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继承权 一,单选题 1、遗嘱继承人不包括( A、代位继承人B、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C、兄弟姐妹 D、非婚生子女 2、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选项 A、不能作为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某人生前立有自书、代书、公证、录音遗嘱各一份,则在其死亡后,应 按()遗嘱执行。 A.自书B.公证 C.代书D.录音 4、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 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 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 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二.多选题 1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哪些情形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C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D遗嘱无效的 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引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第六编 继承权 一.单选题 1、遗嘱继承人不包括( )。 A、代位继承人 B、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C、兄弟姐妹 D、非婚生子女 2、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选项: A、不能作为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某人生前立有自书、代书、公证、录音遗嘱各一份,则在其死亡后,应 按( )遗嘱执行。 A.自书 B.公证 C.代书 D.录音 4、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 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 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 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二.多选题 1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哪些情形 A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B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C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D 遗嘱无效的 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 A 兄弟姐妹 B 祖父母\外祖父母 C 孙子女\外孙子女 D 叔\伯\侄子女
三.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法定继承: 四.简答题 1.哪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五.案例分析 1.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 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而亡,遗有妻D和女E:D与 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故,遗有家产十万和十间房。 (1)此案应如何继承?有哪些法定继承人? (2)法定继承人各分多少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 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 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 立?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 自然人) 2.B 3.B 4.A
三.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法定继承: 四.简答题 1.哪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五.案例分析 1.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 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而亡,遗有妻D和女E;D与 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故,遗有家产十万和十间房。 (1)此案应如何继承?有哪些法定继承人? (2)法定继承人各分多少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 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 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 产?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 自然人) 2.B 3.B 4. 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 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多选题: 1.ABCD 2.AB 三、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 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 2.代位继承:亦称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能够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 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血亲卑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3.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4.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的 种继承方式。 四、简答题: 1下列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 权涉及的遗产;(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四)遗嘱 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案例分析: 1、首先本案涉及法律部分:(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配偶,父 母,不分先后顺序平等继承遗产(夫妻财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一人一半原则。 另外,还涉及继承法的代位继承问题甲乙是夫妻,那么第一步,甲病故后,所遗财产的 50%,即5万元和5间房屋,作为甲乙共同财产中乙的部分,权利归乙所有,其他人无权主 张。遗产部分为5间房屋和5万元(这里用的是家产部分为共同财产。若这十万元和房屋都 已经请算过夫妻财产的,则下面参照10万和10间房屋)夫妻财产分割完毕后,下面是继 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乙(配偶),长子,次子,三子,四子(子女)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 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多选题: 1.ABCD 2.AB 三、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 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 2.代位继承:亦称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能够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 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血亲卑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3.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4.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 种继承方式。 四、简答题: 1下列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 权涉及的遗产;(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四)遗嘱 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案例分析: 1、首先本案涉及法律部分:(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配偶,父 母,不分先后顺序平等继承遗产(夫妻财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一人一半原则。 另外,还涉及继承法的代位继承问题甲乙是夫妻,那么第一步,甲病故后,所遗财产的 50%,即5万元和5间房屋,作为甲乙共同财产中乙的部分,权利归乙所有,其他人无权主 张。遗产部分为5间房屋和5万元(这里用的是家产部分为共同财产。若这十万元和房屋都 已经请算过夫妻财产的,则下面参照10万和10间房屋)夫妻财产分割完毕后,下面是继 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乙(配偶),长子,次子,三子,四子(子女)
长子死亡,其子B享有代位继承权利,B可以继承长子部分。 次子严重虐待甲乙,只要能够证明的,其他子女有权剥夺乙的继承权。所以乙之子C,因 为乙被剥夺继承权,C不能代位继承。 三子在新疆工作,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权利。 四子在甲之前病故,其妻为甲乙养老并为甲送终,尽到了孝道,是法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的,可以视其为子女,享有继承权。E是四子的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所以,综合下来,实际继承人包括:乙,长子之子B,三子,四子妻子D,四子之女E。五 人平分遗产。乙之子C,甲之妻A没有继承权。 乙,B,三子,D,E五人可平分5万元遗产以及5间房屋(若遗产就是十万和10间房屋,则5 人平分) 法律: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 继承法的规定 其一:代位继承 其二:继承人中,有虐待老人,拒绝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由于乙没 有继承权,其子也就不享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权之上的。 其三:子女的配偶中,其子女死亡后,其配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视为子女同样享 有继承权 2、答:可以。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 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收养法》 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 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的成立而消除
长子死亡,其子B享有代位继承权利,B可以继承长子部分。 次子严重虐待甲乙,只要能够证明的,其他子女有权剥夺乙的继承权。所以乙之子C,因 为乙被剥夺继承权,C不能代位继承。 三子在新疆工作,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权利。 四子在甲之前病故,其妻为甲乙养老并为甲送终,尽到了孝道,是法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的,可以视其为子女,享有继承权。E是四子的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所以,综合下来,实际继承人包括:乙,长子之子B,三子,四子妻子D,四子之女E。五 人平分遗产。乙之子C,甲之妻A没有继承权。 乙,B,三子,D,E五人可平分5万元遗产以及5间房屋(若遗产就是十万和10间房屋,则5 人平分) 法律: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 继承法的规定 其一:代位继承 其二:继承人中,有虐待老人,拒绝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由于乙没 有继承权,其子也就不享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权之上的。 其三:子女的配偶中,其子女死亡后,其配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视为子女同样享 有继承权 2、答:可以。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 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收养法》 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 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