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
第一节概述 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 的责任条款草案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 的责任条款草案
初级义务 独立性 次级义务 单一性 国家间责任关系 类似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 习惯国际法规则
初级义务 次级义务 单一性 国家间责任关系 类似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 习惯国际法规则 独立性
第二节1 国家责任的成立 观要素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国家行为 客观要素 2.该行为违背了该国国际义务 3.损害一过失 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衍生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二、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 衍生责任 3.损害~过失 主 观 要 素 客 观 要 素 2.该行为违背了该国国际义务 → 国家行为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
行政机关 (1) 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官方行为 4)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 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 (7)私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例外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官方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 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 (7)私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例外 (1)国家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经国家授权行事 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 控制下行事 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而行事 确认或接受私人行为 未尽适当注意义务
经国家授权行事 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 控制下行事 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而行事 确认或接受私人行为 未尽适当注意义务
引起责任的义务 违反国际义务 义务起源的无关性 有效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 即时违法行为 时间 持续违法行为 定 以国 类 复合行为 际法 般国际不法行为 性质 为准 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 引起责任的义务 义务起源的无关性 有效义务 以国 际法 为准 定 性 类 型 即时违法行为 持续违法行为 复合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性质 时间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 对此负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智 慧和控制国还要对说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 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肋迫国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 对此负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智 慧和控制国还要对说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 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第三节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1.同意:有效同意 基于 先前 2.自卫:武力:遵守国际法 行为 3.反措施.非武力 4.不可抗力 不基 于先 5.危难人或物 前行 为 6危急情况:基本利益
1.同意:有效同意 2.自卫:武力;遵守国际法 3.反措施:非武力 4.不可抗力 5.危难:人或物 6.危急情况:基本利益 基于 先前 行为 不基 于先 前行 为 第三节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犯 三、赔偿 赔 因果关系 赔偿的 性质: 的 减轻损害义务 惩罚性 范 受害者故意或过失行为 或 赔偿的形式 围 禁止双重损害赔偿 比例性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犯 三、赔偿 赔 偿 的 范 围 因果关系 减轻损害义务 受害者故意或过失行为 禁止双重损害赔偿 赔偿的 性质: 惩罚性 或 比例性 赔 偿 的 形 式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