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实验教学案例资料 一、行政合法性、比例原则案例实验 案例1:201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 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 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 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 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 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 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 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 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 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 三项处理决定: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 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
行政法实验教学案例资料 一、行政合法性、比例原则案例实验 案例 1:2011 年 10 月 6 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 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 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 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 A 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 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 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 A 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 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 A 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 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 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 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 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 4.4 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5 条第一款、《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37 条、《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2 款之规定,作出 三项处理决定: (1)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 4、4 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 2380 元; • (3)罚款 11900 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 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
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 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 予以撒销。 ·案例三: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 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 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 “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 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 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 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 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 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 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 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 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一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 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600余部手机和 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己停机了,最起码是 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己得到电信、无线 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案例
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 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 予以撤销。 • 案例三: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 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 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 “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 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 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 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 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 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 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 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 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M-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 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 600 余部手机和 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已停机了,最起码是 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已得到电信、无线 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案例
二、行政法主体实验教学 案例1:某日凌晨3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发现街 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 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 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多小时后,盗 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被盗商店系个体户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 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 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 破,其间尹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尹某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根据有关规定,派出所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 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在本案中,尹某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县公 安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2: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 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 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 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 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 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 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 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 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 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二、 行政法主体实验教学 案例 1: 某日凌晨 3 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发现街 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 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 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多小时后,盗 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被盗商店系个体户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 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 25000 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 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 破,其间尹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尹某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根据有关规定,派出所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 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在本案中,尹某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县公 安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 2: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 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 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 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 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 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 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 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 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 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 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 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 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 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 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本案民警 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 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 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 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 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 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 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 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 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 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 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 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 本案民警 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 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 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 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 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 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实验教学 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14年前在本市己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时 间效力。 1、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 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 屋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 45 OMHz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 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 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 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己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 为?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 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 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 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实验教学 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 2014 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 1000 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 1000 元。 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 100 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 100 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时 间效力。 1、A 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 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 1999 年 8 月 10 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 屋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 450MHzCDMA 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 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 450MHz 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 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 1 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 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 为?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 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 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 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三、行政处罚案例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老顽童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司机黄老邪违章行 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黄老邪请求老顽童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 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老顽童平日既有黄老邪有隙, 一听就火冒三丈,当即以黄老邪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 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该案中老顽童的执法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 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 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 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 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 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 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案例2: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拉 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 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 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 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 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
