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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亲密关系与社会》课程教学资源: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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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I销亡切k钱我忙防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时 徐安琪 提要:本研究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和最新抽样调查资料为依据,对离婚是资源优势男 子的特权”,“是对弱势妻子的剥夺和让第三者坐享其成”、“离婚女性再婚难”等流行观点进行学 术拨正。 关键词:离婚率上升对女性的实际影响女性权益维护学术搜正 作者徐安琪,女,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家庭研究中心主任,(上海 200020) 为离婚是资源优势男子的特权:是对弱势妻子的剥夺 一、研究背景 和让第三者坐享其成:离婚女性再婚难:只有在建立共 同养育孩子(而不是仅将子女抚养负担强加于离婚妇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结 女)和妻子分享丈夫无形资产的保障制度之基础上,才 构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迁.人们的婚恋观念、行为和生 能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苏力,1999.② 活方式也有较大的改变,离婚率持续攀升,2005年全 象苏教授那样真诚地站在女性和社会公正立场上 国的粗离婚率是1980年的3.9倍.①离婚率的持续上 为离异女性争取权益而超越性别局限的学者并不多 升使不少学者产生了深切的忧虑。有学者将离婚率与 见。他(包括其他学者)提出的妻子应分享丈夫无形资 犯罪率等并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整个社会的危害 产的立法建议,己被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部分采 性警报/信号,认为是必须抑制其发展并降低到最低的 纳。然而,他的其他一些被普遍认同的观点和判断,则 负面指标钟世德等2000):有学者提议“离婚率应当 大多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持。本研究将以全国第五次人 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比值范围内,使之不会对社会发 口普查和新近的相关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对一些代 展构成无法承受的压力”(程美东.2003)。更有学者就 表性的错误观点和判断做出学术拨正,并诠释离婚对 离婚对女性地位和权益的影响表示了深深的担忧,认 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益的实际影响。 ①1980年的粗离婚率根据1993年版的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编:《民政统计历史资料汇编(内部)和1988年版的国家统计局 人口统计司等编、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的有关资料计算:2005年的则根据中国统计出 版社2005和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 ②类似的观点也散见于其他文章,如操劳过度的妻子红颜早逝,社会地位和能力跌落,反而遭丈夫嫌弃或者背叛。甚至被 儿女们轻视”:“尤其不公正的是,婚变后的男人与女人出路悬殊。 一个中年、乃至老年男子厌倦发妻后,可以移情别恋妙龄女子: 而被迫离异的妻子却难寻觅合适的伴侣”(董凤芝,1998):“男性比女性再婚的人数多些-这是因为男性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 因而较容易找到比自己更年轻的女性作为再婚对象”(周江等,2002):妇女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她们上有老、下有小,生 怕再嫁而使老人孩子受屈,加上社会上大龄女青年择偶难以及离婚妇女对婚烟的本能恐惧也使离婚妇女再嫁受限制(黄佩芳, 2002).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徐安琪 提要: 本研究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和最新抽样调查资料为依据, 对“ 离婚是资源优势男 子的特权” 、“ 是对弱势妻子的剥夺和让第三者坐享其成” 、“ 离婚女性再婚难” 等流行观点进行学 术拨正。 关键词 : 离婚率上升 对女性的实际影响 女性权益维护 学术拨正 作者徐安琪, 女,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家庭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 200020) 一、研究背景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 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结 构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迁, 人们的婚恋观念、行为和生 活方式也有较大的改变 , 离婚率持续攀升。 2005 年全 国的粗离婚率是 1980 年的 3. 9 倍。① 离婚率的持续上 升使不少学者产生了深切的忧虑 。 有学者将离婚率与 犯罪率等并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整个社会的危害 性警报/信号, 认为是必须抑制其发展并降低到最低的 负面指标(钟世德等, 2000);有学者提议“ 离婚率应当 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比值范围内, 使之不会对社会发 展构成无法承受的压力”(程美东, 2003)。 更有学者就 离婚对女性地位和权益的影响表示了深深的担忧, 认 为离婚是资源优势男子的特权;是对弱势妻子的剥夺 和让第三者坐享其成;离婚女性再婚难;只有在建立共 同养育孩子(而不是仅将子女抚养负担强加于离婚妇 女)和妻子分享丈夫无形资产的保障制度之基础上, 才 能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苏力, 1999)。② 象苏教授那样真诚地站在女性和社会公正立场上 为离异女性争取权益而超越性别局限的学者并不多 见。 他(包括其他学者)提出的妻子应分享丈夫无形资 产的立法建议, 已被 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部分采 纳。 然而, 他的其他一些被普遍认同的观点和判断, 则 大多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持。 本研究将以全国第五次人 口普查和新近的相关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 对一些代 表性的错误观点和判断做出学术拨正, 并诠释离婚对 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益的实际影响 。 — 198 — ① ② 1980 年的粗离婚率根据 1993 年版的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编:《民政统计历史资料汇编》(内部)和 1988 年版的国家统计局 人口统计司等编、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的有关资料计算;2005年的则根据中国统计出 版社 2005 和 2006 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 类似的观点也散见于其他文章, 如“操劳过度的妻子红颜早逝, 社会地位和能力跌落, 反而遭丈夫嫌弃或者背叛, 甚至被 儿女们轻视” ;“尤其不公正的是, 婚变后的男人与女人出路悬殊。 一个中年、乃至老年男子厌倦发妻后, 可以移情别恋妙龄女子 ; 而被迫离异的妻子却难寻觅合适的伴侣”(董凤芝, 1998);“男性比女性再婚的人数多些, ……这是因为男性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 因而较容易找到比自己更年轻的女性作为再婚对象”(周江等, 2002);妇女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较小, 因为她们上有老、下有小, 生 怕再嫁而使老人孩子受屈, 加上社会上大龄女青年择偶难以及离婚妇女对婚姻的本能恐惧, 也使离婚妇女再嫁受限制(黄佩芳, 2002)。 DOI牶牨牥牣牨牰牪牫牭牤j牣cnki牣牫 牠牨牥牭牤c牣牪牥牱牣牥牨牣牥牫牥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的经济(PK0.05)和居住条件方面(P0.001)都显著 二、离婚与女性地位 多于男性(见图1), (→离婚未必是优势男性的福音、弱势女性的悲哀 6 几乎所有的经验研究都证实中国诉讼离婚中的 女性原告占大多数(徐安琪等1987:曹胜华1988金 维甲等1992:王晓嵘等1993:姜海顺.2000),即使在 五十年代初也如此。据陈绍禹在1950年4月14日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 一男 目 的报告》中的统计资料显示,城市以上海、北京和天津 0.0L 女 住 三大城市880件离婚案件来看,其中女方提出离婚要 婚 济 忌 求的为546件,占总数的68%,男方提出离婚的占 图1男女作离婚抉择时的最大顾虑/担心(可择 22%,双方都要求离婚的仅占10%.乡村从山西的文 两项.N=732) 水、宁武和代县1949年763件离婚案的统计来看,由 正因为女性在作离异抉择时有更多的后顾之忧和 女方提出的高达92.4%,男方提出的仅占7.6%。 心理障碍假如不是痛苦不堪、忍无可忍,她们通常更 1996-2000年,对上海等5个城市和河北等5个农村 愿意维持家庭现状而不愿主动去拆散它,因此.尽管 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下称10地区诉讼离婚案调 女性离婚后会遭遇比男子更多的歧视和艰难.但多数 查)表明,诉讼离婚中的女性原告约在六至七成. 离婚起诉由女性提出这个现象本身说明,如果继续在 由于众多夫妇是在婚烟登记部门协议离婚(2005 不幸婚姻中凑合、苟安,女性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可 年占66%)①,据我们2000-2002年对上海11个区 能会更糟。 832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单亲男女包括356名协议离 把离婚归结为年老色衰女性悲哀的判断也是一种 婚和476位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抽样调查(下称离异单 误解。实际上,大多数离婚者为青年男女(曹胜华, 亲家庭调查)显示,其中协议离婚中女方先提出分手的 1988:金维甲等1992:王晓蝾等1993:邓壬富,1988 占66%,诉讼离婚的女原告为77%。也就是从总体上 徐安琪1994),10地区诉讼离婚案的调查结果也表 讲,大多数离婚首先由女性提出。 从诉讼离婚中女性原告较多这一不同年代、不同 明,女方年龄35岁及以下的在城市占58%,在农村更 地区的普遍现象,我们不能认同离婚主要有利于处于 达83%,而40岁以上女性在城市仅占20%,在农村只 强势地位男子的判断。尽管女性率先提出离婚较多, 有10%(见表1), 未必表明她们已学握了“休夫”主动权。