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概述 ● 第一节、债法概述 ● 第二节、债的分类 ● 第三节、合同概述 第四节、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债法概述 第二节、债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概述 第四节、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债法概述 ●一、债的慨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 与被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 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 ●法学阶梯:法锁。 ●现实生活中的债:欠钱;情债
第一节、债法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 与被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 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 法学阶梯:法锁。 现实生活中的债:欠钱;情债
·(二债的特征 ●1.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主体具有特定性:债权人-债务人。 ●3.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4、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又称给 付,也就是债的标的,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二)债的特征 1.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主体具有特定性:债权人-债务人。 3.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4、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又称给 付,也就是债的标的,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二、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 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总118)。 ·(二)特征 ·1.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但债权不等于 请求权。 ·2.相对权:债务人特定;又称对人权。 ·3.创设的任意性:种类无限。 ●4.效力的平等性:不排他。 ●5、保护的期限性
二、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 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总118)。 (二)特征 1.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但债权不等于 请求权。 2.相对权:债务人特定;又称对人权。 3.创设的任意性:种类无限。 4.效力的平等性:不排他。 5、保护的期限性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侵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侵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三)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五)其他事由:缔约过失责任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三)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五)其他事由: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债的分类 、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债的主体各方均为一人的债。 (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人数为 两人以上的债。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 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根据债的主体关系特点,可分之债又分为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债的主体各方均为一人的债。 (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人数为 两人以上的债。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 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根据债的主体关系特点,可分之债又分为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以债的标的的种类为标准 (就标的“质”上的“可选择性”而言) (一)简单之债:只以一种确定的给付为客 体的债。 (二)选择之债:债的客体有数种,当事人 只须就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即可引起债的 关系消灭。 ·(三)任意之债:以确定的给付为客体,但 该项给付可以由其他给付来替代的债
二、以债的标的的种类为标准 (就标的“质”上的“可选择性”而言) (一)简单之债:只以一种确定的给付为客 体的债。 (二)选择之债:债的客体有数种,当事人 只须就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即可引起债的 关系消灭。 (三)任意之债:以确定的给付为客体,但 该项给付可以由其他给付来替代的债
●三、以债的标的的性质为标准 ·(一)财务之债: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可 直接强制履行。 ·(二)劳务之债:不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可直接强制履行
三、以债的标的的性质为标准 (一)财务之债: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可 直接强制履行。 (二)劳务之债:不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可直接强制履行
●四、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四、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对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