三、行政处罚案例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老顽童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司机黄老邪违章行 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黄老邪请求老顽童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 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老顽童平日既有黄老邪有隙, 一听就火冒三丈,当即以黄老邪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 200 元,并限其当日去 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 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老顽童的执法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 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 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 限于对个人处于 50 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而且 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 200 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 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 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加处 5%罚款也于法无据。 案例 2:在 2003 年 7 月 27 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 自收购的烟叶 2352 公斤,予以扣押。7 月 28 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 后收购,收购款为 5826 元。7 月 30 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 份。8 月 25 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 罚款人民币 5000 元,落款为该烟草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30 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 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
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 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实施: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 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 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 再罚的原则
指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 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实施;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 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 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 再罚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法案例实验教学 案例1:执法城管“请”违规小伙执勒三小时违法又违规 2009年9月14日的《生活新报》在《昆滇新闻》栏日报道,“骑车进南屏 街被限制‘人身自由'?”。13日9时50分左右,在南屏街上,因为违反规定 带单车进入,大学生小李被请去执勒。14时左右,小李和同学写完保证书后, 两人连同单车才被“解放”。城管再三强调:“这是请违规的市民参与我们的执 勤活动。”小李却称:“强迫我们执勤,就是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城管有 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权力吗?” 云南的范培红律师认为,首先这两名学生违反了规定,但城管以“还车” 为条件,让学生去执勤,是一定条件下无形地限制人身自由,该行为没有法律依 据。如果请市民参与执勤,前提应该是在市民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志愿者制度引入我国之前,马路上类似上述两名学生遭 遇者,不在少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地方的各种“土政策”有很大关系 这是某些地方继“乱收费”、“乱罚款”等之后的又一“乱”。为了从法律上杜 绝这种乱象,《行政强制法》通过限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对此作了严格的限 制。 【分析】本案同样关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城管以“还车”为条 件,让违反规定带单车进入南屏街的两名学生执勤3小时,城管这一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 违法。 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国家立法作出规定, 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当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目前我国 法律体系不完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的行政需要,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 市行政管理趋向多样化,如果一切都要由法律规定,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困难。 因此,《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思想有所妥协,第10条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权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情 形、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时,才能有限地设定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为,行政
五、行政强制法案例实验教学 案例 1:执法城管“请”违规小伙执勤三小时违法又违规 2009 年 9 月 14 日的《生活新报》在《昆滇新闻》栏日报道,“骑车进南屏 街被限制‘人身自由’?”。13 日 9 时 50 分左右,在南屏街上,因为违反规定 带单车进入,大学生小李被请去执勤。14 时左右,小李和同学写完保证书后, 两人连同单车才被“解放”。城管再三强调:“这是请违规的市民参与我们的执 勤活动。”小李却称:“强迫我们执勤,就是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城管有 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权力吗?” 云南的范培红律师认为,首先这两名学生违反了规定,但城管以“还车” 为条件,让学生去执勤,是一定条件下无形地限制人身自由,该行为没有法律依 据。如果请市民参与执勤,前提应该是在市民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志愿者制度引入我国之前,马路上类似上述两名学生遭 遇者,不在少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地方的各种“土政策”有很大关系: 这是某些地方继“乱收费”、“乱罚款”等之后的又一“乱”。为了从法律上杜 绝这种乱象,《行政强制法》通过限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对此作了严格的限 制。 【分析】本案同样关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城管以“还车”为条 件,让违反规定带单车进入南屏街的两名学生执勤 3 小时,城管这一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 违法。 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国家立法作出规定, 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当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目前我国 法律体系不完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的行政需要,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 市行政管理趋向多样化,如果一切都要由法律规定,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困难。 因此,《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思想有所妥协,笫 10 条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权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情 形、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时,才能有限地设定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为,行政
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 项,内容为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 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内容为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 由法律设定,这在第20条中也有明确体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本案中的城管执法人员让违规的当事人 去执勤,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没定 权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总是试图寻找法律的空缺以期能取 得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并且在其日常生活中创设并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合法或 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些甚至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次《行政强制法》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性规 定,遏制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上述所列的种种不法意图,是在行政领域坚持法 治原则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案例2:医生入室捆绑就医精神病院被判侵权 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市中区居民王华(化名)正在家中休息,济南 某精神病院4名医生闯入家中,将其双手捆绑,要将其作为精神病人带走治疗。 王华极力辩解自己是正常人,并奋力反抗和呼救,引来多人围观。后在110民警 的救助下,才得以脱身。后来,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来收治自己,便将精 神病院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和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肉体、心理 精神上的很大伤害。 被告精神病院在答辩中指出,王华妻子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雇车辆 请该院的医生前去收治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 的,对病人用约束带进行约束,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并没有侵权行 为。王华妻子认可精神病院的陈述,认为应该将王华带走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别人的人身自 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精神病院也不
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 项,内容为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 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内容为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10 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 由法律设定,这在第 20 条中也有明确体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本案中的城管执法人员让违规的当事人 去执勤,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没定 权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总是试图寻找法律的空缺以期能取 得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并且在其日常生活中创设并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合法或 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些甚至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次《行政强制法》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性规 定,遏制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上述所列的种种不法意图,是在行政领域坚持法 治原则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案例 2:医生入室捆绑就医精神病院被判侵权 2010 年 4 月的一天,济南市市中区居民王华(化名)正在家中休息,济南 某精神病院 4 名医生闯入家中,将其双手捆绑,要将其作为精神病人带走治疗。 王华极力辩解自己是正常人,并奋力反抗和呼救,引来多人围观。后在 110 民警 的救助下,才得以脱身。后来,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来收治自己,便将精 神病院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和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肉体、心理、 精神上的很大伤害。 被告精神病院在答辩中指出,王华妻子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雇车辆 请该院的医生前去收治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 的,对病人用约束带进行约束,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并没有侵权行 为。王华妻子认可精神病院的陈述,认为应该将王华带走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别人的人身自 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精神病院也不
能强行收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仅凭王华妻子的陈述,就通过捆绑的方式对王 华强行收治,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道歉和赔偿。 2010年10月14日,由于法定期限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济南市市中区法 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原告王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据悉, 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市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此案中王华是不是精神病人不是争议焦点,焦点在 于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病人。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强 行收治就是侵权行为。要想保障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同时保障正常人不会被 当做精神病人强行收治,需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收治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 规定。原告王华认为,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将一个人作为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每个人都面临被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危险,这必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分析】本案仍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 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借由本案的精神病院收 治行为,将延伸讨论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精神病院医生进入居民家中,将当事人强行捆绑,带走治疗,精神病院是 否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病院辩称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 用约束带约束病人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但是,仅仅因家属请求,精 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授予精神病 院强行收治精神病人的权力,医院的此种做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对一个 人是否患精神病,还需要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程序,医院更不能随意将一个正常 人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但是,对于强制医疗的条件、期限及其决定机关,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实施。为治疗精神病人、防 止其扰乱社会治安,公安部在全国设立了23家安康医院。公安机关决定精神病 人在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是一种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规定,《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强制 医疗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规定,法规
能强行收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仅凭王华妻子的陈述,就通过捆绑的方式对王 华强行收治,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道歉和赔偿。 2010 年 10 月 14 日,由于法定期限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济南市市中区法 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原告王华精神抚慰金 5 000 元。据悉, 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市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此案中王华是不是精神病人不是争议焦点,焦点在 于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病人。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强 行收治就是侵权行为。要想保障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同时保障正常人不会被 当做精神病人强行收治,需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收治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 规定。原告王华认为,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将一个人作为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每个人都面临被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危险,这必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分析】本案仍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 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借由本案的精神病院收 治行为,将延伸讨论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精神病院医生进入居民家中,将当事人强行捆绑,带走治疗,精神病院是 否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病院辩称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 用约束带约束病人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但是,仅仅因家属请求,精 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授予精神病 院强行收治精神病人的权力,医院的此种做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对一个 人是否患精神病,还需要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程序,医院更不能随意将一个正常 人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但是,对于强制医疗的条件、期限及其决定机关,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实施。为治疗精神病人、防 止其扰乱社会治安,公安部在全国设立了 23 家安康医院。公安机关决定精神病 人在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是一种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11 条的规定,《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强制 医疗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规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