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金融监管
本章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主要讨论的问题: 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内容与方式 《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
本章重难点 ·《巴塞尔协议》内容
第十六章金融监管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第一节金融监管慨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及目标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是指国家 法律授权的部门(往往授予中央银行或者特定的金融监 管当局),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 央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 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 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 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 监管等内容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一、 金融监管的含义及目标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 金融监管的日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般目标:1.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 高效的金融体系。2,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 人的利益。3,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 ·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差异。 ●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 金融监管的含义及目标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 ·一般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 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 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 施 ·具体目标是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 的致性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 金融主管机关和监管执行机关在各国都是不同 的。有的国家集于中央银行一身,有的国家是由 财政部门主持监管,也有的国家是一个非中央银 行非财政部的独立的政府机构,更多的国家是几 个部门分别对不同的或同一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 传统土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 类似的准金融机构。 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 管的对象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 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 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 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 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业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 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 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 按照金融监管的 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 银行、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 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 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银蓝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 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