也确有个别妻 表1诉讼离婚中的女性年龄(%) 子是在丈夫的折磨、威逼下,被迫满足对方要求无奈起 年龄 城市 农村 诉离婚②而一些女性起诉离婚的目的是借助法律的 (岁) 小计止海哈尔滨成都济南厦门小计问北新疆东安徽射肃 威严,训减、教育大男子主义严重的丈夫.或在夫妻冲 -25 5 10 突后缺乏缓解良方,或在丈夫有偶发性过错的情境下 26-30 26 75 气愤难平诉诸法律。但更多的女性是因为不堪忍受痛苦 31-35 32 的、低质量的婚姻生活从而做出义无返顾的分手抉择 36-4021 16 9 对离异单亲家庭的调查结果表明,与男性离婚者 40-5015 18 10 7 12 相比,女性在作离婚抉择时无顾虑和担心的更少些(? 51+ 5 6 7 0 检验0.05),除了在离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侧面, 合计 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00 两性的担忧无统计显著性、男性对再婚的后顾之忧甚 与此相对应的是.城乡离婚男性分别只有11%和 于女性0.01)外,女性顾忌离婚后社会舆论对自己 3%为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女性 不利或名誉受损(P<0.001),以及担忧离婚影响自己 分别为8%和1%),并无实据表明离婚是强势男子的 ①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到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 ②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在丈夫折磨,威逼下被迫起诉离婚的女性不多,仅占全部女原告的3%(徐安琪等,1987)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二、离婚与女性地位 (一)离婚未必是优势男性的福音、弱势女性的悲哀 几乎所有的经验研究都证实, 中国诉讼离婚中的 女性原告占大多数(徐安琪等, 1987;曹胜华, 1988;金 维甲等, 1992 ;王晓嵘等, 1993 ;姜海顺, 2000), 即使在 五十年代初也如此。 据陈绍禹在 1950 年 4 月 14 日所 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 的报告》中的统计资料显示, 城市以上海、北京和天津 三大城市 880 件离婚案件来看, 其中女方提出离婚要 求的为 546 件, 占总数的 68 %, 男 方提出离婚的占 22 %, 双方都要求离婚的仅占 10%。 乡村从山西的文 水、宁武和代县 1949 年 763 件离婚案的统计来看, 由 女方提出的高达 92. 4%, 男 方提出的 仅占 7. 6 %。 1996 - 2000 年, 对上海等 5 个城市和河北等 5 个农村 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下称 10 地区诉讼离婚案调 查)表明, 诉讼离婚中的女性原告约在六至七成。 由于众多夫妇是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2005 年占 66 %)①, 据我们 2000 - 2002 年对上海 11 个区 832 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单亲男女(包括 356 名协议离 婚和 476 位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抽样调查(下称离异单 亲家庭调查)显示, 其中协议离婚中女方先提出分手的 占 66 %, 诉讼离婚的女原告为 77%。 也就是从总体上 讲, 大多数离婚首先由女性提出。 从诉讼离婚中女性原告较多这一不同年代、不同 地区的普遍现象, 我们不能认同离婚主要有利于处于 强势地位男子的判断。 尽管女性率先提出离婚较多, 未必表明她们已掌握了“休夫”主动权。 也确有个别妻 子是在丈夫的折磨、威逼下, 被迫满足对方要求无奈起 诉离婚。② 而一些女性起诉离婚的目的是借助法律的 威严, 训诫、教育大男子主义严重的丈夫, 或在夫妻冲 突后缺乏缓解良方, 或在丈夫有偶发性过错的情境下 气愤难平诉诸法律。 但更多的女性是因为不堪忍受痛苦 的、低质量的婚姻生活, 从而做出义无返顾的分手抉择。 对离异单亲家庭的调查结果表明, 与男性离婚者 相比, 女性在作离婚抉择时无顾虑和担心的更少些(χ2 检验, P <0. 05)。 除了在离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侧面, 两性的担忧无统计显著性、男性对再婚的后顾之忧甚 于女性(P<0. 01)外, 女性顾忌离婚后社会舆论对自己 不利或名誉受损(P<0. 001), 以及担忧离婚影响自己 的经济(P<0. 05)和居住条件方面(P <0. 001)都显著 多于男性(见图 1)。 图 1 男女作离婚抉择时的最大顾虑 /担心(可择 两项, N=732) 正因为女性在作离异抉择时有更多的后顾之忧和 心理障碍, 假如不是痛苦不堪、忍无可忍, 她们通常更 愿意维持家庭现状而不愿主动去拆散它。 因此, 尽管 女性离婚后会遭遇比男子更多的歧视和艰难, 但多数 离婚起诉由女性提出这个现象本身说明, 如果继续在 不幸婚姻中凑合、苟安, 女性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可 能会更糟。 把离婚归结为年老色衰女性悲哀的判断也是一种 误解。 实际上, 大多数离婚者为青年男女(曹胜华, 1988 ;金维甲等, 1992 ;王晓嵘等, 1993 ;邓壬富, 1988; 徐安琪, 1994)。 10 地区诉讼离婚案的调查结果也表 明, 女方年龄 35 岁及以下的在城市占 58 %, 在农村更 达 83%, 而 40 岁以上女性在城市仅占 20 %, 在农村只 有 10%(见表 1)。 表 1 诉讼离婚中的女性年龄(%) 年龄 (岁) 城市 农村 小计上海哈尔滨成都济南厦门小计河北新疆广东安徽甘肃 - 25 5 5 10 6 3 3 31 26 65 16 26 22 26- 30 26 17 25 32 25 33 34 28 21 42 43 34 31- 35 27 25 32 27 25 27 18 22 6 26 13 22 36- 40 21 29 16 19 22 18 8 11 3 12 6 9 40- 50 15 18 10 13 17 16 8 10 4 4 12 8 51 + 5 6 7 3 8 3 2 3 1 0 0 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与此相对应的是, 城乡离婚男性分别只有 11%和 3 %为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女性 分别为 8 %和 1 %), 并无实据表明离婚是强势男子的 — 199 —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① ② 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 2006 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 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 在丈夫折磨、威逼下被迫起诉离婚的女性不多, 仅占全部女原告的 3%(徐安琪等, 1987)

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专利,或中老年弱势女性是主要受损、受害者。现实生 但也有文献表明,由于社会规范鼓励女性表达情 活中确有一些处于经济、社会地位优势的男子喜新厌 绪,而男性则往往过于压抑也不善于寻求外界支持, 旧,无情抛弃曾为家庭全身心付出、如今已年老色衰的 因此他们的沮丧、寂寞等情绪往往难以排解离婚后 发妻,但绝大多数离婚案并非为陈世美一秦香莲” 的心理适应难度更大(Bloom and Caldw ell,198l;林 模式的再现或新版.即使对于被嫌弃的少数妻子而言, 万亿和吴季芳,1993).有学者则认为,由于女性在家 脱离受折磨、伤害的猫楚家庭逆境未尝不是一件幸 庭中受压迫,一旦摆脱了不幸婚姻。反而会得到更多的 事,更何况多数为急于逃离婚姻围城寻求新生活的女 满足和快乐(Wattereng and Reinhardt 1979);不少离 性。 婚母亲证实离婚赋予她们机会去获得新的能力,她们 从离婚的主要原因看,由于异性关系引发夫妻危 有更多的自由.接受了更多的教育,发展了新技能或 机的比重在不同地区大约在10-30%上下(张贤钰, 1986曹胜华1988:邓壬富,198&金维甲等1992:徐 提高了管理能力(参见怀特黑德1998)。有研究表明, 安琪1994:田岚等2001).①我们对10地区离婚原因 社会支持会降低单亲女性的心理困扰(Gerstel,198& 以及结果的调查也表明,因婚外异性关系导致夫妻关 王孝仙。1992)。我们的前期研究显示,从纵向比较看, 系破裂的约占二成。 单亲女性的物质生活水平比离婚前有所下降的多于有 此外,不少“婚外恋”事件在夫妇离婚时并无确凿 所上升,身体和心情好于离婚前的比重更高些且两性 证据,而且不忠的一方未必都是男子。有研究表明,女 无显著差异:从目前的横向比较看,无论是就业、收入、 性有婚外恋/婚外性伴侣的在离婚案或一般夫妻中均 住房等客观变项,还是对各个侧面和总体生活质量以 约占三分之一左右(张贤钰.1986:田岚等2001:潘绥 及幸福感等主观指标,都未证实离异单亲女性的生活 铭,2003).10地区诉讼离婚案的最新统计资料也显 状态显著逊于男性(徐安琪.2003)。全国妇联和国家 示,因丈夫性出轨导致离婚的约在14%,妻子有不忠举 统计局联合进行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资 止的为7%,其中在上海等个别地区的离婚诉讼中,女 料②的相关分析也表明,离婚女性自我认同的生活状 性有外遇致使双方分手的比重更高些,总之,并无经 态的各项指标都未显示比离异男性差的趋向,其中有 验数据证实婚姻解体的主要导因是资源优势丈夫的不 孤独感负面感受的少于男子(见表2), 忠或中老年弱势妻子的被遗弃。 表2不同婚姻状况男女的生活质量(平均分值) (二)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未必逊于男性 不少研究相继证实女性在成为单亲后经济状况变 已婚(N=18033) 离婚(N=332) 坏或陷入贫困线以下的概率明显高于男性(参见Demo 男 女 F检验 男 女 F检验 etal,2004),有学者将女户主单亲家庭经济条件的 身体健康状况 3.62 3.47225.4*m3.373.360.04 恶化.归因于社会经济结构对女性的歧视。女性较少 物质生活满意度 2.91 2.9729.4m 2.582.671.06 有就业训练的机会,多集中于低职位、低薪金、不稳定 文化精神生活满意度 2.81 2.81 0.0 2.512.662.75 的职业致使其在满足家庭需求和子女教养负担上倍 最近一个月有无失眠症状2.55 2.41196.82.37 2.32 0.43 感艰A rendell1986):有的指出由于女性单亲家长 身心疲惫 2.42 2.31143.8m2.28 2.16 2.45 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加上她们更多地将婚烟视作 躁易怒 2.56 2.42268.8m2.36 2.280.92 生活的重心,因此在婚姻失败后的心理困扰更多且持 对什么都不感兴趣 2.77 2.7089.7= 2.552.550.00 续时间更久(Wood and Whelan,l98 9:Kurdek, 感到很孤独 2.82 2.7839.5m2.23 2.394.07 1990)。单亲女性除了更多地忍受他人的疑虑或排斥 觉得自己没有用 2.78 2.73447 2.51 2.58 0.86 外,还需防备异性的觊觎她们受到性骚扰、性侵犯的 活若没有意思 2.892.84764m2.632.630.01 概率显著高于男性(林万亿和吴季芳,1993),此外,男 注:平均分值高表明被访对生活质量的正面感受和评价·< 性再婚率高于女性也为一些研究所证实(South, 0.06"P0.01,mP0.001. 1991). 离异女性所自述的目前生活状况不比离异男子 ①报载的所谓“香港8成夫妻有婚外情(人民网香港、中华网2001年7月21日,《南方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网易7月22 日.