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单选题: 1、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则: 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第二年甲欲出卖该房屋,乙表示不买,于 是甲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当事人仍未甲和乙,丙只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义务 B、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因概括承受,其当事人为丙和乙,甲已脱离了该合同 关系 C、在房屋过户后,丙与乙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 D、在房屋过户后,应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登记,租赁合同约束丙与乙 二、多选题: 1、下列债权中,不得让与的有() A、雇佣合同所生的债权 B、保证债权 C、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2、下列关于单方主张即可抵销债务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 A 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B 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抵销只需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即可 D 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 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 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 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位清偿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单选题: 1、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则: ( ) 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第二年甲欲出卖该房屋,乙表示不买,于 是甲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当事人仍未甲和乙,丙只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义务 B、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因概括承受,其当事人为丙和乙,甲已脱离了该合同 关系 C、在房屋过户后,丙与乙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 D、在房屋过户后,应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登记,租赁合同约束丙与乙 二、多选题: 1、下列债权中,不得让与的有:( ) A、雇佣合同所生的债权 B、保证债权 C、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2、下列关于单方主张即可抵销债务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 A 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B 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 抵销只需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即可 D 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 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 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 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 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 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位清偿
三、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 2、债的概括承受: 3、抵销: 4、债务更新 四、简答题: 1、债务承担的概念、种类和要件 2、债务承担的效力 3、简述债务抵销的条件、效力。 4、简述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 1.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 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 款干脆先从此货款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 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 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承 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三、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 2、债的概括承受: 3、抵销: 4、债务更新: 四、简答题: 1、债务承担的概念、种类和要件 2、债务承担的效力 3、简述债务抵销的条件、效力。 4、简述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 1.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 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 款干脆先从此货款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 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 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承 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C。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效力问题。债权转让要求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让与人 与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仅对债务人具有效力,不是 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也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故本题选项为C 2、B。本题涉及合同承受的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债权、债务。合同承受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 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优势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基于“买卖不 破租赁”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 务。2、合同承受转让的是债权、债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3、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4、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所以选B。 二、多选题 ,ABCD。本题涉及不得让与的债权。依据《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不得转。 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是建立在人身信赖关系的基础上的,具有强烈的人身性 因此不得 ,故A正确。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不得单独转 保证债权, 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因此,不得单独转让,故B正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 转让,故C正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属于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故不得转让,故D正确。 2、答案:ABCD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 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 或者期限。 3、答案:ABD 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 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C。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效力问题。债权转让要求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让与人 与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仅对债务人具有效力,不是 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也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故本题选项为C 2、B。本题涉及合同承受的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债权、债务。合同承受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 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优势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基于"买卖不 破租赁"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 务。2、合同承受转让的是债权、债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3、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4、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所以选B。 二、多选题: . ABCD。本题涉及不得让与的债权。依据《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不得转让。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是建立在人身信赖关系的基础上的,具有强烈的人身性, 因此不得转让,故A正确。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保证债权是 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因此,不得单独转让,故B正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 转让,故C正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属于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故不得转让,故D 正确。 2、答案:ABCD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 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 或者期限。 3、答案:ABD 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 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
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 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乙脱离原债权债务关 系,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构成代位清偿。 三、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题发生变更。债的变更 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变更;第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 体:第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统 性。 2、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 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业的合并。 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的额度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 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 动债权、反对债权。 4、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的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 消灭的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 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种类: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 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 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贵 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 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 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 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 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要件: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 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乙脱离原债权债务关 系,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构成代位清偿。 三、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题发生变更。债的变更 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变更;第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 体;第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统一 性。 2、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业的合并。 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的额度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 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 动债权、反对债权。 4、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的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 消灭的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 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种类: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 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 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 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 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 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 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 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要件: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 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 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 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 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贵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 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 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 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 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 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 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 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 债权、反对债权。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 省交易成本。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 的债权。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 抵销。 第二,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抵销的债 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才可以 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己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 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 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可以随时抵销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2、 债务承担的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 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 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 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 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 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 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 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 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 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 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 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 债权、反对债权。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 省交易成本。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 的债权。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 抵销。 第二,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抵销的债 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才可以 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 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 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可以随时抵销
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 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 4、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在效力上基本相同,都产生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 关系的后果,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表现在:第 ,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的根据 在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抵销:而意定抵 销的根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有基于合意,当事人才能主张抵销。第二,债务的性 质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而意定抵销则不要求当事人互 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的债务 已届履行期:意定抵销不受履行期限的限制。第四,抵销的过程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 方式为之,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意定抵销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发生抵销效 力。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意定抵销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五、案例分析: 1.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 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 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 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 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 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 可以将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 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 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 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 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 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 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 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于某移转于受让人程某,让与人于 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让与人于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 人。即此时,程某对于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单某享有债权20000元
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 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 4、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在效力上基本相同,都产生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 关系的后果,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表现在: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的根据 在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抵销;而意定抵 销的根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有基于合意,当事人才能主张抵销。第二,债务的性 质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而意定抵销则不要求当事人互 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的债务 已届履行期;意定抵销不受履行期限的限制。第四,抵销的过程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 方式为之,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意定抵销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发生抵销效 力。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意定抵销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五、案例分析: 1.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 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 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 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 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 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 可以将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 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 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 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 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 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 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 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 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于某移转于受让人程某,让与人于 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让与人于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 人。即此时,程某对于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单某享有债权20000元
2.(1)该债务承担协议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 同意才有效。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丙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得到乙的同意,因 此无效。 (2)应当由丙承担责任。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后,丙成为债务关系中的新债务 人,原债务人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无须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 丙作为新债务人,在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2. (1)该债务承担协议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 同意才有效。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丙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得到乙的同意,因 此无效。 (2)应当由丙承担责任。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后,丙成为债务关系中的新债务 人,原债务人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无须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 丙作为新债务人,在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