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无因管理之债 一、 单项颗 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 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助招呼客人 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D、他人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 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A、学雷锋义务劳动 B、下雪后在公路上扫雪 C、看到行人被车撞到主动送至医院教治 D、把邻居家的鸽子当成自家的进行饲养 二、 多项题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 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 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2、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 乙付3000元赎回牛。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 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 四、简答题 1、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二十四章 无因管理之债 一、 单项题 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 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 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助招呼客人 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D、他人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 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 A、学雷锋义务劳动 B、下雪后在公路上扫雪 C、看到行人被车撞到主动送至医院救治 D、把邻居家的鸽子当成自家的进行饲养 二、 多项题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 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 够成立?( )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2、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 乙付3000元赎回牛。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 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 四、简答题 1、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 1、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 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 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涝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 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 二、多项选择愿 1、ACD2、ABD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 1、(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 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 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 为。(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 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
五、案例分析题 1、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 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 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涝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 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 1、(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 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 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 为。(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 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
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 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 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 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 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2、(I)管理人之义务。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 第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 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 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 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 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2)管理人之权利。包括: 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人请求本人 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 受到的损失。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 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3)损害赔偿。管 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 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 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贵任。 五、案例分析题 1、(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 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 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涝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 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 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 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 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 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2、(1)管理人之义务。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 第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 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 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 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 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2)管理人之权利。包括: 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人请求本人 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 受到的损失。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 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3)损害赔偿。管 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 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 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1、(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 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 某 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 3条规 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涝出卖鱼所支付的 必要费用,应得到偿 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