《武汉晚报》7月23日):“100%的离婚家庭都存在第三者插足问题(《南方都市报》2001年6月25日,人民网9月27日)、“婚 外恋在离婚原因中占80%”(中新四川网2004年8月13日)等数据.大多来自定性判断,或非随机抽样的或小样本的特殊群体(如 咨询、投诉的女性群体样本), ②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提供本研究分析的资料.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l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专利, 或中老年弱势女性是主要受损、受害者。 现实生 活中确有一些处于经济、社会地位优势的男子喜新厌 旧, 无情抛弃曾为家庭全身心付出、如今已年老色衰的 发妻, 但绝大多数离婚案并非为“ 陈世美———秦香莲” 模式的再现或新版, 即使对于被嫌弃的少数妻子而言, 脱离受折磨、伤害的痛楚家庭逆境, 未尝不是一件幸 事, 更何况多数为急于逃离婚姻围城寻求新生活的女 性。 从离婚的主要原因看, 由于异性关系引发夫妻危 机的比重在不同地区大约在 10 - 30 %上下(张贤钰, 1986;曹胜华, 1988 ;邓壬富, 1988;金维甲等, 1992 ;徐 安琪, 1994 ;田岚等, 2001)。① 我们对 10 地区离婚原因 以及结果的调查也表明, 因婚外异性关系导致夫妻关 系破裂的约占二成。 此外, 不少“ 婚外恋” 事件在夫妇离婚时并无确凿 证据, 而且不忠的一方未必都是男子。 有研究表明, 女 性有婚外恋/婚外性伴侣的在离婚案或一般夫妻中均 约占三分之一左右(张贤钰, 1986 ;田岚等, 2001 ;潘绥 铭, 2003)。 10 地区诉讼离婚案的最新统计资料也显 示, 因丈夫性出轨导致离婚的约在 14 %, 妻子有不忠举 止的为 7%。 其中在上海等个别地区的离婚诉讼中, 女 性有外遇致使双方分手的比重更高些。 总之, 并无经 验数据证实婚姻解体的主要导因是资源优势丈夫的不 忠或中老年弱势妻子的被遗弃。 (二)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未必逊于男性 不少研究相继证实女性在成为单亲后经济状况变 坏或陷入贫困线以下的概率明显高于男性(参见 Demo e t al. , 2004)。 有学者将女户主单亲家庭经济条件的 恶化, 归因于社会经济结构对女性的歧视。 女性较少 有就业训练的机会, 多集中于低职位、低薪金、不稳定 的职业, 致使其在满足家庭需求和子女教养负担上倍 感艰辛(Arendell, 1986);有的指出由于女性单亲家长 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 加上她们更多地将婚姻视作 生活的重心, 因此在婚姻失败后的心理困扰更多且持 续时 间 更 久(Woo d and Whelan , 1989;Kur dek , 1990)。 单亲女性除了更多地忍受他人的疑虑或排斥 外, 还需防备异性的觊觎, 她们受到性骚扰、性侵犯的 概率显著高于男性(林万亿和吴季芳, 1993)。 此外, 男 性再婚率 高于 女性 也 为一 些研 究所 证 实(South , 1991)。 但也有文献表明, 由于社会规范鼓励女性表达情 绪, 而男性则往往过于压抑, 也不善于寻求外界支持, 因此, 他们的沮丧、寂寞等情绪往往难以排解, 离婚后 的心理适应难度更大(Blo om and Caldw ell , 1981 ;林 万亿和吴季芳, 1993)。 有学者则认为, 由于女性在家 庭中受压迫, 一旦摆脱了不幸婚姻, 反而会得到更多的 满足和快乐(Wattereng and Reinha rdt, 1979);不少离 婚母亲证实离婚赋予她们机会去获得新的能力, 她们 有更多的自由, 接受了更多的教育, 发展了新技能, 或 提高了管理能力(参见怀特黑德, 1998)。 有研究表明, 社会支持会降低单亲女性的心理困扰(Gerstel , 1988; 王孝仙, 1992)。我们的前期研究显示, 从纵向比较看, 单亲女性的物质生活水平比离婚前有所下降的多于有 所上升, 身体和心情好于离婚前的比重更高些, 且两性 无显著差异;从目前的横向比较看, 无论是就业、收入、 住房等客观变项, 还是对各个侧面和总体生活质量以 及幸福感等主观指标, 都未证实离异单亲女性的生活 状态显著逊于男性(徐安琪, 2003)。 全国妇联和国家 统计局联合进行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资 料②的相关分析也表明, 离婚女性自我认同的生活状 态的各项指标都未显示比离异男性差的趋向, 其中有 孤独感负面感受的少于男子(见表 2)。 表 2 不同婚姻状况男女的生活质量(平均分值) 已婚(N =18033) 离婚(N =332) 男 女 F 检验 男 女 F 检验 身体健康状况 3. 62 3. 47 225. 4*** 3. 37 3. 36 0. 04 物质生活满意度 2. 91 2. 97 29. 4*** 2. 58 2. 67 1. 06 文化精神生活满意度 2. 81 2. 81 0. 0 2. 51 2. 66 2. 75 最近一个月有无失眠症状 2. 55 2. 41 196. 8*** 2. 37 2. 32 0. 43 身心疲惫 2. 42 2. 31 143. 8*** 2. 28 2. 16 2. 45 烦躁易怒 2. 56 2. 42 268. 8*** 2. 36 2. 28 0. 92 对什么都不感兴趣 2. 77 2. 70 89. 7*** 2. 55 2. 55 0. 00 感到很孤独 2. 82 2. 78 39. 5*** 2. 23 2. 39 4. 07* 觉得自己没有用 2. 78 2. 73 44. 7*** 2. 51 2. 58 0. 86 活着没有意思 2. 89 2. 84 76. 4*** 2. 63 2. 63 0. 01 注:平均分值高表明被访对生活质量的正面感受和评价;*P < 0. 05, **P<0. 01 , ***P<0. 001。 离异女性所自述的目前生活状况不比离异男子 — 200 — 浙江学刊 2007 年第 1 期 ① ② 报载的所谓 “香港8 成夫妻有婚外情”(人民网香港、中华网 2001年 7 月 21 日,《南方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网易 7 月 22 日,《武汉晚报》7 月 23 日) ;“ 100%的离婚家庭都存在第三者插足问题”(《南方都市报》2001 年 6 月 25 日, 人民网 9月 27 日)、“婚 外恋在离婚原因中占 80%”(中新四川网 2004 年 8 月 13 日)等数据, 大多来自定性判断, 或非随机抽样的或小样本的特殊群体(如 咨询、投诉的女性群体样本)。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提供本研究分析的资料,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差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更多的家务和抚养、教育孩子的事务,离婚后家庭角色 1、女性在不幸婚姻中更多地扮演受害者、负重者 的转换大多无明显的适应障碍。 角色,离婚后更具解脱感。 此外,中国的大多数女性在婚后都连续就业离婚 女性主动离异的比重高于男子,并非因为她们的 后因经济实力较强丈夫的离开而陷入贫困化的问题 观念更开放、更有选择自由,或者家庭地位已高到在离 没有普遍实行M型就业模式的西方社会或日本那样 婚中已取得了主动地位,甚至可以潇酒地“休夫”,而大 突出,据我们2002年对上海500个初婚、332个离婚 多源于她们在无法挽回的痛苦婚姻中难以度日,只能 单亲家庭的比较研究表明,离婚男女不在业率的差距 选择逃离。一些在叙述离婚的导火线时,更多地归因 比初婚男女小,年均收入的差距也不象初婚夫妻那么 于配偶的不忠、家庭暴力、赌博、酗酒或不尽家庭义务 大(离婚女性的年均收入为离婚男子的81%,已婚女性 等过错一而再、再而三地伤害了自己(这也在一定程度 只有男子的62%,见表4)。 上折射出她们家庭地位的低下以及主动起诉离婚的无 表4不同家庭结构被访男女的在职和收入差异(%) 奈),因此.尽管不少女性在离婚后要独立承担子女抚 初婚 离婚 养义务或承受社会舆论压力,但与配偶分手使她们摆 男 女 男女 脱了担惊受怕、唇枪舌战的非常态生活,生活状态比离 目前在 在职在岗 63.244.0 39.229.1 婚前有所改观甚至有很大的改善, 职状况 下岗/待业离/退休后再就业18.8 23.6 29.837.7 (6 下岗/待业病离退休在家 18.0 32.4 30.933.2 对离异单亲男女的调查统计也显示,69%的单亲 平均工资 186711614118639584 女性在离婚后有解脱感,其中主动离异者更达74%,都 年收入 社会保障/资助 226 205 1046 1291 (元) 显著高于男性50%和64%的比重(见表3), 对方付子女抚养费 87 17 表3主、被动方离婚后的解脱感受(%) N(人)250 250 250 181 151 男性 女性 正因为两性在离婚后家庭和社会角色的适应方面 小计 体人主动配偶主动小计体人主动配偶主动 各具特点和弱势,尤其是中国已婚女性的就业率较高, 确如释重负 15.6 20.8 12.8 25.5 28.9 10.2 所以,她们婚变后迅速贫困化的程度较低。实际生活状 有解脱感觉 339 43.1 28.9 435 45.2 35.6 态在总体上不比离异男子差。但目前面临的新问题在 没有 18.5 9.0 23.7 7.5 4.6 20.3 于,经济体制的转型、职业流动的频繁和单位保障制的 很复杂/讲不清 32.0 27.1 34.6 23.6 21.3 33.9 弱化使相当一部分中年父母下岗、待业、失业或非正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规就业者递增,而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的单亲父/母的 样本数 410 144 266 322 263 59 工作不稳定乃至无业,势必加剧一部分单亲家庭的经 2、社会舆论对离异女性的负面影响更大些,离异男 济困境或弱势(包括男性)。 子的亲职角色转换则更困难些, 3、中国离异单亲家庭监护人少有未婚母亲,女性 女性离婚后所感受到的社会偏见相对较多些统 也不占大多数。 计结果表明,离异女性或多或少地感觉到亲友或社会 有偏见的相对多些为22.5%(离异男性占14.9%), 推断离婚必定对女性不利者,在很大程度上照搬 其中遭遇街坊/邻居议论指点的为最多占15.9%(离异 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即女性离婚后会很快陷入贫困 男性为7.2%),在回答“您是否在某种场合隐瞒自己 化。然面。他们往往未深入考察中国单亲家庭结构与 的离异身份”的询问时,只有57.7%的女性持否定态 一些欧美国家的差异性。欧美国家相当一部分的单亲 度,但却有80.1%的男性持同样回答。这或许与社会 家庭是由未婚母亲与孩子组成如在瑞典“未婚式”的 对离异女性更多地持负面评价,而女性通常对他人态 单亲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60%以上,美国近30%, 度的细微变化更敏感、更在乎有关。但不少单亲男子 英国25%(Kamerman et al.,1988).而在中国则极少 常因不善持家或因工作较忙等原委,难以适应或独自 有未婚妈妈,这不仅因为未婚先育将承受极大的社会 胜任亲职责任.尤其在子女生活照料方面的压力更大 歧视压力,而且未成年女孩怀孕通常会被强制堕胎。 些。个别父亲对女孩的青春期生理变化缺乏应对准 另外,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单亲子女由母亲监护的高 备,也加刷了他们的亲职压力。而妻子平时通常承担 达85%,父母双方监护的为5%①,日本的单亲女性比 ①转引自有地亨,老川宽编:《离婚的比较社会史三省堂株式会社.1992年,第199页.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差, 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女性在不幸婚姻中更多地扮演受害者、负重者 角色, 离婚后更具解脱感。 女性主动离异的比重高于男子, 并非因为她们的 观念更开放、更有选择自由, 或者家庭地位已高到在离 婚中已取得了主动地位, 甚至可以潇洒地“休夫” , 而大 多源于她们在无法挽回的痛苦婚姻中难以度日, 只能 选择逃离。 