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一单选题 1、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 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 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2、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又介绍其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乙不同 意,戊以多数同意而驾车运营,后因发生事故,造成5000元损失,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诉至法 院,法院应如何判决? A.甲、乙、丙、丁、戊各承担1000元 B.甲、乙、丙、丁、分担5000元债务 C.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债务 D.由丙、戊分担5000元债务 二.多选题 1、被宣告死亡人如果被证明仍然活着,而撤销了死亡宣告,那么他拥有哪些权利?() A.要求第三人返还已被其继承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 B.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的财产 C.与其尚未结婚的配偶恢复夫妻关系 D.如其配偶再婚后的配偶又死亡的,他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某中学生甲,17周岁。一日到同学乙家玩耍,将乙家价值3000元的名贵金丝雀放跑,乙的父母 年后起诉甲,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当负赔偿责任 B.甲的父母应负赔偿责任 C.甲如有自己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 D.甲如无经济能力,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制度 2.个人合伙 四.简答题 1、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2、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章 自然人 一.单选题 1、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 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 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2、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又介绍其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乙不同 意,戊以多数同意而驾车运营,后因发生事故,造成5000元损失,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诉至法 院,法院应如何判决? A.甲、乙、丙、丁、戊各承担1000元 B.甲、乙、丙、丁、分担5000元债务 C.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债务 D.由丙、戊分担5000元债务 二.多选题 1、被宣告死亡人如果被证明仍然活着,而撤销了死亡宣告,那么他拥有哪些权利?( ) A.要求第三人返还已被其继承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 B.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的财产 C.与其尚未结婚的配偶恢复夫妻关系 D.如其配偶再婚后的配偶又死亡的,他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某中学生甲,17周岁。一日到同学乙家玩耍,将乙家价值3000元的名贵金丝雀放跑,乙的父母一 年后起诉甲,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当负赔偿责任 B.甲的父母应负赔偿责任 C.甲如有自己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 D.甲如无经济能力,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制度 2.个人合伙 四.简答题 1、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2、自然人的住所
五.案例分析 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5 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 宜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的 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的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 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及赵飞的父母,李悦 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年 12月,赵飞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 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 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 婚,李悦不同意,后来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财产,李悦和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 道自己应该怎么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问: 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宜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宜告死亡,有道理吗? 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 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赵飞是否有权要求与李悦回复夫妻关系? 赵飞是否有权要求李悦返还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返还财产?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2.B 二.多选题 1.B、C 4.C、D 三.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制度: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 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清,依法定程序官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五.案例分析 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5 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 宣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的 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的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 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及赵飞的父母,李悦 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年 12月,赵飞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 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 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 婚,李悦不同意,后来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财产,李悦和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 道自己应该怎么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问: 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 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 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赵飞是否有权要求与李悦回复夫妻关系? 赵飞是否有权要求李悦返还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返还财产?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2.B 二.多选题 1. B、C 4. C、D 三.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制度: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 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的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中国立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也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 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 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四.案例 (1)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毕竟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 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宣告失踪 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宜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宜告死亡,则应当宣 告死亡。 (2)赵飞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赵飞死亡。赵飞下落不明已5年,李悦又是申请宣告死亡的第 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之规定,符合上网年轻宜告死亡的条件米兆飞的父母 无权阳止李悦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他们属于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受 理李悦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宜告失踪、宜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宜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宜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宜告失踪、宜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宜告失踪、宜告死亡的判决或 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可知本案法院并未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赵飞死亡,是不合法的。 (3)赵飞无权要求与李悦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宜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 婚烟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 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 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悦是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要求与李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4)赵飞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宜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缺的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的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中国立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也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 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 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四.案例 (1)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毕竟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 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宣告失踪 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 告死亡。 (2)赵飞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赵飞死亡。赵飞下落不明已5年,李悦又是申请宣告死亡的第 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之规定,符合上网年轻宣告死亡的条件米兆飞的父母 无权阻止李悦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他们属于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受 理李悦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 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可知本案法院并未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赵飞死亡,是不合法的。 (3)赵飞无权要求与李悦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 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 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悦是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要求与李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4)赵飞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缺的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