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物权的变动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2.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 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 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二.多选题 1.非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继承B强制执行C买卖D公用征收E先占 2、王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了预告登记。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 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公司已经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证书 B.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C.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D.房地产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进行房屋出卖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三.简答题 1.物权取得与物权丧失的分类 2.物权变动的原因: 四.名词解释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五案例分析 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1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 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
第十一章 物权的变动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2.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 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 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二.多选题 1.非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 A 继承 B 强制执行 C 买卖 D 公用征收 E 先占 2、王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了 预告登记。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 并与张 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公司已经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证书 B.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C.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D.房地产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进行房屋出卖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三.简答题 1.物权取得与物权丧失的分类 2.物权变动的原因: 四.名词解释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五.案例分析 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 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
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 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 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 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张平能否确认南 房为其所有? 1)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 过户登记 2)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3)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 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 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受取得房 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2.答案:A 解析: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情况下, 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 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 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 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 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
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 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 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 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张平能否确认南 房为其所有? 1)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 过户登记 2)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3)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 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 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受取得房 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2.答案:A 解析: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 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 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 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 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 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 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
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 于无主物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 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 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 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因此,本题C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不适用善意 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 二.多选题 1.答案:ABDE. 解析:继承不是法律行为应该属于事件是受主观支配的事件,和结婚一样 先占也不是法律行为,应该是事实行为,其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强制执行和公用征收肯定不是法律行为,是公法上的行为, 2.答案:C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简答题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 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 得。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 保物权。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 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 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权利主体出于个 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 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一般而言,基于 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 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 产之质权等);④物权之抛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 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 意思无关的事实。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 于无主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 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 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 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因此,本题C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不适用善意 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 二.多选题 1.答案:ABDE. 解析:继承不是法律行为,应该属于事件,是受主观支配的事件,和结婚一样. 先占也不是法律行为,应该是事实行为,其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强制执行和公用征收肯定不是法律行为,是公法上的行为. 2.答案:C 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简答题 1.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 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 得。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 保物权。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 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2. 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 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权利主体出于个 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 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一般而言,基于 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 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 产之质权等);④物权之抛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 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 意思无关的事实。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②因附合、混 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③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④因时效而 发生物权变动:⑤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 四.名词解释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 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 的内容发生变化 3.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 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五.案例分析题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物权的变 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 的效力,法学上称为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为不动产登记。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未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 效果的。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 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 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张先生对张平、张丰女儿的赠与合同 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 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 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张平,张平也表示 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张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 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 是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法律教育网原创张平要求张先生和张丰返还南房的诉讼请求 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除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外还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无权处分。虽然张先生对张小小 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 1997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间房屋作为张 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应为张先生妻子的遗产,张先生、张平、张丰依照 法定继承,可以各自分得间。但3人没有对四台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 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张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 产。张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张小小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 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所以,张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张平可 以张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取得自己 应当继承的其中1间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平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 有,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②因附合、混 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③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④因时效而 发生物权变动;⑤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 四.名词解释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 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 的内容发生变化。 3.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 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五.案例分析题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物权的变 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 的效力,法学上称为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为不动产登记。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未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 效果的。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l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l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 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 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张先生对张平、张丰女儿的赠与合同 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 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 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张平,张平也表示 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张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 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 是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法律教育 网原创张平要求张先生和张丰返还南房的诉讼请求 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除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外还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无权处分。虽然张先生对张小小 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间房屋作为张 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应为张先生妻子的遗产,张先生、张平、张丰依照 法定继承,可以各自分得l间。但3人没有对四台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 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张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 产。张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张小小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 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所以,张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张平可 以张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取得自己 应当继承的其中1间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平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 有,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