一些在叙述离婚的导火线时, 更多地归因 于配偶的不忠、家庭暴力、赌博、酗酒或不尽家庭义务 等过错一而再、再而三地伤害了自己(这也在一定程度 上折射出她们家庭地位的低下以及主动起诉离婚的无 奈), 因此, 尽管不少女性在离婚后要独立承担子女抚 养义务或承受社会舆论压力, 但与配偶分手使她们摆 脱了担惊受怕、唇枪舌战的非常态生活, 生活状态比离 婚前有所改观甚至有很大的改善。 对离异单亲男女的调查统计也显示, 69 %的单亲 女性在离婚后有解脱感, 其中主动离异者更达 74 %, 都 显著高于男性 50 %和 64%的比重(见表 3)。 表 3 主、被动方离婚后的解脱感受(%) 男性 女性 小计 本人主动配偶主动 小计 本人主动配偶主动 确如释重负 15. 6 20. 8 12. 8 25. 5 28. 9 10. 2 有解脱感觉 33. 9 43. 1 28. 9 43. 5 45. 2 35. 6 没有 18. 5 9. 0 23. 7 7. 5 4. 6 20. 3 很复杂/讲不清 32. 0 27. 1 34. 6 23. 6 21. 3 33. 9 合计 100. 0 100. 0 100. 0 100. 0 100. 0 100. 0 样本数 410 144 266 322 263 59 2 、社会舆论对离异女性的负面影响更大些, 离异男 子的亲职角色转换则更困难些。 女性离婚后所感受到的社会偏见相对较多些, 统 计结果表明, 离异女性或多或少地感觉到亲友或社会 有偏见的相对多些, 为 22. 5 %(离异男性占 14. 9%)。 其中遭遇街坊/邻居议论指点的为最多占 15. 9%(离异 男性为 7. 2%)。 在回答“ 您是否在某种场合隐瞒自己 的离异身份” 的询问时, 只有 57. 7 %的女性持否定态 度, 但却有 80. 1%的男性持同样回答。 这或许与社会 对离异女性更多地持负面评价、而女性通常对他人态 度的细微变化更敏感、更在乎有关。 但不少单亲男子 常因不善持家或因工作较忙等原委, 难以适应或独自 胜任亲职责任, 尤其在子女生活照料方面的压力更大 些。 个别父亲对女孩的青春期生理变化缺乏应对准 备, 也加剧了他们的亲职压力。 而妻子平时通常承担 更多的家务和抚养、教育孩子的事务, 离婚后家庭角色 的转换大多无明显的适应障碍。 此外, 中国的大多数女性在婚后都连续就业, 离婚 后因经济实力较强丈夫的离开而陷入贫困化的问题, 没有普遍实行 M 型就业模式的西方社会或日本那样 突出。 据我们 2002 年对上海 500 个初婚、332 个离婚 单亲家庭的比较研究表明, 离婚男女不在业率的差距 比初婚男女小, 年均收入的差距也不象初婚夫妻那么 大(离婚女性的年均收入为离婚男子的 81%, 已婚女性 只有男子的 62%, 见表 4)。 表 4 不同家庭结构被访男女的在职和收入差异(%) 初婚 离婚 男 女 男 女 目前在 职状况 (%) 在职在岗 63. 2 44. 0 39. 2 29. 1 下岗/待业/离/退休后再就业 18. 8 23. 6 29. 8 37. 7 下岗/待业 /病/离 /退休在家 18. 0 32. 4 30. 9 33. 2 年收入 (元) 平均工资 18677 11614 11863 9584 社会保障/资助 226 205 1046 1291 对方付子女抚养费 87 117 N(人)250 250 250 181 151 正因为两性在离婚后家庭和社会角色的适应方面 各具特点和弱势, 尤其是中国已婚女性的就业率较高, 所以, 她们婚变后迅速贫困化的程度较低, 实际生活状 态在总体上不比离异男子差。 但目前面临的新问题在 于, 经济体制的转型、职业流动的频繁和单位保障制的 弱化, 使相当一部分中年父母下岗、待业、失业或非正 规就业者递增, 而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的单亲父/母的 工作不稳定乃至无业, 势必加剧一部分单亲家庭的经 济困境或弱势(包括男性)。 3 、中国离异单亲家庭监护人少有未婚母亲, 女性 也不占大多数。 推断离婚必定对女性不利者, 在很大程度上照搬 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 即女性离婚后会很快陷入贫困 化。 然而, 他们往往未深入考察中国单亲家庭结构与 一些欧美国家的差异性。 欧美国家相当一部分的单亲 家庭是由未婚母亲与孩子组成, 如在瑞典“ 未婚式” 的 单亲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 60%以上, 美国近 30%, 英国 25%(Kame rman e t al. , 1988)。 而在中国则极少 有未婚妈妈, 这不仅因为未婚先育将承受极大的社会 歧视压力, 而且未成年女孩怀孕通常会被强制堕胎。 另外, 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单亲子女由母亲监护的高 达 85%, 父母双方监护的为 5 %①, 日本的单亲女性比 — 201 —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① 转引自有地亨、老川宽编:《离婚的比较社会史》, 三省堂株式会社, 1992 年, 第 199 页

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重高达84%(日本总务厅统计局,1995)①。美国统计 1、婚烟市场处于男性挤压状态 局1998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56的单亲家庭户主 中国的未婚男性人口远多于女性.2000年人口普 为女性:芬兰统计局2000年统计显示,88%的单亲家 查资料显示,15岁以上的男性未婚人口达1082万,比 庭户主是女性②,而国内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都表明, 女性多335.8万,性别比为145(其中农村更达164而 单亲女性在中国少于单亲男性(刘鸿雁,1998徐安琪 城市仅为122),由于众多男性未婚人口的存在,离异 等2001),据10地区诉讼离婚案的统计,城市夫妻离 女性再婚的选择余地显然大于离异男性.尤其是农村, 婚后孩子由母亲监护的占55%,农村为33%(无子女 人口普查资料同时显示,2000年农村再婚人口性别比 的未计入,见表5). 仅为75也就是农村再婚女性远多于男性,尽管再婚 表5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性别差异(%) 人口中也有丧偶者,但多数丧偶女性为老年人,她们的 城市 农村 再婚概率较小,城镇女性再婚人口少于男性也在一定 小计业哈尔演我琳南瘦门小计同北新东妆衡肃 程度上说明这一点(见图2).③ 双方均无 342825 33463740464282736 800000 男抚有1-2个30 41 25 10 46 700000 女抚有1-2个35 38 33 41 29 36 18 5 25 600000 各抚有1-2个1 12 10 10 500000 效 合计 10o10010010010010o10000100100100100 400000 300000 网 (三)离异女性再婚难并非中国的现实 再婚男性 200000 被众多学者和社会所认同的所谓“离异女性再婚 100000+ 再婚女性 难”的判断,只是一种缺乏实证支持的主观推论而并非 0- 城市 镇 是中国的实际情况.。1982、1990和2000年的三次人口 乡村 普查资料都显示,全国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性别比分 图2再婚男女人口的地域分布差异 别为378、255和168.尽管离婚人口的性别比随年代 2,农村离异女性更易迫于各种压力较快再婚 的推移呈显著下降趋势,但性别比下降较快的主要是 农村离异女性再婚多于男性还在于她们的生存条 城镇农村离婚人口的性别比至今仍为348(见表6), 件更差而未必是她们的婚姻自由度更高,这是因为离 也就是说中国离异女性尤其是农村离异女性更多、更 婚女性在农村更多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快地进入再婚状态,是离异男子而非离异女性再婚更 首先是社会舆论压力。由于离婚在农村更难以为 困难些。 公众所接受,故离了婚的女性也更惧怕周围人的闲言 表6全国人口普查时处于离婚状态的 碎语,她们也越加要使自己的行为纳入“从众”的轨道, 男女人口和性别比 早日结束让他人在背后指戳的独居或单亲生活状态, 182年 1990年 2000年 况且,在观念保守的农村,离婚女子与异性的正常交往 离婚男性人口(列 312.86 347.30 510.75 也可能引起种种猜疑、想象甚至中伤,于是.她们往往 离婚女性人口(列 82.68 136.46 304.45 离婚人口性别比 378 255 为了减少非议而匆忙再婚。 168 其中:市离婚人口性别比 119 92 其次是家庭压力,因为父母对女儿的离婚更常持 130 镇离婚人口性别比 127 120 反对态度.而农村女性婚后大多从夫居,离婚后只得回 县离婚人口性别比 399 382 348 父母家借宿,通常会受到己婚兄弟特别是哥嫂或弟媳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 等的冷遇。故娘家并非她们的久留之地.尽早再择婆家 统计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1985年版.《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1993年版、国务院人 常是无奈之举。 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 再次是经济压力,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 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2002年版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 平不高,劳作主要依赖于体力,女性的劳动收益大多少 中国离异女性尤其是农村离异女性更多、更快地 于男性。而一些离异女性回到娘家后没有了承包土 再婚,主要源于如下几个原因: 地.农村老年妇女更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城市老年妇 ① 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编集发行:《人口统计资料集》1999年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②瑞典对外文化交流委员会:《瑞典情况资料》,编号:CfS82aOh(Chinese), ③ 因普查资料未将再婚人口分为离异后再婚和丧偶后再婚,故只能作间接说明。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l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

