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
第十章 条 约 法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 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 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名称 条约的种类 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 条约法及其编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条约的定义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 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 的书面协议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种类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纂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
主体:国际法主体个人、法人 标准:国际法 国内法支配 特征 君子协定 内容:权利和义务> 政治宣言 形式:书面形式口头条约
个人、法人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特 征 主体:国际法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 形式:书面形式 标准:国际法 国内法支配 君子协定
狭义 不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换文 宣言或声明 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 宣言或声明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意义不尽相同 二、缔约程序 多边性条约 三、条约的加入 不以生效为条件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意义不尽相同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多边性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谈判 授权代表 全权证书 签署 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批准没有必须批淮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谈判 签署 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 批准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全权证书 授权代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国承 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 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 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 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 判时有些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 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 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 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 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 判时有些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 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 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 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 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 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1.保留的概念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 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 解释性声明 2.保留的提出 3.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4.撤▣保留及撤▣对保留的反对 5.保留的程序
1.保留的概念 →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 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 → 解释性声明 2.保留的提出 3.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5.保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