:情势变更属于异常变动、意外风险;商业风 险属于从商业固有风险,未达到异常程度。 2、预见程度: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商业风险是行为人能够或应 当预见的,但其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 3、后果: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当事人预期 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在商业风险,合同的基础没 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只是造成履行困难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性质:情势变更属于异常变动、意外风险;商业风 险属于从商业固有风险,未达到异常程度。 2、预见程度: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商业风险是行为人能够或应 当预见的,但其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 3、后果: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当事人预期 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在商业风险,合同的基础没 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只是造成履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