重高达 84 %(日本总务厅统计局, 1995)①。 美国统计 局 1998 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 5 /6 的单亲家庭户主 为女性;芬兰统计局 2000 年统计显示, 88%的单亲家 庭户主是女性②。 而国内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都表明, 单亲女性在中国少于单亲男性(刘鸿雁, 1998;徐安琪 等, 2001)。 据 10 地区诉讼离婚案的统计, 城市夫妻离 婚后孩子由母亲监护的占 55 %, 农村为 33 %(无子女 的未计入, 见表 5)。 表 5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性别差异(%) 城市 农村 小计上海哈尔滨成都济南厦门小计河北新疆广东安徽甘肃 双方均无 34 28 25 33 46 37 40 44 64 28 27 36 男抚育 1 - 2 个 30 34 41 25 24 23 30 29 10 36 46 29 女抚育 1 - 2 个 35 38 33 41 29 36 20 18 15 24 17 25 各抚育 1 - 2 个 1 1 1 1 4 10 9 11 12 10 1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三)离异女性再婚难并非中国的现实 被众多学者和社会所认同的所谓“ 离异女性再婚 难” 的判断, 只是一种缺乏实证支持的主观推论而并非 是中国的实际情况。 1982 、1990 和 2000 年的三次人口 普查资料都显示, 全国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性别比分 别为 378、255 和 168 。 尽管离婚人口的性别比随年代 的推移呈显著下降趋势, 但性别比下降较快的主要是 城镇, 农村离婚人口的性别比至今仍为 348(见表 6)。 也就是说, 中国离异女性尤其是农村离异女性更多、更 快地进入再婚状态, 是离异男子而非离异女性再婚更 困难些。 表 6 全国人口普查时处于离婚状态的 男女人口和性别比 1982 年 1990 年 2000 年 离婚男性人口(万) 312. 86 347. 30 510. 75 离婚女性人口(万) 82. 68 136. 46 304. 45 离婚人口性别比 378 255 168 其中:市离婚人口性别比 镇离婚人口性别比 130 119 92 127 120 县离婚人口性别比 399 382 348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 统计司编:《中国 1982 年人口普查资料》,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85 年版、《中国 1990 年人口普查资料》1993 年版、国务院人 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 2000 年人口普查资料》2002 年版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 中国离异女性尤其是农村离异女性更多、更快地 再婚, 主要源于如下几个原因: 1 、婚姻市场处于男性挤压状态 中国的未婚男性人口远多于女性, 2000 年人口普 查资料显示, 15 岁以上的男性未婚人口达 1082 万, 比 女性多 335. 8 万, 性别比为 145(其中农村更达 164 而 城市仅为 122)。 由于众多男性未婚人口的存在, 离异 女性再婚的选择余地显然大于离异男性, 尤其是农村。 人口普查资料同时显示, 2000 年农村再婚人口性别比 仅为 75, 也就是农村再婚女性远多于男性。 尽管再婚 人口中也有丧偶者, 但多数丧偶女性为老年人, 她们的 再婚概率较小, 城镇女性再婚人口少于男性也在一定 程度上说明这一点(见图 2)。③ 图 2 再婚男女人口的地域分布差异 2 、农村离异女性更易迫于各种压力较快再婚 农村离异女性再婚多于男性还在于她们的生存条 件更差, 而未必是她们的婚姻自由度更高, 这是因为离 婚女性在农村更多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首先是社会舆论压力。 由于离婚在农村更难以为 公众所接受, 故离了婚的女性也更惧怕周围人的闲言 碎语, 她们也越加要使自己的行为纳入“ 从众” 的轨道, 早日结束让他人在背后指戳的独居或单亲生活状态。 况且, 在观念保守的农村, 离婚女子与异性的正常交往 也可能引起种种猜疑、想象甚至中伤, 于是, 她们往往 为了减少非议而匆忙再婚。 其次是家庭压力。 因为父母对女儿的离婚更常持 反对态度, 而农村女性婚后大多从夫居, 离婚后只得回 父母家借宿, 通常会受到已婚兄弟特别是哥嫂或弟媳 等的冷遇, 故娘家并非她们的久留之地, 尽早再择婆家 常是无奈之举。 再次是经济压力。 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 平不高, 劳作主要依赖于体力, 女性的劳动收益大多少 于男性。 而一些离异女性回到娘家后没有了承包土 地, 农村老年妇女更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城市老年妇 — 202 — 浙江学刊 2007 年第 1 期 ① ② ③ 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 人口问题研究所编集、发行:《人口统计资料集》1999 年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瑞典对外文化交流委员会:《瑞典情况资料》, 编号:C FS 82a Ohj(C hinese)。 因普查资料未将再婚人口分为离异后再婚和丧偶后再婚, 故只能作间接说明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女绝大多数有养老保障,加上非监护方常常不支付或 仅支付孩子少量的抚养费,因此不少农村女性为了摆 农林牧人员 脱经济困扰急于再婚。 设备躁作人 曾毅、王德明(1995)的研究也指出.尽管“好女不 办事员 嫁二夫”的封建传统观念在农村一般比城镇更强。但由 商业服务员 于农村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比城镇妇女差等社会经济 因素可能超出“好女不嫁二夫”传统观念的影响,以至 专业技术员 负责人 ☑离娇男性 农村妇女的再婚水平高于城镇。 口离娇女性 3、城市的、社会阶层较高的女性面临婚姻拥挤压力 0 50000100000150000 传统的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的婚配模式使社会阶 图5男女离婚人口的职业分布 层较高的男性有更多的择偶机会,也更多、更快地进入 从另一侧面讲,城市的、社会阶层较高的女性所面 婚烟殿堂,而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或生产、运输设备 临的奥论、家庭和经济压力也相对较小,她们大多有独 操作等低职业层次的男性则通常等待同样“降低”了自 立的经济来源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对离婚后独 己身份的女性诸如与有婚史的女性再婚的机会, 居生活适应性更强。较少迫于压力急于再婚。因此她 2000年全国未婚人口的职业分布数据显示,男性的职 们再婚率低于农村的、社会阶层较低的女性。未必表明 业层次显著低于女性(见图3),加上离婚人口的教育程 她们再婚难,或许反映了她们婚姻自主性和自由度较 度职业分布也和未婚类同(见图4,5),而丧偶人口的年 高,不必降格以求匆匆再嫁,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 龄又偏大.于是,离婚女性若想再婚。往往只能与较低 愿选择婚烟状态和生活方式, 职业层次者结合。这也是城市的、职业和教育层次较 曾毅、王德明(1995)利用第一期深入的生育力调 高的离异人口性别比较低的原因之一,因为符合她们 查数据对上海、陕西和河北三省妇女的再婚水平、模式 择偶标准的男性较少,而传统婚配模式的通行也使她 和影响因素进行的定量分析结果也表明.离异女性不 们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她们再婚较少或较晚 仅再婚率高而且很快再婚,离婚后5年、10年和15年 也是自然的. 的再婚率分别高达83%、91%和94%,再婚率的峰值 在婚烟解体后4年内:其中无业、教育程度低、无子女 农林牧人员 的女性再婚率更高些, 设备操作工 办事员 三、离婚和女性权益 商业服务员 未婚男性 尽管离婚未必对女性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但无 专业技术员 口 论在离婚过程中还是在离婚后的单亲、单身生活和子 未婚女性 负责人 女抚养的过程中,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或未获得维护的 5000001D00000150000020000002500000D 情形依然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政策和社会 图3未婚男女人口的职业分布 援助中相关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律保障 300000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作了具 体规定.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不足: 200000 首先.离婚法定条件的例示不周全,仅将重婚或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00000 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显然不够周全。现实生活中一方有 ☑离婚男性 智力障碍、精神病或传染病经治不愈,或有生理缺陷。 口离婚女性 小学有以下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 难以同居生活,以及一方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 图4男女离婚人口的教育程度分布 离婚的都占一定比例,倘若增加若干条款可使离婚的 法定条件更为完整,也更具可操作性而减少法官判决 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女绝大多数有养老保障), 加上非监护方常常不支付或 仅支付孩子少量的抚养费, 因此, 不少农村女性为了摆 脱经济困扰急于再婚。 曾毅、王德明(1995)的研究也指出, 尽管“ 好女不 嫁二夫”的封建传统观念在农村一般比城镇更强, 但由 于农村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比城镇妇女差等社会经济 因素可能超出“ 好女不嫁二夫” 传统观念的影响, 以至 农村妇女的再婚水平高于城镇。 3、城市的、社会阶层较高的女性面临婚姻拥挤压力 传统的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的婚配模式, 使社会阶 层较高的男性有更多的择偶机会, 也更多、更快地进入 婚姻殿堂, 而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或生产、运输设备 操作等低职业层次的男性则通常等待同样“ 降低” 了自 己身份的女性, 诸如 与有婚史的 女性再婚的 机会。 2000 年全国未婚人口的职业分布数据显示, 男性的职 业层次显著低于女性(见图 3), 加上离婚人口的教育程 度职业分布也和未婚类同(见图 4 、5), 而丧偶人口的年 龄又偏大, 于是, 离婚女性若想再婚, 往往只能与较低 职业层次者结合。 这也是城市的、职业和教育层次较 高的离异人口性别比较低的原因之一, 因为符合她们 择偶标准的男性较少, 而传统婚配模式的通行也使她 们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她们再婚较少或较晚 也是自然的。 图 3 未婚男女人口的职业分布 图 4 男女离婚人口的教育程度分布 图 5 男女离婚人口的职业分布 从另一侧面讲, 城市的、社会阶层较高的女性所面 临的舆论、家庭和经济压力也相对较小, 她们大多有独 立的经济来源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对离婚后独 居生活适应性更强, 较少迫于压力急于再婚 。 因此, 她 们再婚率低于农村的、社会阶层较低的女性, 未必表明 她们再婚难, 或许反映了她们婚姻自主性和自由度较 高, 不必降格以求匆匆再嫁,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 愿选择婚姻状态和生活方式。 曾毅、王德明(1995)利用第一期深入的生育力调 查数据对上海、陕西和河北三省妇女的再婚水平、模式 和影响因素进行的定量分析结果也表明, 离异女性不 仅再婚率高而且很快再婚, 离婚后 5 年、10 年和 15 年 的再婚率分别高达 83%、91%和 94%, 再婚率的峰值 在婚姻解体后 4 年内;其中无业、教育程度低、无子女 的女性再婚率更高些。 三 、离婚和女性权益 尽管离婚未必对女性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 但无 论在离婚过程中还是在离婚后的单亲、单身生活和子 女抚养的过程中, 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或未获得维护的 情形依然屡见不鲜。 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政策和社会 援助中相关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关于离婚自由的法律保障 2001 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作了具 体规定, 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不足: 首先, 离婚法定条件的例示不周全。 