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环境管理 本章知识内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依据、 方针和程序;安全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施工项目 环境管理的内容;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绿色施工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安全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施工 项目环境管理
第10章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环境管理 本章知识内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依据、 方针和程序;安全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施工项目 环境管理的内容;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绿色施工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安全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施工 项目环境管理
10.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10.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 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 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 的作业人员身上。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 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 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 群治
10.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10.1.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 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 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 的作业人员身上。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 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 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 群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祭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糸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 符合该糸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 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仝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 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 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 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 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囯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 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 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 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安全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进行的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 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 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 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安全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进行的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 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 施计划,它是企业有了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 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 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 施计划,它是企业有了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 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 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攴 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 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 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 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 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 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 备更新。 根据本糸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 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 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 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 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 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 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 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 置 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 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 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 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 置。” 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 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 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 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10安全检查制度 安为了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 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 产。采取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 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 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思想、管理、隐患、整改、仿亡事故 处理等进行检查。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 预防措施
10安全检查制度 安为了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 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 产。采取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 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 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思想、管理、隐患、整改、伤亡事故 处理等进行检查。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 预防措施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法》第五十一糸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 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 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 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 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 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 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