仅将重婚或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显然不够周全。 现实生活中一方有 智力障碍、精神病或传染病经治不愈, 或有生理缺陷, 难以同居生活, 以及一方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 离婚的都占一定比例。 倘若增加若干条款可使离婚的 法定条件更为完整, 也更具可操作性而减少法官判决 — 203 —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的随意性。 (比如被告近亲属确认其下落不明),也不对其下落不 其次军婚保护条款实质上是对女性离婚自由权 明的起始时间进行核实,就轻信原告陈诉仅在法院门 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 口的公告栏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查找公告满60日 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后,就认定被告失踪并判决离婚。由此引发多例被某 由于军人大多为男性,因此该军婚保护条款实际上限 些弃妻再娶的丈夫钻了空子的司法纠纷.他们都胡诌 制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外出打工的妻子下落不明。以骗取离婚判决书并迅速 我们认为,保护军婚和鼓励现役军人的配偶为国 再婚①,严重损害了一心为家庭而常年外出工作的妻 防事业献身固然必要,但“军嫂的无私献身应出于个 子之合法婚姻权益。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 人的自觉履约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不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烟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 少军人的婚姻由父母撮合操办,当事人双方缺乏相互 再审”,且民事案件错判也不在国家赔偿之列,因此女 了解婚烟基础较差(主要在农村),加上夫妻长期分 性因错案被侵权所造成的婚姻解体和身心损失无法得 居,感情危机也难以避免。法律既无力也无法保障婚 到补救和补偿。随着社会流动的频繁司法实践中原 姻当事人永远忠于对方、终身为对方献身,更不应成为 告以配偶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比重有所上升,据我们 压抑人性、限制人权的政治棍子。因此,即使现役军人 对10地区离婚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厦门诉讼离婚 无重大过错也不应限制其配偶的离婚自由,军婚保护 中占6%,安徽、广东和甘肃农村分别达7%、10%和 应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不应以牺牲妇女的基本人权 16%,慎重处理此类离婚案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 为代价.况且.“强扭的瓜不甜”,一方决意离婚的夫妻 们建议.根据修改后婚烟法的有关规定,以一方下落不 也难以和谐、幸福。我们建议取消该性质军人配偶离婚 明为由起诉离婚,应先启动申请宣告失踪程序,并同时 自由的条款 提供被告失踪的相关证据如公安机关或被告近亲属 再次,法官对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自由裁量权 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在一方失踪被认定后 过大。婚烟法第32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才可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成文通行惯例是只 (二)离婚救济的制度完善 要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只要是首次起诉离婚, 新修改的婚烟法已在离婚救济制度方面有所建 法官一般都认定为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这 树,如确立家务劳动补偿、生活困难补偿和离婚损害赔 在许多情况下似无不妥,或许还避免了一些轻率离婚 偿。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无疑更多地维护了女性的 或者可能激化的矛盾。然而,这种习惯做法也常使部 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少有女性因上述制度的出台 分女性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对于经常实施家庭 而获得实际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上述数济措施仍存在 暴力、在离婚诉讼时又反复认错欲改者,法官常劝说女 缺陷.比如,家务劳动补偿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烟 方相信被告悔改承诺。并主观认定当事人感情尚未破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才适 裂而判不离。其中一些男当事人回家后又变本加厉地 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未对财产作书面约定而 殴打、虐待妻子,使其身心再次受到严重侵害。其实, 采取财产共同制,不少妻子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含辛茹 按照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之 苦相夫教子,离婚时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还有些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坚持不离,另一方首 婚姻当事人因配偶移情别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但在 次起诉都判不离的通行惯例应废除, 离婚时也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在 另一些法宫则对要求与下落不明配偶离婚案件的 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下才可能获得经济赔 处理草率,也就是对被告失踪的认定过于随意,因为 偿。为此.有学者提出用离因补偿制度取代家务劳动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下落 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即在婚烟法中增加严因离婚造成 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 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 踪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 对方给子补偿”(夏吟兰,2002). 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判决离婚。但司法实践中不少 (三)生活保障和社会支持 被告下落不明仅一年半载配偶就起诉离婚。而法官既 尽管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与男性相比无显著差 未让原告提供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异,但和有偶女性相比,除了住房满意度的差异无统计 ①参见(中国妇女报》2001年6月14日.8月2日和%华商报》2001年7月3日、13日.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l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的随意性。 其次, 军婚保护条款实质上是对女性离婚自由权 的限制。 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 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由于军人大多为男性, 因此, 该军婚保护条款实际上限 制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我们认为, 保护军婚和鼓励现役军人的配偶为国 防事业献身固然必要, 但“ 军嫂” 的无私献身应出于个 人的自觉履约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中不 少军人的婚姻由父母撮合操办, 当事人双方缺乏相互 了解, 婚姻基础较差(主要在农村), 加上夫妻长期分 居, 感情危机也难以避免。 法律既无力也无法保障婚 姻当事人永远忠于对方、终身为对方献身, 更不应成为 压抑人性、限制人权的政治棍子。 因此, 即使现役军人 无重大过错也不应限制其配偶的离婚自由, 军婚保护 应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不应以牺牲妇女的基本人权 为代价, 况且, “强扭的瓜不甜” , 一方决意离婚的夫妻 也难以和谐、幸福, 我们建议取消该性质军人配偶离婚 自由的条款。 再次, 法官对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自由裁量权 过大。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成文通行惯例是, 只 要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 那么, 只要是首次起诉离婚, 法官一般都认定为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 这 在许多情况下似无不妥, 或许还避免了一些轻率离婚 或者可能激化的矛盾。 然而, 这种习惯做法也常使部 分女性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例如对于经常实施家庭 暴力、在离婚诉讼时又反复认错欲改者, 法官常劝说女 方相信被告悔改承诺, 并主观认定当事人感情尚未破 裂而判不离。 其中一些男当事人回家后又变本加厉地 殴打、虐待妻子, 使其身心再次受到严重侵害。 其实, 按照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 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之 一,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坚持不离, 另一方首 次起诉都判不离的通行惯例应废除。 另一些法官则对要求与下落不明配偶离婚案件的 处理草率, 也就是对被告失踪的认定过于随意。 因为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公民下落 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 踪, 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 可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 但司法实践中不少 被告下落不明仅一年半载, 配偶就起诉离婚, 而法官既 未让原告提供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比如被告近亲属确认其下落不明), 也不对其下落不 明的起始时间进行核实, 就轻信原告陈诉, 仅在法院门 口的公告栏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查找公告满 60 日 后, 就认定被告失踪并判决离婚。 由此引发多例被某 些弃妻再娶的丈夫钻了空子的司法纠纷, 他们都胡诌 外出打工的妻子下落不明, 以骗取离婚判决书并迅速 再婚①, 严重损害了一心为家庭而常年外出工作的妻 子之合法婚姻权益。 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不得申请 再审” , 且民事案件错判也不在国家赔偿之列, 因此, 女 性因错案被侵权所造成的婚姻解体和身心损失无法得 到补救和补偿。 随着社会流动的频繁, 司法实践中原 告以配偶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比重有所上升, 据我们 对 10 地区离婚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 在厦门诉讼离婚 中占 6 %, 安徽、广东和甘肃农村分别达 7 %、10 %和 16%, 慎重处理此类离婚案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我 们建议, 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一方下落不 明为由起诉离婚, 应先启动申请宣告失踪程序, 并同时 提供被告失踪的相关证据, 如公安机关或被告近亲属 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在一方失踪被认定后 才可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二)离婚救济的制度完善 新修改的婚姻法已在离婚救济制度方面有所建 树, 如确立家务劳动补偿、生活困难补偿和离婚损害赔 偿。 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无疑更多地维护了女性的 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少有女性因上述制度的出台 而获得实际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上述救济措施仍存在 缺陷, 比如, 家务劳动补偿只有在“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前提下才适 用,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未对财产作书面约定而 采取财产共同制。 不少妻子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含辛茹 苦相夫教子, 离婚时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还有些 婚姻当事人因配偶移情别恋, 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但在 离婚时也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在 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下才可能获得经济赔 偿。 为此, 有学者提出用离因补偿制度取代家务劳动 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 即在婚姻法中增加“ 因离婚造成 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 有权要求 对方给予补偿”(夏吟兰, 2002)。 (三)生活保障和社会支持 尽管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与男性相比无显著差 异, 但和有偶女性相比, 除了住房满意度的差异无统计 — 204 — 浙江学刊 2007 年第 1 期 ① 参见《中国妇女报》2001 年 6 月 14日、8 月 2 日和《华商报》2001 年 7 月3 日、13 日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显著性外,在生活质量、心理健康和人际适应等方面的 ③程美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 自我评价都显著较低其中单亲下岗、失业者更处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 “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状态(徐安琪2003)。这主要是 ④D.Damo,M.Fine and L.Ganongs:《高婚》,载于P. 因为单亲女性扮演着既当爹又当妈的多重角色.独自 C.McKenry and S.J.Pioe编著,郑维,杨康临、黄郁婷译, 承担子女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学习辅导所需的双倍 《家庭压力》.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 时间/精力,以致不少人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和接受 287-310页. ⑤邓壬富:《543件离婚案剖析》,《广西社会科学》198年 终身教育,或为了照顾子女往往放弃某些高薪职业或 第2期。 减少了升迁机会。加上离婚和单亲家庭在中国更多地 ⑥董风芝:《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学 被贴上负面标签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歧视和排斥, 习与探索》1998年第3期.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宽容度在递增。尤其在上 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海等现代化大城市,但潜移默化的文化规范对单亲者 (1995-2000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2001年9月,参见国务 的社会、心理压力往往比西方国家更甚,为此我们提 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htp://www.nweew.gov.cn/ 议: show /jcpgmore.jsp. 1、单亲家庭人文关怀的出发点是改变公众的负面 ⑧黄佩芳:《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单亲家庭的脱贫致富问 标签印象,从而把离婚、单亲家庭作为个人的自由选 题》,《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择、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传媒和研究者 ⑨姜海顺《浅谈延边地区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延边大 应为改变公众对离婚及单亲家庭的消极评价作更大努 学学报》2000年第3期 力。 ①金维甲、崔星姬:《延吉市912对离婚案分析》,《中国心 2、由于家庭、社会多重负荷的困扰单亲家庭的下 理卫生杂志》1992年第6卷第2期. 岗、失业者与双亲家庭相比。市场竞争资源更贫乏,再 ①啉万亿、吴季芳:《男女单亲家长生活适应之比较研 就业的难度更大,因此,有关的扶持政策应充分考虑单 究》,《中国社会学刊》1993年第17期。 ②潘绥铭:《中国人的变革及其作用一 亲当事人的特殊困难,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服务、技能培 以实证分析为例的研究》,《浙江学刊》2003年第1期。 训、职业介绍、创业贷款、收费和税收的优惠政策等方 ⑤苏力:《°酯(cool)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 面,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者有所倾斜。 ①细岚、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切实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 任一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权益的原则,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夫妻平分为原 《东南学术》2001年第2期。 则,这直接影响有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单亲家庭的经济 ⑤王晓嵘、靳东样:《太原市离婚问题调查》,《城市研究》 权益。因此.财产分割应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1992年第3期. 4倡导自助互助、同伴支持的社区服务理念和方 ⑩王孝仙:《单亲的支持系统及其生活适应之研究》,文化 式。诸如在居住地社区成立单亲家庭俱乐部或类似的 大学儿童福利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 互助网络,可以整合有不同需求及不同服务资源的单 ①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华女子学 亲者及其他互助资源共同为改善单亲生存和发展的 院学报》2002年第4期 环境、提升单亲的自信和能力,并缓解他们的压力和困 徐安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解释模型》, 扰出一份力、做一些实事。在传媒、研究、教育、社区工 《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 心除安琪:《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及其政策思考》,徐佩莉 作者和群众团体等的共同努力下,离婚、单亲中处于世 主编:《面向21世纪的上海妇女发展》,北京:中国妇女出版 俗社会压力、资源劣势和生活困扰者,将获得来自各方 社.2003年,第468-505页. 的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援助资源,并通过自强自助和互 )除安琪,叶文振:《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 助网络走出阴影,发挥潜能以积极的心态再创明天, 素》,《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④除安琪《中国离婚现状、特点及其趋势》,《学术季刊》 参考文献: 1994年第2期。 ①芭芭拉·怀特黑德:《离婚文化》,叶凌云译,沈阳:春风 ②徐安琪、王友竹、田晓虹《离婚诉讼中女原告多的社会 文艺出版社.1998年。 心理因素试析》,《学术季刊》1987年第1期。 ②曹胜华:《对我市210例离婚案的调查和思考》,《齐齐 赠毅、王德明:《上海、陕西、河北三省市女性再婚研 哈尔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 究》.《中国人口科学》1995年第5期。 1994-2016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显著性外, 在生活质量、心理健康和人际适应等方面的 自我评价都显著较低, 其中单亲下岗、失业者更处于 “ 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状态(徐安琪, 2003)。 这主要是 因为单亲女性扮演着既当爹又当妈的多重角色, 独自 承担子女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学习辅导所需的双倍 时间/精力, 以致不少人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和接受 终身教育, 或为了照顾子女往往放弃某些高薪职业, 或 减少了升迁机会。 加上离婚和单亲家庭在中国更多地 被贴上负面标签, 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歧视和排斥。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的宽容度在递增, 尤其在上 海等现代化大城市, 但潜移默化的文化规范对单亲者 的社会、心理压力往往比西方国家更甚 。 为此, 我们提 议: 1、单亲家庭人文关怀的出发点是改变公众的负面 标签印象, 从而把离婚、单亲家庭作为个人的自由选 择、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 传媒和研究者 应为改变公众对离婚及单亲家庭的消极评价作更大努 力。 2、由于家庭、社会多重负荷的困扰, 单亲家庭的下 岗、失业者与双亲家庭相比, 市场竞争资源更贫乏, 再 就业的难度更大, 因此, 有关的扶持政策应充分考虑单 亲当事人的特殊困难, 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服务、技能培 训、职业介绍、创业贷款、收费和税收的优惠政策等方 面, 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者有所倾斜。 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切实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 权益的原则,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夫妻平分为原 则, 这直接影响有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单亲家庭的经济 权益。 因此, 财产分割应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倡导自助互助、同伴支持的社区服务理念和方 式。 诸如在居住地社区成立单亲家庭俱乐部或类似的 互助网络, 可以整合有不同需求及不同服务资源的单 亲者及其他互助资源, 共同为改善单亲生存和发展的 环境、提升单亲的自信和能力, 并缓解他们的压力和困 扰出一份力、做一些实事。 在传媒、研究、教育、社区工 作者和群众团体等的共同努力下, 离婚、单亲中处于世 俗社会压力、资源劣势和生活困扰者, 将获得来自各方 的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援助资源, 并通过自强自助和互 助网络走出阴影, 发挥潜能, 以积极的心态再创明天。 参考文献: ①芭芭拉 怀特黑德:《离婚文化》, 叶凌云译, 沈阳:春风 文艺出版社, 1998 年。 ②曹胜华:《对我市 210 例离婚案的调查和思考》,《齐齐 哈尔社会科学》1988 年第 6 期。 ③程美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 6 期。 ④D. Dem o , M. Fine and L. Gan on g :《离婚》, 载于 P. C. McKenry and S. J. Pri ce, 编著, 郑维、杨康临、黄郁婷译, 《家庭压力》,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第 287 - 310 页。 ⑤邓壬富:《543 件离婚案剖析》,《广西社会科学》1988 年 第 2 期。 ⑥董凤芝:《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 《学 习与探索》1998 年第 3期。 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 - 2000 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2001 年 9 月, 参见国务 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h ttp:/ /w w w. nwccw . gov. cn / sh ow /j cpgmore. jsp. ⑧黄佩芳:《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单亲家庭的脱贫致富问 题》,《浙江学刊》2002 年第5 期。 ⑨姜海顺:《浅谈延边地区离婚案件的新特点》, 《延边大 学学报》2000 年第 3 期。 ⑩金维甲、崔星姬:《延吉市 912 对离婚案分析》,《中国心 理卫生杂志》1992 年第 6卷第 2 期。 ○11林万亿、吴季芳:《男女单亲家长生活适应之比较研 究》,《中国社会学刊》1993 年, 第 17 期。 ○12潘绥铭:《中国人的变革及其作用——— 以实证分析为例的研究》,《浙江学刊》2003 年第 1 期。 ○13苏力:《‘酷’ (cool)一点》,《读书》1999 年第1 期。 ○14田岚、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东南学术》2001 年第 2期。 ○15王晓嵘、靳东祥:《太原市离婚问题调查》,《城市研究》 1992 年第 3 期。 ○16王孝仙:《单亲的支持系统及其生活适应之研究》, 文化 大学儿童福利研究所硕士论文, 1992 年。 ○17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华女子学 院学报》2002 年第 4 期。 ○18徐安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解释模型》, 《社会学研究》2003 年第 3期。 ○19徐安琪:《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及其政策思考》, 徐佩莉 主编:《面向 21 世纪的上海妇女发展》,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 社, 2003 年, 第 468 - 505页。 ○20徐安琪、叶文振:《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 素》,《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6 期。 ○21徐安琪:《中国离婚现状、特点及其趋势》,《学术季刊》 1994 年第 2 期。 ○22徐安琪、王友竹、田晓虹:《离婚诉讼中女原告多的社会 心理因素试析》,《学术季刊》1987 年第 1 期。 ○23曾毅、王德明:《上海、陕西、河北三省市女性再婚研 究》,《中国人口科学》1995 年第 5 期。 — 205 — 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

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①张贤钰:《当前第三者插足离婚案特点一对243例的 究》2003年第3期。 调查》,《婚姻与家庭》1986年第11期. L.A.Kurdek,"Divorcchistory and Self-Repo rted T.Arendell "Mothers and Divorce Down ward Mobit Psychological Distress in Husbands and Wives".Journal of i”,1986.转引自徐安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90.52.81-85. 解释模型》,《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 S.J.South."Sociodemographic Differentials in Mate ①B.L.以oom and R.A.Caldwell“Sex Differences in Selection Preferences"Journal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Adjust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rital Separation",Jour 1991.53pp.928-940. 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81.43,pp.693-701. 3DW.N.R.Wood and M.Whelan."Sex Differencesin ON.Gerstel Divo re and Kin Ties:The Importance of Positivewell-Being:A Considerationof Emotional Style and Gender."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88 50 pp. Marital Status.Psychological Bulletin,1989.106 pp.249- 209-219. 264. S.B.Kamerman and A.J.Kahn,Family Policy Government and Families in Fourteen Countries'".转引自徐安 责任编辑:朱旭红 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解释模型》.《社会学研 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b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

○24张贤钰:《当前第三者插足离婚案特点———对 243 例的 调查》,《婚姻与家庭》1986 年第 11 期。 ○25T. Arendell, “ Moth ers and Di vorce:Downward M obil￾ity” , 1986. 转引自徐安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 解释模型》,《社会学研究》2003 年第 3 期。 ○26B. L. Bl oom and R. A. Caldw ell, “S ex Diff erences in Adjust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rit al Separation” , Jour￾nal o f Marriage and the Famil y , 1981 , 43 , pp. 693 - 701. ○27N. Gerstel,“Di vo rce an d Kin Ti es:The Imp ortance of Gender ,” J ournal o f Marriage and the F amily , 1988 , 50 , pp. 209 - 219. ○28S . B. Kamerman an d A. J. Kahn , “ F amily Policy - Government and Families in Fourteen Countri es” . 转引自徐安 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解释模型》, 《社会学研 究》2003 年第 3 期。 ○29L. A. Kurdek , “Di vorcehist ory and Self - Repo rted Psych ologi cal Distress in Hu sbands and Wives” . Journa l of Ma rriage an d the Fa mily , 1990 , 52 , 81 - 85. ○30S. J. S outh , “ S ociodem og raphi c Diff erentials in Mate Selecti on Pref erences,” J ourna lo f Marriag e and th e Famil y , 1991 , 53 , pp. 928 - 940. ○31W. N. R. Wood and M . Whelan , “ S ex Diff erencesin Positivew ell - Being :A C onsiderationof Em otional S t yle and Marit al S tatus,”P sychologi cal Bu lletin , 1989 , 106 , pp. 249 - 264. 责任编辑:朱旭红 — 206 — 浙江学刊 200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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